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角色心理換位與調解工作
作者:邢光武 發布時間:2013-03-22 瀏覽次數:686
一、法官與當事人角色心理換位的意義
作為法官,在民事調解工作中要想成功引導勸說他人,就必須懂得角色心理換位。通過換位思考去理解人、關心人,使當事人感受到法官的可親、可敬、可信,進而樂意聽取法官的意見,減少對立或對抗情緒,調動當事人的正面情感因素。
在民事訴訟中,調解與判決是兩種不同的結案方式。法官做好調解工作有利于定紛止爭,一件案件得以調解結案,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司法資源,需要法官具有嚴謹的工作作風,良好的心理素質,精深的法學功底,睿智的洞察能力和智慧,調解手段是法官所必須具備的品質,因時因勢而適當調整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則是在整個調解過程中不可或缺的。
調解作為民事訴訟的一個程序,在這一調解過程,可以充分體現出一個法官的語言藝術、行為風范、知識智慧和心理素質等。法官調解的過程也是指引和影響當事人在公平公正的條件下實現其訴求目標行動過程,即法律的規范、法官的追求和當事人訴求的目標求同的過程。
此外,法官與當事人的關系實際上也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必然會形成一定的關系,法官和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應該是社會關系的一種形態。法官調解案件的目的就通過自身身份的影響力和司法權力協調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法官的調解過程看起來是個人行為,但其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其工作成果是通過當事人服從或履行來體現。盡管當事人的決策和行為靠訴求和情緒支配,但法官自接觸當事人的第一時間起,其言行無不影響著當事人的行為情緒的行為,調解的成功率和效率與法官的行為影響力有相對的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法官與當事人的角色心理換位,切實做到換位思考對于拉近法官與當事人的距離,取得當事人的信任,促進案件調解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法官與當事人進行角色心理換位的作用
1、通過角色心理換位,加深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了解,可以營造出良好的對等對話氛圍
俗話說將心比心。換位思考,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是法官與當事人建立良好溝通的前提。大多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是第一次,在調解中法官不能以自己的經驗來武斷地終止當事人的陳述,必須花一些時間耐心地傾聽當事人的傾訴,了解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幫助當事人調整好心態。很多當事人的心態是需要調整的,有些當事人對訴訟很執著,他們認為只有勝訴,他們才能扳回面子,將來的生活才有出路。有些當事人抱著不勝訴決不罷休的心態,不管是否能勝訴,都要把官司打到底。此時當事人的心理已是病態的了,成了典型的偏執狂,訴訟成了他最終的事業和追求。他的心態是,只要法院判其敗訴,法院就辦了錯案,上訪、申訴成為其第一選擇,大有不到黃河心不死的氣慨。面對這樣的當事人,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幫助他們調整好心態,正確對待訴訟。
法官要加深與當事人關系的溝通,拉近自己與當事人心距離,建立法官與當事人雙方和諧的人際關系,為調解工作打開良好的局面。和諧的人際關系是真誠的、信任的、雙方都滿意的人際關系。實踐正明,每一位調解高手,都與他當事人建立和諧的人際關系分不開,只有和諧的人際關系才能夠得到當事人信任。法官通過角色心理換位來消當事人的疑慮,縮短雙方的心理距,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才能高效地開展調解工作。
2、通過角色心理換位,能夠增強對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的針對性
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是法官的主要任務之一。要想順利解決當事人的各種思想和心理問題,能否找準問題的根源,是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成敗的關鍵。采用色心理換位,把自己置于雙方當事人的客觀環境中去"將心比心",揣摩、體會、調查其心理需要,預測其行為動機,把握對方心理活動的脈搏,使之心理態勢適應客觀事物及展的規律,做到有的放矢地去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3、通過角色心理換位,可以使調解工作氛圍更和諧
"感人心者,莫過于情"。進行角色心理換位,法官必須投入自已最真實的感請,以達到與當事人彼此的心理相融,引起心理共振。要懂得法官的一句話既能使當事人高興,也能使當事人難過、失望甚至絕望,既可以讓調解工作氛圍變得和諧輕松,也可以使之充滿緊張。"好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之所以提倡角色心理換位,就是希望法官多做讓當事人在輕松環境和諧的氛圍進行對話,以此來縮短互相之間的感情上的距離,打消對方的戒心,取得對力的信任和理解。
4、通過角色心理換位,可以提高調解工作的有效性
