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間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婚姻法將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作為法定義務加以規定,以法律的形式強調夫妻扶養義務的重要性,明確夫妻扶養義務具有法律強制性。但在現實社會中,夫妻之間不盡扶養義務現象還是大量存在。夫妻之間當有一方出現需要扶養的情形時,另一方躲避責任,棄之不顧的現象屢見不鮮。當夫妻之間出現上述糾紛時,夫妻中的一方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尋求法律保護。但筆者通過調查,五年來,筆者就職的法院共受理扶養案件只有兩件,這與現實中大量存在的扶養糾紛是不相稱的,許多人在出現這類糾紛時不愿沒有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在法治已經相當完善,人們法制意識已經相當普及的今天,這個現象值得深思。

 

一、夫妻間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現象及成因

 

1、確立我國夫妻扶養模式的必要性

 

在封建社會的中國,夫妻地位是不平等的,妻子往往處于隸屬的一方,而掙錢養家則是男方的當然之責。封建社會是男人主宰的社會,男人作為社會交往的主體,其養家之能力,與男人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密切相關,如果男人不能做到養家糊口,則會被冠以無能帽子。在大男子主義盛行的封建社會中,男人都以將妻兒老小照顧的生活無憂為榮,以無力養家為恥。在此社會背景下,"男主外,女主內"是必然一種扶養模式。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也很少有丈夫不扶養妻子的現象。以現代的觀念審視這種現象,雖然有其不足之處,但也不失為一種維護社會穩定扶養模式。現代社會,提倡男女平等,男女雙方在社會上有平等的就業機會,夫妻雙方的經濟地位也是平等而且獨立的。因而扶養是夫妻雙方的義務,是相互的。比較傳統家庭與現代家庭扶養模式的變化,可以體現出一種社會的進步。但無論扶養模式如何變化,但數年千年來表現出的家庭內部相互扶養模式的傳統。有必要以法律的形成加以固定,所以從1950年我國頒布的《婚姻法》至2001年新修改《婚姻法》修正案,均將夫妻相互扶養作為一項法定義務。而研究夫妻扶養制度也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2、夫妻間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表現

 

婚姻法對是扶養義務的具體內容未作規定,理論界對扶養概念的定義也在著不同的觀點。通說認為,依照扶養概念的內涵,可將扶養分為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安慰三個方面。經濟上的供養,指為被扶養人提供穩定的生活來源或適應的經濟幫助;生活上的扶助,指在日常生活中為被扶養人提供體力上的照顧及幫助;精神上的安慰,是指日常生活中對被扶養人的關心、愛護、照顧、慰藉,以保證他們的身心健康。夫妻間的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其行為表現為一種不作為的狀態。加之夫妻關系的私密性,夫妻間不履行生活上的扶助和精神上的安慰很難為外界所發現。事實上也很難去衡量。而生活中夫妻間不履行扶養義務多表現為經濟上的不供養。現實中,因夫妻間不履行扶養義務發生糾紛的表現主要有兩種:(1)當夫妻一方因種種原因失去經濟來源時,且無力自助的情況下,另一方不給予經濟上支持,至使其生活困難;(2)當夫妻一方身體健康方面出現問題時,其自身無力支付醫療費用時,另一方不給予有效的救治。

 

3、夫妻之間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成因

 

現代社會中,夫妻間不履行扶養義務的現象大量存在。究其原因在于三個方面。(1)、夫妻情感方面的缺失。夫妻是基于男女雙方兩情相悅的法律結合體。如果男女任何一方不再愿意履行夫妻義務時,首先應當表現為在一方對對方失去了夫妻情義,不愿再承擔作為夫妻一方向對方應盡的責任;(2)、道德因素。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制訂在70年代未,80年代初,當時我國還處在改革開放的初期,人們的思想相對傳統,社會輿論和道德的作用相當的強大,夫妻間不盡扶養義務是不道德的,會受到輿論的譴責,所以夫妻不盡扶養義務的現象很少。經過我國三十年的改革開放,人們的道德觀念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婚姻家庭觀念也隨之發生了改變,"婚外戀、包二奶"等不健康的社會現象泛濫,傳統道德觀念對人們的約束作用也隨之弱化,這就助長了一部分人對家庭不負責任現象的滋生和漫延,不履行其應盡的家庭義務;(3)、經濟因素。在改革開放初期,雖然人們普遍貧窮,但由于當時的生活水平低下,人們的生活成本不高,維持正常的生活水平并不難。而當社會發展到高度發達的市場經濟的今天,人們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但人們的生活成本也不斷加大。在這種生活高成本時代背景下,一些人適應不了社會竟爭的壓力,面對社會保障體制尚未完善的現狀,較以往反而更加需要來自家庭的幫助。

 

二、夫妻間扶養糾紛難以成訟的原因

 

盡管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夫妻間負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但出現夫妻雙方有一方不盡義務的時候,卻很少有人將對方訴至法庭,在如今法治思維已經深入人心的背景下,這種現象存在著諸多原因。

 

1、      思想的因素。解決糾紛的方法取決于人的思維,有法可依,卻棄之不用,一個重要的因素是由于一些當事人認為婚內扶養問題是家庭內部矛盾,是夫妻之間的私事,受著傳統的"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往往恥于訴訟。在出現這類糾紛時,更多地是希望能夠得到親友的幫助,通過家庭內部解決。

 

