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法院涉訴信訪的現狀和出路
作者:周曙 發布時間:2013-03-19 瀏覽次數:644
對于法院工作而言,解決糾紛既是重要的工作職責,也是明確的司法目標,然而令人頗為尷尬的是,以解決矛盾為已任的法院,在為別人裁決紛爭的同時,卻經常給自己惹來麻煩,經常被人"四處告狀"。作為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者,我對于涉訴信訪有一種直觀的感受:涉訴信訪已經和"執行難"一樣成為全國法院普遍性的工作難題,特別是基層法院,正在越來越深地陷入涉訴信訪的困局。
一、據以研究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信訪人A,在嚴格的計劃經濟時代因販賣緊俏物質而被查處,80年代初被法院以投機倒把罪判處有期徒刑。刑滿后一直上訪至今,認為根據現行刑法,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據此堅決要求平返。經中院、省院復查認為特定歷史時期下,對其判決并無不當。目前,A仍然定期到法院上訪。
案例二:信訪人B,參與司法拍賣并成功競得拍賣標的物(房屋),但因相關拍賣文書對標的物表述有誤(擴大了標的物范疇),B在競拍成功后堅持要求獲得拍賣標的以外的財產未果,后多次赴省進京上訪。2008年被中央政法委確定為重點交辦案件。2008年經過反復協調最終成功息訪。
案例三:信訪人C, 1996年農轉非,2005年在書面承諾不要求參與村組分配的前提下將戶口遷回農村,后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承包地。法院一審駁回起訴,后經二審、省高院復查均維持一審結論。C因此四處信訪,2008年江蘇省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聯席會議辦公室該案作為重點涉訴信訪案件。后法院通過多次組織協調,通過其他渠道解決C的實際困難,并最終使其息訪。
案例四:信訪人D,因租賃糾紛作為原告訴至法院,從立案開始認為法官可能偏袒對方當事人,繼而不斷寫信上訪,要求進行調查處理,第一次庭審結束后,再次四處寫信告狀,從程序到實體提出多種無理主張,并明確要求有關部門向法院及承辦法官施加影響,作出對其有利的裁判。目前,該案正在審理中,但法官由于當事人的信訪行為而受到很大的精神壓力。
案例五:信訪人E,一審敗后在上訴期未屆滿期間即開始信訪,告知行使上訴權被其拒絕而且仍然堅持上訪,經常到法院吵鬧、漫罵,并上網發布不實之辭,后經審查認為確屬無理纏訪。兩次因在法院過激行動被司法拘留,被拘留期間具結悔過,但釋放后立即開始新的信訪,甚至設立非法機構,公開招攬"案源",為他人提供委托訴訟和信訪代理服務。
二、基于典型案例的分析
以上五個案例,均為近兩年發生在筆者所在法院。之所以如此選擇,是因為無論從信訪人自身的角度看,還是在信訪內容、原由和結果方面,這些案例都具有典型價值。信訪結果已經在案例中做出交待,以下將從信訪人、信訪內容及原由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涉訴信訪人。整體而言,信訪人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思想認識上存在誤區,不信任司法,對通過信訪達到目的抱有很大的期望,對法官的解釋和勸導持有很強的戒備和抵觸心態。這些涉訴信訪人的具體特點是:
1、A是老年人,經濟條件一般,性格固執難以交流溝通,自認為有冤難伸,"自己的一輩子被法院的一個判決給毀了",幾乎每周必到法院上訪。
2、B是中老年人,經濟條件尚可,精于商道算計并且堅持已見,認為法院"畏上"因而傾向于赴省進京上訪,而且刻意選擇在"二會"等敏感時期上訪。
3、C是中老年婦女,在農村生活,生計無著,比較貧困,但同時缺乏基本的法律認知,態度蠻橫,不達目的不放棄上訪。
4、D是中年人,經濟條件一般,在觀念上極度不信任法院和承辦法官,先入為主地認定法院必然會有對方當事人"勾結"損害其利益,在訴訟期間即多次信訪。
5、E是中年人,曾是包工頭,在其訴訟期間自學了相關法律知識,雖一知半解但卻認為已經"精通法律",生搬硬套、尋章摘句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對待,思維頑固,行為偏激。
