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中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探析與構建
作者:吳磊 發布時間:2013-03-22 瀏覽次數:870
論文提要:對在民事執行過程中發現債務人公司的股東存在虛假出資、抽逃資金或怠于行使公司清算義務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時,是應債權人申請在執行程序直接追加股東,還是通知債權人另行訴訟股東,法律上目前存在空白,實踐中爭議也很大。本文通過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尋求上述兩種解決途徑的法律支撐,分析各自特點,進而從民事審判權與民事執行權的相互關系角度考量,分層次構建民事執行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模型,最終歸納出筆者的理論設想,即通過借鑒民事審判中的舉證責任,采取執行聽證的程序,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確定追加主體;對存有疑點,難以認定的,限制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全文共6300字。
主題詞: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民事審判權 民事執行權 聽證
引言:新公司法雖然引入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但只是做出了原則性規定,沒有明確規定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司法審查標準。最高人民法院至今未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列舉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有限責任的具體情形和認定標準,由來帶來該制度實際執行時的混亂。本文擬在民事執行中領域,探索并建構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具體實施方略。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基本理論和法律依據
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是構建公司的兩大基石,將股東和債權人相隔離,庇護著股東進行風險投資。但也是一種雙刃劍,很容易被股東所濫用,成為股東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保護工具。而當公司股東違背法律賦予公司法人獨立人格時,法律將透過公司直接追索公司背后的股東的責任,因此法律是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 。這一制度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在德、法等大陸法系國家被稱為"責任追索"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普遍認為是指為了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就具體法律關系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后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權人或公共利益直接承擔責任,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要求而設置的一項法律措施。簡言之,就是對已經喪失獨立法人人格的公司,進行一種法律上的確認,直索其背后股東的個人財產,以保護債權人合法債權的實現。美國對該制度的適用范圍較廣,大陸法系國家的適用范圍則相對較窄。我國學者在著作中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適用范圍闡述不一,通常認為有以下情形:1、出資瑕疵;2、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3、公司與股東業務混同;4、公司與股東的財產混同;5、利用公司逃避合同義務;6、利用公司規避法律義務。
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是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揭開公司面紗規則引入我國法律的重要體現,無疑對我國民事立法或民商事審判具有重要影響。但是由于公司財務狀況對外具有隱蔽性,債權人很難在與公司的訴訟中,預先判斷出公司的資產能力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也難以發現并證明公司股東存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股東有限責任的不當行為。因此致使債權人的利益救濟滯后至其與公司執行案件之中,突出顯示現行法律確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具有空間狹窄、缺乏應有的實踐調控性等特征。如何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合理對待債權人基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吁請的利益保障,是擺在人民法院審執工作中一項司法難題。
二、在民事執行中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探疑
按照新公司法規定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一般是債權人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主張對債務人公司股東權利,但司法實踐中,也不排除通過執行法院直接認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并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可能。因目前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在法律制度上如何落實、具體操作尚無明確規定,在執行中直接追加股東不違反禁止性規定,但該思路在實際操作中還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中予以明確并規范具體流程,以增強該制度的可操作性。進行這方面理論研究,一方面要認識其價值意義,另一方面還要克服畏懼以執代審的理論偏見。
