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受賄罪與受禮如何區分
作者:董正遠 前進 發布時間:2012-01-13 瀏覽次數:493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禮是接受別人的禮物。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正確掌握界定受賄罪與受禮的方法。
一、分解比較法,是指將受禮與受賄主客兩方面的要素分解后運用比較分析的方法進行研究,從中找出它們之間的差異性,即區分它們之間的界限。
第一,從主體關系上進行比較分析。1、受禮與受賄主體關系的,性質不同。受禮主體雙方的關系是私人感情關系。一般來說,受禮雙方是親朋好友或其他特殊親密的私人關系。但是,在實踐中如何界定親朋好友的范圍卻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對親屬范圍的界限問題,首先要確定界定的原則,一要考慮到我國的傳統;二是參照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三是有利于同賄賂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根據上述原則,親朋好友范疇不是廣泛意義上的概念,而應是具有特定法律意義內涵的概念。因此,既不宜界定過寬,也不宜界定過窄。親屬的范圍可界定為:直系血親(包括擬制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三代以內旁系姻親。對好友和有特殊感情關系的范圍界定相對要復雜一些,標準不好把握。總的原則是從嚴掌握。可以認定的標準為,一是群眾公認標準。即在一定群體范圍人們認為他們是好友。二是自我證明評價標準,即由雙方或其中一方主體提供事實證據予以證明,然后審查決定。好友包括在同鄉、同學、同事中關系比較好、感情比較深的人,還包括同外界有關人員中感情比較深的人。有特殊感情的私人關系中包括感情比較深的教師、領導等。受賄主體雙方的關系是利害關系,其實質是權錢交換關系。2、受禮與受賄主體關系產生的基礎不同。受禮主體雙方關系產生的基礎是血緣關系、婚姻關系和私人感情關系。受賄主體雙方關系產生的基礎是受賄人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特定權力。3、受禮與受賄主體關系維系的時間不同。一般來說,受禮主體雙方關系維系的時間比較長,具有長期性的特征,并且有的在受禮者具有特定的身份之前就建立了這種私人關系。受賄主體雙方關系維持的時間比較短,具有臨時性的特征,往往是辦完了事這種關系也就結束了。
第二,從主觀上進行比較分析。1、受禮與受賄的動機、目的不同。受禮對方的動機目的是基于親友情義或主要是因為親友情,而將財物無償送與他人,并不要求得到回報。而受賄的對方是以利用他人職權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請托解決某一問題為目的,而將財物給予他人,送財物是要求得到報償的。2、受禮與受賄人對送財物的意義認識不同。受禮者知道送財物是出于親朋好友之間特殊的私人感情,其目的是互相幫助、解決自難,或是進一步加深這種感情。受賄者知道或應當知道送財物是出于某種利害關系,或謀取某種利益的要求。
第三,從客觀方面進行比較分析。1、受禮與受賄的行為方式不同。受禮一般是公開進行的,而受賄則總是在秘密狀態下進行的。2、受禮與受賄的時間契機不同。受禮的對方一般是以逢年過節、生病住院、婚喪嫁娶、子女當兵、升學等家庭有關的重要問題為契機,而受賄的對方一般是在謀取利益前夕,謀取利益的過程,或取得利益之后不久等。3、受禮與受賄的財物數額大小不同,一般來說,禮品的數額比較小。4、受禮與受賄者為對方謀取利益的方式不同,一般情況下送禮者不要求受禮者為其謀取特定的利益。但在特殊情況下,送禮者也要求受禮者為其謀取特定的利益。但所不同的是,送禮與謀取之間沒有必然的邏輯聯系,即送禮與否其數額大小都不會影響受禮者為送禮存謀取利益,受賄者為對方謀取利益的方式,則是以收受財物及具數額們大小,作為為其謀利益的必要條件。
二、綜合分析法。是指把受禮與受賄的要索綜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作出判斷。
第一,利用職權為親朋好友謀取了利益(包括合法利益與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財物的,既不能僅僅從主體雙方關系的特殊性上來理解,也不簡單地從法條的形式規定上來理解,而應把兩者結合起來進行分析研究,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斷,(一)是對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三代以內旁系姻親所給予的財物適用排除原則。即對利用職權為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直系姻親、三代以內旁系姻親謀取合法利益,而收受財物的,一律認定為受禮,而不認定為是受賄;利用職權為其謀取非法利益而收受財物的,應認為是受賄,而不是受禮,(二)是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而收受了數額較小的財物的,應認為是受禮;如果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而收受了財物,盡管數額較小,也應認定為受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