(二)涉訴信訪內容和原由。從這個角度,我們可以把上述案例相應地分為五種類型:
1、由于無法改變的歷史原因導致的信訪。A的信訪正是由于歷史原因造成,計劃經濟條件下的犯罪活動,在今天看來已經屬于正常的市場行為,97刑法修訂后,相關的罪名已經被取消,但信訪人無法理解法律溯及力方面的知識,進而認為以前對自己的刑罰是錯誤的。
2、由于司法的差錯導致的信訪。B的信訪根源在于一份表述有誤的司法拍賣文書,盡管B明確知曉文書對拍賣標的物的表述有錯誤,但因為這種錯誤對其有利(據此能夠獲得更多的財物),故而堅決要求按照錯誤的文書執行競拍結果。
3、由于司法之外的原因導致的信訪。C的訴訟被法院駁回,是因為依據現行法律規范,農村村組土地以及土地補償款分配方面的糾紛不屬于法院能夠受理的范疇,司法無權也沒有能力介入這些矛盾,更談不上提供什么救濟,C雖然一直以司法不公為由上訪,但法院從自身職能角度出發,對其訴求以及面臨的實際困境卻無能為力。
4、訴訟正在進行之中的信訪。D在其訴訟進行之中即開始信訪,而信訪的依據多數出于主觀的推測,信訪人顧慮的是可能出現對其不利的司法后果,其信訪的目的在于向法院和法官施加法律之外的權力影響。
5、基于對法律錯誤認知導致的信訪。E的信訪主張和理由在法律層面上是完全錯誤的,而其本人對此卻持相反觀點,并且無論怎樣進行勸說和詮釋,甚至采取司法強制措施,都不能改變其錯誤觀點。
(三)涉訴信訪的趨勢。通過以上典型案例,結合筆者近年來的體驗和調查,在基層法院涉訴信訪的發展趨勢有:
1、數量激增。以筆者所在基層法院為例,2004年以前,涉訴信訪數量有限、處置相對較為簡單,還不是一個特別令人關注的問題,但此后,涉訴信訪案件卻逐年快速增加,從數量上看,在2008年達到最高峰。據統計,2008年信訪案件從幾年前的十幾件迅速增加到100多件,接待各類群眾來訪近400人次,其中上級機關交辦的重點案件16件,從2009年開始,向本院信訪、來訪數量雖然呈現出下降趨勢,但由其他機關和上級領導批轉的信訪數依然保持高位運行,法院信訪工作壓力仍然十分巨大。
2、對立嚴重。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院之間的對立情緒越來越大,特別是在當事人投入巨大精力、財力數次上訪未能達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信訪人的精神壓力巨大,甚至處于崩潰邊緣,并且牽怒于法官個人,經常做出過激行動,無法正常溝通。今年以來,該院法官受到電話、來訪等形式的人身安全威脅事件多達15人次,其中多數與涉訴信訪人有關。
3、訴中信訪更多。以前的涉訴信訪多數針對的是已經審、執結的案件,而現在更多的當事人選擇在訴訟進行之中就開始信訪,信訪的內容與正在審理的案件密切相關,包括管轄權爭議、法官的態度、對證據的采信等等。這些信訪人普遍認為,在訴訟時信訪,能夠給法官施加有利于已的壓力,或者至少能夠防止法官在其案件之中做手腳,信訪已經成為威脅法官的重要工具。
4、信訪期望更高。調查發現,隨著信訪時間的增長和信訪級別的提高,信訪人提出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信訪人往往認為,關注領導的層次越高,"鬧"出的事態越激化,自己預期可能獲得的收益就越多,另一方面,信訪者通常會在自己的"索賠清單"中列入上訪的成本、因為上訪導致的各種損失以及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害,這也導致其他信訪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化解信訪的難度越來越大。
三、通過案例引發的思考
如果其他政府機關陷于信訪怪圈還情有可原,惟獨法院沒理由陷入信訪困境。法院本身就是向民眾提供救濟的場所,而且,古往今來,法院通常被認為是在和平秩序下民眾尋求救濟的最后場所。法院有公開的審理程序,也給雙方當事人提供公平的辯論機會,法官也是按照法律判決。更重要的是,法院體系還有復審機制,對初審法院判決不服的當事人,還可以向二審法院上訴。凡此種種程序和機制,任何其他政府機關都不具有。從理論上說,終審法院的判決就是一個人在人世間所能得到的終局裁決。進一步分析上述涉訴信訪典型案例,我們可以發現,涉訴信訪從其產生開始,就始終存在三個方面的困惑。
