本報訊 3月21日,為進一步規范暫予監外執行案件醫學鑒定,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出《關于規范暫予監外執行醫學鑒定及移送審核的通知》,以有效杜絕罪犯在保外就醫過程中的弄虛作假等現象的發生。

  通知要求,各委托部門在委托省政府指定醫院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醫學鑒定時,必須由法醫親自陪同檢查、拿取報告。對罪犯或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非省政府指定醫院的檢查報告僅能作為參考,不能直接作為出具醫學鑒定報告的依據,必須按相應疾病由醫學鑒定的醫院重新進行全面檢查。同時,要求各委托部門在委托省政府指定醫院進行醫學鑒定時,需提醒醫院除常規的體格檢查外,還要對心臟病、肝硬化、肢體癱瘓等9種不同種類疾病或殘疾進行32種指定檢查項目。對特殊類型的病殘檢查項目,由南通中院司法鑒定處法醫或省政府指定醫院的醫務處負責人確定。

  通知還要求,移送南通中院司法鑒定處進行技術審核必須提供判決書、經過駐所檢察室簽字或蓋章后的監獄或看守所提出的建議、監獄或看守所進行的體格檢查、省政府指定醫院醫學鑒定報告書、醫學鑒定過程中進行的所有檢查報告及相應的影像學資料。其中除判決書外,其余材料均需提供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