2、      夫妻情感的因素。夫妻是男女雙方基于雙方相互好感而組成的法律結合體。在夫妻感情良好的情況下,男女雙方當然會盡到自己的夫妻義務。夫妻之間包含有多重義務,相互扶養義務是其中一重要的義務。當出現一方不愿盡自己扶養義務時,顯然是夫妻感情出現了問題。如果雙方都對對方失去共同生活的愿望時,雙方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加以解決。而當只有一方不愿扶養對方,同時又不愿解除雙方婚姻關系時,才會發生婚內扶養糾紛。而此時,需要扶養的一方總希望對方能夠回心轉意,往往會采取比較溫和的方法來解決糾紛,如果通過到法院訴訟的方式這種相對剛性的措施來解決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問題,擔心更加損害夫妻感情,從而導致家庭的破裂。

 

3、      相關法律不完善的因素。我國婚姻法第20條雖然對夫妻扶養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尋遍婚姻法,對夫妻扶養義務的規定僅此一條,顯得頗為簡陋。人們不禁要問,夫妻中的一方在什么時候、什么情況下可以對對方主張扶養權利,如果雙方實行了AA制可以要求對方扶養嗎?而承擔扶養的一方應該做到什么程度才算盡到了義務?夫妻雙方以何種方式來實現扶養義務?如果夫妻雙方的經濟條件都不好,扶養責任如何分擔?承擔扶養義務沒完沒了嗎,什么時候就算完成了自己的義務?等等之類的諸多問題,婚姻法都沒有給出答案,使得實踐中難以操作,亟嘆法律的進一步完善作出解釋。

 

三、      完善夫妻扶養制度的構想

 

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請求權,是基于雙方是夫妻身份關系產生的財產請求權。對夫妻間不履行扶養義務的問題,既要從完善夫妻扶養方面的法律規范上入手,又應注重社會倫理道德對其作用,以實現綜合治理的目標。 

 

1、建立和完善的夫妻扶養的法律制度。現行的婚姻法僅對夫妻扶養義務作了原則性的規定。而完整的夫妻扶養制度,應包括扶養義務的性質、扶養義務的起始、扶養程度、扶養方式、扶養終止等內容。因此,建立完善夫妻扶養義務的法律,應該規范以下幾個方面:

 

(1)、夫妻扶養義務的性質。夫妻扶養義務是一種基于身份關系而產生的請求權,它既不同于債權,也不同于物權。確立夫妻扶養義務的性質,可以明確該義務的發生源于夫妻關系的建立。

 

(2)、夫妻扶養義務的起始條件。夫妻關系的建立是法律上夫妻扶養義務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夫妻間真正需要扶養并不一定是從夫妻關系建立開始,而是在受扶養人在不能維持生活且無力自助時才實際發生。

 

(3)、夫妻扶養義務的程度。扶養的程度要根據兩個方面一是受扶養人的生活需要,這里僅指其生活需要,不包括精神上的和生理上的需要,二是扶養人的扶養能力。確定扶養的程度應平衡雙方的供需關系綜合考量。

 

(4)、夫妻扶養的方式。當夫妻一方需要對方進行扶養時,應首先通過雙方協商的方法加以解決,如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親屬協調解決,親屬協調不成,方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法予以裁決。

 

(5)、夫妻扶養的變更。夫妻扶養義務如果通過自行協商或法院裁決以后,夫妻間扶養的義務便得以確定,但因夫妻雙方的供養關系的變化或外界形勢的變化,原有的扶養程度或扶養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時,夫妻一方可通過自行協商的方法或法院裁決的方式予以變更。

 

(6)夫妻扶養義務的終止。夫妻扶養義務的發生是基于夫妻關系的建立而發生,當夫妻關系消滅時,夫妻扶養義務自然應予終止。夫妻關系的消滅也有兩個方面原因,一是夫妻雙方解除夫妻關系;二是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死亡。

 

以上是建立夫妻扶養制度的幾個必須完善的方面。當然夫妻扶養制度中還有許多需要討論的問題,比如當夫妻一方有扶養的必要,但因其自身存在有過錯(犯罪、婚外情等)時,對方是否應免除扶養義務;再比如受扶養者本身勞動的能力,卻因其好吃懶做才導致其生活困難,對方是否需要對其扶養等諸如此類的問題,不一而足,需要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

 

2、樹立人們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

 

夫妻扶養義務存在于夫妻家庭生活中,因此夫妻不履行扶養義務很大程度上受到社會倫理道德的影響和約束。包含有社會屬性,解決夫妻扶養的糾紛,既要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更要通過社會綜合治理,標本兼治。

 

(1)發揚媒體的輿論作用,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一段時間以來,特別是改革開放三十年來,人們對物質生活追求,遠遠超過了對精神生活的追求,而社會媒體更多地將精力投放到對經濟方面,缺少對人們思想道德方面的引導,而改革過程中一些不良的社會現象缺少監督。而物質生活已經極大豐富的今天,人們的價值觀和人生觀發生消然變化,一些腐朽的思想觀念逐漸深入人們的思想,需要社會的媒體加以糾正。

 

(2)樹立道德模范家庭典型,倡導人們正確婚姻家庭觀念。通過社會各級組織的社會功能,宣傳正確的道德觀念,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挖掘生活中道德典型,以先進的模范來帶動人,以先進的典型來鼓舞人,以先進的典型來感動人,從而樹立人們正確道德觀念。

 

(3)通過國家的立法、執法活動,對社會不良現象予以懲治。通過國家的立法活動,進一步明確婚姻家庭生活中哪些是法律禁止的,哪些是行為是合法的。特別要通過國家執法機關的執法行為,對現實生活中一些違法行為加以懲處,通過對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懲治,制裁不履行法律規定義務的當事人。對婚姻家庭中不履行扶養義務的,情節嚴重的,造成一定后果的,應在法律上確定其為遺棄罪,以震攝那些社會丑惡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