(一)觀念上的困惑--最終結論應該出于何處。在我們的觀念之中會存在這樣的困惑:終結性的結論應該由誰、通過怎樣的形式、在什么樣的場合作出?人們把司法公正形容為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把法院看成是解決社會爭端、提供法律救濟的最后一道大門,然而在涉訴信訪面前,司法對于解決矛盾的終極效力卻不復存在。有錯必究是通常的解釋,但這其中有一個繞不過去的邏輯死結:所謂的"錯"由誰來認定?涉訴信訪雖然在名義上不具有改變終審裁判的效力,但卻開啟了非正式的"司法尋錯"之旅,從而使相關終審結論處于有可能被推翻的不確定狀態,所以當信訪者面對并非其預期的解釋,他都會以"你說了不算"加以否定。那么最終到底應該由誰說了才算數?在目前的涉訴信訪格局之中,無論對于信訪者,還是對于法院人來說,這仍然是一個無解的困惑。
(二)制度上的困惑--怎樣才能真正終結針對具體矛盾的紛爭。在制度現實層面,我們并沒有真正意義上的信訪終極操作規范。是否實施信訪、向誰信訪以及將信訪進行多久的決定權大多取決于信訪人的意愿和意志。盡管學者和司法實踐者都在論證和呼吁構建涉訴信訪終結機制,盡管許多地方已經開始嘗試通過聽證、公示、息訪協議等形式對具體的涉訴信訪作出信訪終結的決斷。但現實之中,這種涉訴信訪終結制度只存在于設計者的想象之中,因為只要信訪者主觀上愿意,他仍然可以啟動新一輪的上訪,仍然有可能通過上訪推翻目前既有程序得出的任何結論。到目前為止,我們還缺乏能夠真正終結涉訴信訪的正當程序,我們還不知道通過何種形式、采用什么樣的方式對信訪者的訴求作出確切和具有效力的判斷,因此,"上訪、失敗、再上訪、再失敗……"的惡性循環無論對于信訪者還是對于司法機關都是難以承受的巨大負擔。
(三)體制性上的困惑--應不應該對涉訴信訪進行體制上的規范和限制。信訪是我國憲法確認的公民權利,涉訴信訪是一種極具中國特色的糾紛解決機制,從開門接訪的政策層面來看,目前中高層對于涉訴信訪持有的是鼓勵和支持的態度,這導致涉訴信訪在對象、范圍、層次和次數以及形式等方面,在事實上缺乏科學合理的限制。但是另一方面,我們又很難對涉訴信訪設定條件和加以限制,因為基于涉訴信訪的特殊性,信訪者所希望解決的問題,已經相當程度地被司法訴訟程序所覆蓋,涉訴信訪的主張和訴求要么可以納入訴訟渠道通過司法手段解決,要么已經通過訴訟程序確定為不能予以支持或者被駁回,如果依據現行法律規范和法治原則加以限制的話,那么留給涉訴信訪的空間將極為狹窄甚至于根本無法立足。
四、涉訴信訪概述
(一)涉訴信訪的概念
涉訴信訪不是制度上的專門概念和學術上的專門術語,簡單地說,涉訴信訪就是與訴訟活動有關的信訪,實際上也泛指與法院工作有關的信訪,與涉訴信訪相似但涵蓋范圍更廣的概念是涉法信訪。
1、信訪。2005年《信訪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國務院制定的《信訪條例》并不包括政府部門以外的來信來訪,而在通常的觀念之中,以信訪或走訪形式向黨政機關及其領導反映問題、申訴冤屈的活動均是信訪活動,因此,更為全面的信訪定義應為: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采用走訪或者書信、電子通信等途徑,通過黨委、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的信訪機構反映利益訴求,或者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意見、建議、批評與投訴,依法由相應部門處理的活動。
2、涉法信訪。是指那些己經或應當被司法或行政執法機關受理的案件中,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對上述機關的作為與不作為未能如愿,轉而向其他上級機關投訴,或者尋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請愿活動。反映的問題主要涉及司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廉潔性、公正性,以及司法的效率與公平的關系、社會糾紛與矛盾的解決機制問題,其中法院是當前各種社會矛盾與糾紛的聚焦點,也是解決涉法信訪問題的重中之重。從信訪涉及的部門看,主要是指公民以來信和來訪的方式向法院和檢察院(有時包括公安機關)就與司法有關的事項提出申訴或要求解決的行為。 涉法信訪是信訪的一個部分,專門是指與司法(社會通常觀念認為,與法院、檢察院一樣,公安機關也屬于政法部門)有關的信訪活動。涉法信訪并不是一個精確的概念,其界定邊緣并不清晰。