由于誠信缺失,股東在公司陷入困境時,對公司資產的管理逐漸消極,缺乏對債權人利益的沽慮,有的股東共謀轉移資產,采取金蟬脫殼之計,棄企避逃。設立目的即以空殼公司套營的,對于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尤為不利,此時縮減程序,著眼效率,讓債權人盡快獲得權利救濟,就能減少其利益補償流失。在民事執行中直接追加股東為責任主體,便具有周期短、效率快、財產、證據保全前瞻性的特點,但障礙之處在于缺乏法律法規的明確支撐,且執行的審查責任過寬,有超越執行權的擔憂。如一律駁回追加申請,告知債權人另行起訴問題股東,雖能在訴訟程序中加強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但產生了審理周期長、效率慢、財產易流失、證據易遭到破壞難以收集的弊端。在出現復數的可供選擇的利益時,法官應根據自己的價值判斷進行選擇,進行利益衡量 。
有觀點認為,我國實行審執分離,執行權與審判權存有界限,法人主體的否認仍屬實體審查范圍,執行機構不應擔負否定法人人格之責,也不便直接予以認定。在執行時進行判斷,判斷事宜過度涉及當事人實體法權益應當由審判庭判斷,否則違反了程序正義的要求。且依法正確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是保障人民法院及時、有效的處理執行案件,解決執行難的重要途徑,也是公平保護執行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執行裁決行為。尤其是關于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1條及《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第76條至83條均做了規定。但由于上述規定只列舉式的明確了幾種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而對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程序未做具體規定,因此在執行程序中承辦人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隨意性較大,而直接影響人民法院執法的嚴肅性,導致執行案件不能公正地進行,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形象。被執行人的變更和追加,不僅僅是從程序上解決執行當事人的問題,而且也是從實體上由被變更追加的當事人承擔義務,履行被執行人到期不能清償的債務。因此,人民法院若不能嚴格地按照法律規定,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將在不同程度上損害被變更和追加執行當事人的權利。而法律或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層面上可追加股東當事人,逕行追加容易招致詬責,要在理論上進行突破必須要正確認識以執代審的懷疑。
三、揭示審判權與執行權的關系,突破以執代審懷疑
民事執行權與民事審判權同屬人民法院的司法權 。審判權作為司法權的核心,其運行方式就是將當事者所提出、并以證據證明了的事實與法律要件相對照,通過三段論法邏輯推出結論的過程 。審判權主要表現為一種判斷權。民事執行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指執行實施權,廣義指執行實施權與執行審查權。從司法的實際效果來看,廣義的民事執行權表現出了司法權和行政權兩種屬性,但這兩種屬性的內在沖突使得民事執行權出現了制度性的緊張,尤其擔憂司法權屬性的僭越對于司法裁判的傷害。以執代審的懷疑主要即是對民事審判權與民事執行審查權的區分所致,事實上民事審判權與民事執行權既有明顯差異又有密切聯系,在發揮各自功能的同時,又存在著良性互動的契機。執行權中的執行審查權與審判權是相互獨立又相互聯系的不同程序。相對獨立是相對程序上的不同,相互聯系上因為兩者都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的審查。正因為兩者的緊密聯系,需要對行為是否為真正意義的以執代審嚴格加以甄別,需要對執行審查權的限度進行個案上的價值考量。
(一)民事審判權與民事執行權的差異性,對以執代審苛以嚴格限制
民事執行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強制權,而民事審判權本質上是一種判斷權。民事執行權作為一種保護民事權利的手段,強制性是其最突出和最本質的特征。判斷性與強制性、判斷權與強制權的區別,乃是民事審判權和民事執行權的本質差別所在。在追求的價值取向上,無論民事審判權還是民事執行權,都將公正和效率作為兩大價值目標。但是,在兩大目標的側重點上,兩種權力存在不同的取向。民事審判權作為判斷權,權力行使的首要價值取向無疑是公正。與民事審判權不同,作為一種以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民事權利為目的的權力,民事執行權的行使在價值取向上更注重效率。在執行程序中通過直接追加股東的方式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最突出的問題是對執行實施權中自由裁量權的規范與限制。"我國目前較為嚴重的司法腐敗,究其根源在于現代司法體制賦予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監督制約。 "對公司股東是否存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行為的判斷,將執行審查權推向了難以承受之重。首先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情形履行執行審查權時,應嚴格堅持認定標準,對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堅決不能裁定追加。其次要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限制適用,嚴禁擴大,這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指導意見,是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圈以嚴格的外圍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禁止對特定案例中揭開公司面紗的判決作擴張性解釋,不能隨意地擴大適用"揭開公司面紗"規則。嚴格禁止受害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揭開公司面紗";嚴格禁止利用"揭開公司面紗"追究控制股東以外其他人的責任;嚴格禁止在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程度沒有達到過度,過度控制沒有造成實際損失或是損失不是子公司不能彌補的情形下"揭開公司面紗"等等,盡量減少既判力的擴張現象。
