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多地法院將“法官進社區”活動作為開展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重要舉措。法官走出法庭,調研群眾司法需求,及時介入案件調解,提供便民利民服務,開展基層綜合治理,可以密切黨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暢通民意溝通表達渠道,法院也可以根據群眾需求調整司法工作方式,改善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實現將糾紛化解在萌芽、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目的。因此作為一種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新舉措,“法官進社區”活動很值得法院進行總結與推廣但由于此項活動沒有明確的法律文件進行指導,活動方式、原則、效果等都處于嘗試與檢驗之中,具體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一些問題。筆者根據本院實踐,對該活動開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成因進行了調研并提出了對策。

 

一、“法官進社區”活動在開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法官積極性不高。在當前法官審理案件的壓力普遍較大的情況下,“法官進社區”活動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法官參與活動的積極性受到一定影響。                                     

 

二是基層組織配合力度不夠。由于沒有配套的制度作保障,法院與基層組織未能有效對接。在實踐中有法官反映,法官到社區后,一些基層干部不愿參與或配合法院工作,法官進社區成為走過場。

 

三是與審判職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沖突。目前大多法院收案較多,法官審判任務較重,導致參與活動的法官人數以及時間投入上明顯不足。

 

四是與審判機制的對接無法操作。針對經法官訴前化解且又需要制作法律文書進行確認的糾紛,在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個空白。另外,對未能化解的矛盾在進入訴訟程序后,還存在著法官在社區進行的訴前化解過程會不會帶來在審判程序中的先入為主以及法官是否需要回避的問題,兩者對接缺乏具體的規定。

 

二、“法官進社區”活動推進不力的成因

 

一是對活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法官進社區”活動是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一個重要舉措,但司法實踐中由于一些法官對活動的重要性認識不足,理念上存在分歧,認為法官進社區有損于司法中立原則,故參與活動熱情不高。

 

二是對活動的宣傳不到位。一些法院由于對“法官進社區”活動重要性認識不足,對活動的開展組織不力,宣傳不到位,措施不落實,人力物力無法保證,使活動流于形式。

 

三是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欠缺。由于“法官進社區”活動并沒有相關政策或法規明確規定,此項活動由哪個部門負責、如何協調與審判工作的關系、如何考核法官進社區的績效等無據可依,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也缺少應對措施。

 

四是法官人員不足。近年來法院一線法官審判任務均較為繁重,以至沒有足夠數量的法官、足夠的時間參與社區活動。有些地方一名法官所進社區還不止一個,工作量過大,以致活動不能深入開展。

 

三、“法官進社區”活動取得實效的對策。

 

一是加強教育,提高認識。“法官進社區”適應了當前糾紛增多的現實和能動司法的要求,因此法院應當適當修正司法的消極與被動的傳統立場,通過走出法庭,深入基層,將預防和化解矛盾的關口前移,為群眾提供最優質的法律服務,減少矛盾轉化成訴訟的機率,既實現了社會的穩定,又能使法院審判壓力得到減輕。這就要求法院加大對活動重要性的教育與宣傳,采取扎實措施,確保活動取得實效。

 

二是強化溝通,增進了解。法院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需要黨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法院除了要加大宣傳力度外,還要強化溝通,增進基層黨委與政府對活動的了解,取得基層干群的支持與配合。

 

三是適當增員,提高效率。由于活動客觀上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因此適當增加法官編制,同時也可以邀請已離職的老法官一并參與解決人員不足的問題。此外,法官要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學會統籌安排,努力做到審判工作與活動開展兩不誤。

 

四是構建機制,加強考核。法院應當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活動開展與對接機制,強化考核。法院可以為進社區的法官專門建立了臺賬,并印制工作表格,要求法官每個月進社區工作一次,上報開展工作情況,再由相關部門到基層社區進行回訪。針對訴前化解而又需要制作法律文書的糾紛,可由法官指導當事人起草訴狀后按程序代為立案,以訴前調解案號制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對訴前無法化解的糾紛,則指導當事人按程序立案,參與訴前調解的法官則不能擔任同一糾紛案件承辦人,以防止先入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