3、涉訴信訪。涉訴信訪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全國涉訴信訪工作會議上首次提出的,以與"涉法信訪"相區別。 涉訴信訪專指那些應當被人民法院受理的糾紛或已經進入訴訟、執行程序的案件中的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法院的作為、不作為或者生效裁判,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提出申訴、申請再審或是提出其他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有關的事項,依法由人民法院處理的活動。同時也包括一些當事人向其他國家機關信訪,其他國家機關接訪后通過一定方式促使人民法院完成某種訴訟行為。司法實踐之中,涉訴信訪通常的運行模式:司法裁判→當事人不服→信訪→司法權再次啟動或者追究法官責任。而涉訴信訪最重要的特征在于,其不同訴訟體制既有的二審、申訴再審制度,打破了通常的審判級別管轄或者職能管理,事實上是以犧牲程序正義為前提對實體正義進行救濟和干預的制度設計。從涉訴信訪的內容看,大致可分為針對裁判和針對法官這兩種類型,涉及事項包括訴訟程序、案件執行、辦案效率、審判作風、法官態度、司法禮儀等等;從涉訴信訪的時間看,可分為訴后信訪和訴中信訪兩大類,前者是指案件審執結后,當事人不服而進行信訪,后者是指案件還在訴訟中,當事人通過信訪手段向法官施加有利于一方的壓力;從涉訴信訪的定性看,也可以分為兩類:有理信訪和無理信訪,前者是指裁判或法官行為確有錯誤或不當,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后者是指由于當事人認識上的偏執和錯誤而產生的信訪乃至無理纏訪。
(二)導致涉訴信訪的成原
從歷史的層面考察,涉訴信訪與我國古代的直訴制度非常相似,某些案情重大和冤抑莫伸者,可以超出一般受訴官司和申訴程序之范圍,直接向最高統治者陳訴。而另一方面,我國傳統文化的一些因素在不經意間成為了信訪者的心理基礎和精神支柱,我國民眾往往具有強烈的清官情節,清官是可親的,但他們卻總在遙遠的地方,只有上訪才能找到,抽象地存在于人們的生活當中,而身邊更多的是貪官污吏,是具體的存在。
"信訪"活動雖然自古有之,但是"信訪"和"信訪工作"作為一個名詞,則是歷史上沒有的,是我們黨在建國以后提出來的一個專有名詞。據有關資料記載:一九五○年十一月,在中共中央辦公廳秘書室就六個月期間群眾來信情況給毛澤東主席寫的專題報告中,開始提出了處理群眾來信是一項工作;一九五一年六月七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作出了《關于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把"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聯系起來;一九五七年,第一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形成的《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委機關處理人民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工作的暫行辦法(草案)》,使用的是"處理人民來信,接待群眾來訪工作"一語;同年 十一月十九日,周恩來總理簽發的《國務院關于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使用了"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一語;一九六三年八月十五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秘書廳向中央、國務院的《關于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情況和改進意見的報告》,以及同年九月二十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人民來信來訪工作的通知》,是書面術語中第一次使用"人民來信來訪工作"一詞;一九七一年,《紅旗》雜志第一期發表的《必須重視人民來信來訪》一文,提到"進一步貫徹落實毛主席關于信訪工作的指示",在公開發表的文章中第一次使用了"信訪工作"一詞;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在轉發《關于加強信訪工作和維護首都治安的報告》的批語中,第一次在中央文件上使用了"信訪工作"一詞。從此以后,"信訪工作"就成了一個專有名詞。