(二)民事審判權與民事執行權的共通性,為民事執行中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提供方法論支撐
無論是民事審判權,還是民事執行權,其共同目的都是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律秩序。基于民事執行權與民事審判權對民事權利保護的共同性,兩者在基本法律原則和制度方面也存在諸多共性。對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用案件,還應考慮民事審判權對民事執行權的前置作用。在債權人與公司債務人案件中,在債權人提供公司股東可能存有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的行為,申請追加股東為共同被告時,要充分收集審查證據,能夠認定的不可省事放任在執行公司之后,要具有前瞻性。事實證明,在債權人與公司債務人公司案件中完成對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實現在全局上講更具司法經濟利益,也更有利于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民事審判中證據規則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推定原則及證據交換制度在民事執行中的延伸應用,為在執行程序中組織聽證提供了方法指導。例如,執行機構如何認定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是否發生混同現象呢?其判斷混同的法律依據何在呢?筆者認為,可充分利用證據規則中的推定原則。股東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實際控制、支配公司財產,未發生接收財產行為。只要無法證明此一法律事實的,一律推定已實際控制、支配公司財產,發生了股東財產和公司財產的混同。這一推定完全符合實際生活情況,有堅實的生活邏輯做基礎。很難想象公司終止后,在仍存財產的情況下,股東會對此放任流失、置之不理。因此,適用推定原則,是判斷股東財產與法人財產是否混同的法律證明標準。本院最近承辦的市某銀行與市某公司綜合經銷處、市某貿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在執行中查明:兩被執行人均被工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主債務人經銷處其主管單位已破產,無任何執行線索。該案另一被執行人某貿易公司在本案中承擔連帶責任,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陳某父子兩人,據其法定代表人陳某介紹該公司無帳冊記錄,公司被吊銷后亦未進行清算。該公司注冊資金50萬元,從成立到被吊銷,前后不到一年時間。為推動此案執行,本院在深入研究法律規定和基本法理的基礎上,本著既積極又慎重的態度,幾經反復研究,決定從證據角度入手,適用法律推定原則,要求股東提供注冊資金去向證明,并要求股東就未接收公司財產予以舉證,否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上述股東未能有效舉證。本院遂裁定變更兩股東為本案被執行人,在其開辦公司的注冊資金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清償責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為今后此類執行案件積累了寶貴的法律經驗。
在執行中實行合議庭聽證制度,組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及待被追加執行人進行充分的證據交換,首先為執行審查自由裁量權的準確行使提供證據基礎;其次完善當事人參與執行過程機制,保障其意見陳述權;再次對可能產生的債權人另行訴訟股東的審理案件保護固定證據,簡化后期庭審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說,聽證程序只是在形式上解決了當事人出庭權和意見陳述權,并不能充分體現保障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實質:即當事人的有充分的機會提供證據、陳述觀點和理由,并得到法官的重視。因此,我們認為構建當事人程序參與制度,應當在將合議庭聽證程序作為核心的基礎之上進行完善,更多的借鑒審判程序中的證據交換制度,充分地進行舉證、質證過程。
(三)民事審判權與民事執行權的互動性,對審執程序中釋明權、訴訟指揮權、證據調查權的雙向行使指出了具體要求
民事執行權與民事審判權存在的上述共通性,使得二者相互影響,正確認識和處理這種影響,在一種權力運行的過程中兼顧另一種權力,是實現二者在功能上良性互動的基礎。釋明制度是當事人程序參與制度的自然延展,通過法官的釋明,當事人知曉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時所考慮的因素。在債權人與公司債務人訴訟中,如果原告起訴遺漏股東被告,人民法院可視情況依法行使釋明權,并經原告申請將股東追加為被告。該釋明權的行使對隨后而至的民事執行權的有效運作提供了前置保障。訴訟指揮權承擔的是指揮訴訟活動有序和有效地進行的職能,其正當性就源于人們對訴訟經濟性的追求。"無論審判能夠怎樣完美地實現正義,如果付出的代價過于昂貴,則人們往往只能放棄通過審判來實現正義的希望。" 在執行程序中,亦應注重對訴訟指揮權、證據調查權的合理運用,兼顧對當事人訴權的最大保護,實現功能上的充分互動。
結語:從訴訟法的基本理論來講,當涉及新的當事人承擔實體責任時,一般應當經過審判程序作出判決來確定。但不能就此消極行使執行審查權,筆者認為可在不突破以執代審界限的前提下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并能充分考慮訴訟經濟原則,通過借鑒民事審判權行使中合理制度,采取執行聽證的形式,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行確實清楚的,直接確定追加股東主體;對存有疑點,難以認定的,在限制適用的原則下進行充分審查,為后發的訴訟程序未雨綢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