"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行"是互相聯系的。以情感人是手段,以理服人是目的,這個"理"包含事理、情理和法理,通情才能達理,弄清楚事情是怎么發生的,人們是怎么認為的,法律是怎么規定的,明理才能促行。要卓有成效地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就必須把情感和理智結合起來,達到思想認識的理性升華。要以理服人,法官首先必須了解當事人的思想實際,從滿足其訴求出發,按照心理學理論,人的一切行為,都是源于未被滿足的需要,只有摸準當事人的脈搏,使當事人的正當合理的需要得到滿足時,才能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才能提高調解工作的有效性。
三、法官與當事人角色心理換位的主要方法
(一)把握當事人情緒變化的真實原因
民事訴訟當的特點決定了民事訴訟的特殊心理特征,其主要表現有:1、訴訟心理的可知性。當事人在各方訴訟中有著比其他任何社會活動更為突出的心理外顯性。一項請求、一份答辯、一場爭執、一次和解都是其心理活動的直接反映。而訴訟中各方主體心理的外顯性,為訴訟心理現象、規律、特征的研究和準確把握并取得應用上的實效性成果提供了有利條件。2、訴訟目的的爭利性。民事訴訟心理以利益沖突為中心,在無法協調的情況下訴諸法律,其心理上的爭利性自然成了無可掩飾的突出特點。主動一方即以利益補償和權利保護為目的,被動一方則以同一訴訟標的的得失為中心,展開心理較量。3、訴訟行為的可控性。在法庭環境和訴訟過程中,民事訴訟各方由于已求助于法律同時也攝于法律,一般能夠較好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同時法官依照民事訴訟規則對訴訟活動和過程主動施加影響,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身心理趨向理性化。4、訴訟心理的應變性。民事訴訟即是心理較量,無論是當事人之間,還是當事人與法官之間都是如此。5、訴訟中行為方式、力度、時間選擇不乏應變性的特點。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擴大賠償范圍,夸大損失程度,常常出于保住自己實際利益的想法,盡可能給自己能夠應付各種情況留有余地。訴訟中的應變方式是多種多樣的,且較為復雜。6、訴訟心理的反復性。一方面訴訟當事人和參加人對訴訟中一系列對象的認識在從感性向理性的轉變;另一方面,當事人的情感變化有非理性的弊端。當事人心理受一系列環境因素的交互影響發生反復也是極為正常的。7、訴訟心理的自我矛盾性。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和參與人的心理往往是非常矛盾的,諸如,當事人一方面氣憤對方的不道德動機和行為,另一方面卻自己又在訴訟請求中有意夸大利益損失,要求對方承擔不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訴訟心理的這種特殊矛盾表現比在一般社會活動中更加突出。訴訟主體在糾紛爭議發生之后,形成上述一系列心理反應。這些反應有時以不甚明朗的方式作出,但更多的時候是以明確的意思表示出來。訴訟心理的應答性也會暴露出其訴訟動機和其他心理要素的不良傾向。
法官要想做好當事人的工作,必須把握當事人的思想、情緒變化的曲線,了解人對事物的認識過程及社會各種因素對人心理機制的影響。心理學和行為學的理論認為,需要是個體缺乏某種東西時的一種主觀狀態,它是客觀需求的反映,這種客觀需求既包括人體內的生理需求,也包括外部的、社會的需求。它們在演化為心理現象之后,表現為需耍。人的需要所有的特征是:
(1)目標性。需要總是指向某種具體的事物。對當事人來說就是"標的",換句話說,需要總是和滿足需要的目標聯系在一起。需要一旦實現,就給人們帶來生理或心理上的滿足。離開了目標和對象,就無從觀察和研究人是否具有某種需要。
(2)緊張性。需要是個體在生活中感到某種欠缺而形成某種心理狀態。當某種需要產生后,便形成一種緊張感、不適感或煩躁感等,從而在人腦中形成某種需求,這種需求。
(3)驅動性。人們為了消除生理或心理上的緊張,構成尋求滿足需要的驅動力,推動著人們去行動,以求得生理或心上的平衡。
(4)層次性。人的需要是有層次的,先是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而后是滿足社會和精神需要。人們的需要總是不斷地由低級向高級發展。
(5)發展性。人的需要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變化發展。它不僅體現在不斷提高的需要標準上,而且還體現在日益復雜多樣化的需要種類上。
可見,需要是影響社會個體(人)思想變化的主要因素,因此,我們必須根據每個人所處的地位和環境研究其需要結構和引起思想、情緒變化的原因。一般情況下,人的情緒波動變化是一種現象,原因在于沒有滿足的某種需要。法官找出當事人思想變化的癥結,就要分忻這種因果關系,并把握因果關系發展的整個索鏈,探求當事人之間矛盾發生和發展的主要因,即影響源。要尋找人的思想、情緒變化的主要原因,就要探求其的矛盾結合點,即爭議焦點,俗話講:聽其言,觀其行,即要通過現象看本質,通過動機看需要,通過行為看動向。
(二)法官如何與當事人產生感情上的共鳴
人是有思想、有感情的。感情是人們對各觀事物是否符合自己的需要而產生的具有某種獨特色彩的主觀體驗。
1、以平常人的身份平等地對待當事人
在人們的心目中,法官是公平與正義的化身。作為評是非、斷公平的法官,首先應當是社會中的普通一員,其次才是聽訟斷案的法官,而不能以社會的精英自居。"清如水,明如鏡",是法官的追求,也是當事人的向往。因此,在工作中,法官應做到不偏不倚,不可偏聽偏信;生活中,應做到慎言獨行,不可妄自菲薄。法官與當事人接觸的過程中稍有不慎,就會使當事人對法官產生信任危機。因此,在當事人面前,法官要時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要以法官法規定的行為準則約束自己,做任何事都要謹小慎微,在當事人心中樹立起良好形象。