此外,社會公眾對司法持有的不信任態度是導致涉訴信訪的直接原因,正是由于公眾缺乏成熟法治社會應有的法治觀念特別是程序意識,片面認為"有理就能走遍天下",無視訴訟框架內既有的救濟渠道,甚至將法定程序的約束視為對實現正當權益的拖延和損害,而更愿意選擇極端的信訪上訪手段,以期能夠引起轟動效應和"上層關注",從而借助于司法機制之外和之上的權力實現相關訴求。
五、基層法院涉訴信訪的現狀
涉訴信訪已經成為基層法院最為棘手的工作難題和越來越沉重的工作負擔,這一方面表現為信訪數量的快速增加、處置難度的不斷加大和工作要求的持續提高,另一方面更為主要的表現在目前基層法院信訪工作基本沿用行政接訪處訪的思路、方式和手段,對涉訴信訪缺乏整體上的準確定性、規范操作和科學考評,無法從宏觀層面上根本解決涉訴信訪問題。就筆者的感受而言,我認為當前基層法院涉訴信訪的現狀可以用以下"四個矛盾"來概括。
(一)重視程度與信訪意愿的矛盾。當前,各級法院都非常重視涉訴信訪工作,而從信訪者的角度看,司法機關的重視是支撐其進行信訪活動的重大"利好",由此而導致了另一種我們不愿看到的"重視效應",簡單地說就是越重視就越刺激信訪者的信訪意愿,信訪工作做得"越好",信訪量越大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在接待來訪者的過程之中,我們發現一些當事人經常把"到上面去告狀"掛在嘴邊,他們根本不愿按照訴訟程序與審級梯次提出主張,直接提出"若不怎樣則去上訪"的要求。由此可見,在全國司法機關普遍重視涉訴信訪的背景之下,部分當事人的信訪意愿已經遠遠超出合理和正常的范疇,并且已經對基層司法秩序造成非常不利的負面影響。
(二)上級批示與實際處置的矛盾。信訪者大多具有強烈的"唯上意識",他們認為,高層干預之下,一切兼有可能,所以赴省進京已經逐漸變成涉訴信訪的常態。而正如前文所說,我國中高層對涉訴信訪持開放接納和充分鼓勵的態度,但是具體問題大多發生在基層,解決問題的思路和舉措也只能在基層落實,所以上層對于來信來訪的通常做法是批轉到基層機關并提出原則性的意見,但是由于上下溝通方面的欠缺,相當部分的此類批示要求與實際處置效果之間存在巨大的差距,基層法院的資源、能力和職權范圍很難完全滿足信訪者的訴求,也難以徹底貫徹上級批示要求。
(三)息訪指標與司法規律的矛盾。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將減少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作為考核工作的絕對指標。中央政法委印發了《涉法涉訴信訪責任追究規定》,要求將相當工作與本單位的年度重點責任目標考核和領導干部、干警的政績、工作考核緊密掛鉤。各地也紛紛制定了具體到個案、個人和限期解決的息訪指標,在這種日益嚴厲的考評壓力之中,基層法院一方面只能竭盡所能地組織案內案外、份內份外、訴內訴外的協調工作,在可能的情況下滿足信訪人訴求,從而達到息事寧人的處置效果,而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采取守、盯、勸、攔、截等非正常壓制手段最大限度地減少信訪數量。顯然,這些息訪指標重壓之下的種種做法不但與現代司法規律格格不入,而且也只能起到揚湯止沸式暫時性效果。
(四)個案穩定與全局穩定的矛盾。近年來,我們確實較好解決了一些疑難復雜涉訴信訪案件,也確實有部分信訪者在各級司法機關的關注下維護了權益,但隨之而來的示范效應又刺激了更多人的信訪積極性,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依據他人的"成功經驗"而更加堅定地加入信訪行列,而事實上,我們對一些信訪個案的息訪做法已經超出了法律的界線,更多地采用了針對個別特例的特別措施,或者說根本不具有普遍意義上的推廣價值。這其中最值得我們深入反思的是涉訴信訪工作中個案穩定與全局穩定的關系,追求個案穩定是涉訴信訪的目標之一,但是這種目標并非單一的和無條件的,我們不能不考慮到解決個案之后的示范效應,不能不去考慮更為重要的全局穩定而非簡單地、無原則地滿足個案信訪者的任何要求,但現實之中,針對這方面的思考應對確實還很薄弱。