我們進行角色心理換位,實質就是愛與愛的交換和信任與信任的交換,最終達到"以誠感人者,人心誠而應"的效果。作為法官對當事人要理解和寬容。學會由單向的批評說教式的調解向雙向的對話交流轉變,讓當事人在對話交談的過程中明事理、懂是非。法官與當事人只有以心換心,才能知心;只有知心,才能同心;只有情相融,才能理相通;你說的話才會字字入耳,句句入心,口服心服。
2、及時矯正當事人扭曲的做心靈
法官要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首先必須了解糾紛的來源及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孫子曰"不戰而屈人之兵,乃上上策",而達到"不戰而屈人之兵"的重要手段就是"攻心"。可見,對心理的研究是成事的重要方法。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了解當事人的心理活動,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解方案,讓當事人為調解方案心動,才是調解的上策。當事人到法院來打官司會抱有各種不同的心態,對各種不正常的心態都要適時進行不要的矯正,設身處地地為當事人著想,幫助當事人調整好心態是調解取得成功的重要一步。
3、追求公正的結果
當事人無論有多少非分之想,其在"公正"面前都是蒼白無力的,也是擺不到桌面上來的。法官在調解中,需要對各方當事人利益的均衡。調解并不是無原則地和稀泥,法官始終不要忘了自己是以法官的身份在調解案件,必須始終處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要做顯失公平的"游說"工作,要做一名合格的裁判員。調解的最終目的,就是要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所以,制定一個好的調解方案是調解成功的前提。好的調解方案應該是各方當事人都可能接受的方案,這樣的調解方案才是可行的方案。調解方案的制定,其實是一個對各方當事人利益權衡的過程,不能顯失公平,還要考慮全案的實際情況及當事人的履行能力。如果法官拿出的方案,一方當事人可能會接受,而另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接受,那就不是一個好的調解方案,不可能促成調解。
(三)在談判的博弈中求同
人不但是有感情的,而且還應該是有理智的。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找到雙方感情上的共鳴并不意味著角色心理互換的結束,還需要遵循人所固有的心理活動過程,在"知之其源"和"動之以情"的基礎上實現對調解工作方案的共同理解和認同,從而在完成內省的過程中達到認識上的理性升華。
以調解方案為基礎對當事人進行引導、協調,也是一個很重要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可以組織當事人面對面地做工作,也可以分別做工作,必須視具體情況而定。當然這個過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時需要做多個回合的工作,要有足夠的耐心對當事人進行說服調解。在這個過程中,要求當事人求大同存小異,是始終要把握的思路。同時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應明白當事人最終需要的是什么,有些當事人因為要討價還價,不會直接說出他的調解底線。這就需要法官有敏銳的洞察力。一個有洞察力的法官會從當事人的言行中明白他的底線,然后再進行說服調解工作,使調解工作做到有的放失,避免不必要的彎路。
此外,法官還需要注意對所接收信息的全面認知。由于在調解工作中,法官絕不能先入為主,要對原被告雙方提供的信息加以分析,做深入的調查研究,堅持多聽取各方意見,對收集到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搞清廬山真面目,對癥下藥地解決問題,使案件處理達到客觀、公平、公正,不偏不倚。
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最離不開的是法律。在調整好當事人心態的基礎上,不要忘了對當事人進行法律宣傳。很多當事人之所以固執地堅持己見,是因為他并不明白他的訴訟請求有多少是合法的,有多少是不合法的,而盲目地認為他的訴訟請求都是合法的。事實上是將法、理、情混為一談。此時,法官應從案件的法律關系、審理依據等方面,用當事人聽得懂的語言,深入淺出地進行解釋,讓當事人明白,他的請求有多少合法,會得到法院支持;有多少不合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明白法官是如何在評判他們的是非。此時的法官是一個法律宣傳員。很多當事人之所以認為他能勝訴,拒絕調解,是因為他們用情、理代替了法律。在這個過程中,可以要求當事人作一個假設,假如他是一個法官,他會如何評判他們的糾紛,讓他們在心中對自己的官司有一個法律的評判和權衡。這個過程就是法官對當事人辯法析理的過程。
應該說法官所面臨的大部分當事人對法律的了解非常模糊,知之甚少。因而在調解過程中,一定要對當事人進行法律宣傳。這不僅是調解的需要,也是法官的職責。法官這樣做了,就為調解結案進行了進一步的鋪墊。
結語
法官只有對當事人充滿感情,才能正確地進行角色心理換位,想當事人之所想,急下屬之所急,才有可能"以你心,換我心",達到相互理解。即便對當事人合理的訴求目前尚不能滿足的(比如人身損害賠償等案件被告的賠償能力有限等問題),也要在相互理解的基礎上曉之以情理和法理,逐步把當事人的行為引向正確、健康的發展軌道,完成角色心理換位的全過程。
如果法官與當事人完成了角色心理換,即使最終不能調解成功,以判決方式結案,敗訴一方因為知道自己到底為什么會敗訴,輸得明白,也會服判,同時也知道法官為他做了很多工作,不會再無理纏訴,從而達到了勝敗皆服的效果,達到了定爭止紛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