六、跳出涉訴信訪困境的出路
基層法院跳出涉訴信訪的困境,需要我們正視現實,深刻反思自身工作存在的不足。因為無論現行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有多少問題,但是涉訴信訪的根源主要在于司法過程中的瑕疵和錯誤,無論現實之中的司法環境和機制有多少欠缺,但是我們確實能夠通過自身的積極作為提高審判執行工作質量和效率,從而在源頭有效減少引發信訪的誘因。另一方面,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或者社會問題,涉訴信訪存在本身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我們的司法體制還不能完全滿足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客觀需求,司法關注的范圍需要進一步擴大,司法人員的素質和能力的需要得到進一步提高,司法操作的層次和方法需要進一步適應多元化經濟社會發展現實。對這些宏觀層次的深入研討不是本文的重點,筆者在這里只想結合本人基層法院工作實踐,針對當前涉訴信訪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就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提幾點具體的建議。
(一)迅速轉變有關涉訴信訪的陳舊觀念。筆者認為有兩種錯誤觀念必須得到轉變。一是把涉訴信訪當作洪水猛獸力擋在門外。而應將涉訴信訪看成當事人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之一,從某種意識上講,信訪權已成為極具中國特色的公民基本人權的重要內容,信訪也成為公民權利救濟的最后途徑、最后底線。二是有信訪必有司法過錯甚至司法腐敗。我們習慣于把信訪案件的多少視為反映法院審執工作的晴雨表和體現審判作風的試金石,但如果仔細考察具體的信訪案件,就會發現其中確實存在一些無理信訪、纏訪乃至惡意信訪的客觀現象,所以對待具體的涉訴信訪我們必須堅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的工作思想。
(二)加強針對信訪具體案件的上下溝通。筆者非常贊成建立和完善上下互動、統一管理、資源共享、公開透明的大信訪格局,特別是當上級機關收到關于基層法院涉訴信訪案件的時候,建立通過適當的形式對信訪人提出的主張和提供的材料進行全面、深入的審查,對重大信訪案件必要時成立專門調查委員會,在對信訪人反映問題有了初步客觀的掌握之后再對基層法院作出更加詳實、更加具有操作性、更加便于貫徹落實、更加尊重司法審判規律的具體批示。
(三)盡快構建確實有效的信訪終極機制。通過這樣的機制甄別出無理的、惡意的和沒有必要的信訪案件,通過適當的形式作出具有效力的最終結論,將這一結論予以公示并報送專門機關備案,從而徹底將這部分信訪案件從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中清除出去,在此基礎之上,建立并完善涉訴信訪工作長效機制,不斷適應涉訴信訪工作的內在規律和基本特征,逐步實現涉訴信訪工作的訴訟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更好地集中資源和精力處理好真正需要得到認真應對并妥善處置的信訪案件。
(四)改進對下涉訴信訪工作的考評辦法。我們認為,當前上級機關旨在強化責任的涉訴信訪工作考評思路和方向無疑是正確和必要的,但同時我們建議在制定具體的考評指標和辦法的過程之中,應該避免"唯級別論"和"唯數字論"這兩種誤區。"唯級別論"就是必須盡可能減少高級別的涉訴信訪,有則重罰狠扣,"唯數字論"就是單純按照信訪案件數量衡量基層法院工作優劣,多則重罰狠扣,當然信訪級別和信訪案件數量是考評標準體系之中的重要方面,但是建議上級機關還應該考慮到不同涉訴信訪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基層法院對于信訪反映問題的過錯程度,綜合多方面的因素,更加客觀、科學、公正、準確地對基層法院涉訴信訪工作作出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