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訴訟程序若干問題初探
作者:吳軍良 張蕾 發(fā)布時間:2013-03-15 瀏覽次數:1380
為了進一步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維護司法公正,方便群眾訴訟,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下發(fā)了《關于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通知,指定全國十三個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qū)內各指定兩個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在此基礎上,2012年8月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的決定。《民訴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了小額訴訟程序,但該條僅就小額訴訟程序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為此,江蘇、浙江、上海等地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本轄區(qū)范圍內開展小額訴訟工作的實施細則或指導意見,就如何開展小額訴訟工作作了規(guī)定。小額訴訟程序的實施必將成為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進程中的一件大事,作為一項新制度,小額訴訟程序雖經試點開展,積累了一定經驗,但尚有若干問題需要作出回應和深入思考。筆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對小額速裁程序略作闡述,以期達拋磚引玉之效。
一、小額訴訟程序是否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
《民訴法》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規(guī)定體現在第十三章簡易程序中,且僅有一條法律條文予以規(guī)定;《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小額訴訟程序并非獨立的訴訟程序,而是在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背景下,借鑒國內外民事審判實踐經驗特別是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小額訴訟立法的基礎上,根據現有法律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和精神,積極探索改革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一種新形式。據此分析,不難得出小額訴訟程序僅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而非獨立的訴訟程序的結論。
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有許多共同之處,如起訴方式、受理程序、傳喚和通知方式簡便、審判組織簡單等。但小額訴訟程序與簡易程序也有如下不同之處 :1.適用范圍不同。簡易程序的案件適用范圍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該條規(guī)定較為籠統(tǒng),審判實踐中基層法院對民事案件原則上均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兩點限制,一是案情簡單,二是標的額限制,而各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指導意見或實施細則均作出了更為詳盡的規(guī)定,但總體上要符合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標的額符合省高院規(guī)定的單一金錢給付之訴這一條件。2.庭審環(huán)節(jié)不同。簡易程序案件受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等順序限制,而小額訴訟程序的庭審不受上述庭審順序限制,可以靈活安排。3.審理時間不同。簡易程序公開審理的案件須在開庭前3日前公布當事人姓名、案由、開庭時間和地點等內容,而小額訴訟程序不受上述規(guī)定的限制,且開庭時間和地點更為靈活。4.法律文書制作不同。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制作的法律文書要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的起訴狀、答辯狀甚至判決書均可以采取表格化形式,判決理由可以大大簡化。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甚至明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調解成功后可不制作調解書,僅將調解協(xié)議復印件加蓋原件核對章后交由當事人保管即可 。5.可否上訴不同。這是簡易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的最大不同,也是主張小額訴訟程序是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的最強有力的理由。
結合以上分析,主張小額訴訟程序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也有一定道理,對此,筆者認為,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小額訴訟程序并非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但隨著審判實踐的檢驗和理論認識的不斷深化,小額訴訟程序的制度設計價值必將逐步顯現,隨著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出臺和《民訴法》的修改,小額訴訟程序完全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訴訟程序。
二、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如何收取訴訟費用
《指導意見》中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小額速裁審理民事案件,訴訟費用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確定的標準減半收取;《民訴法》未就小額訴訟案件訴訟費用的收取作出特別規(guī)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出臺的實施細則規(guī)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訴訟費按件收取,每件收取10元,以調解或撤訴方式結案的,予以免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審委會討論紀要則規(guī)定小額訴訟案件的訴訟費用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確定的簡易程序案件的標準收取 。
由于小額訴訟程序剛開始實行,各地就訴訟費用收取辦法作出不同規(guī)定也在意料之中。筆者認為,對于小額訴訟程序案件如何收取訴訟費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規(guī)定較為可取,即應當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確定的簡易程序案件的標準收取,理由如下:一是《民訴法》并未就小額訴訟案件的訴訟費用收取辦法作出特別規(guī)定,在此情況下應按照一般規(guī)定收取訴訟費用;二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小額訴訟程序是簡易程序的特別簡單化,還屬于簡易程序的范圍,理應按照簡易程序的標準收取訴訟費用。
三、當事人就小額訴訟程序是否享有選擇權
最高人民法院鑒于小額速裁程序為試點工作,故在《指導意見》中賦予當事人享有是否選擇適用小額速裁程序的權利;《民訴法》對此未作規(guī)定;《人民法院報》的一篇題為《關于小額訴訟程序的理解與適用》的文章指出:"在確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案件后,一般可以在開庭前以書面《小額訴訟須知》等方式向當事人告知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審判組織、審理方式、一審終審、申請再審等重大事項,并要求當事人對上述書面《小額訴訟須知》進行簽收。對當事人提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異議,如果異議成立,可以裁定按簡易程序的一般規(guī)定處理或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其異議申請。" 從此文分析,該文認為當事人并無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權利;同樣,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指導性意見均能得出當事人并無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權利的結論;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的討論紀要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此規(guī)定回避了當事人是否享有選擇權這一問題,而將是否適用該程序的權利交由人民法院自由把握。
筆者認為,當事人并無權利選擇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理由如下:第一,小額訴訟程序是《民訴法》規(guī)定的訴訟程序,屬于簡易程序的再簡化,為法定訴訟程序,適用何種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應由人民法院決定,當事人一旦將糾紛訴諸法院處理,并無權利選擇適用何種訴訟程序;第二,受法律知識水平、訴訟能力等因素的限制,加之當事人趨利避害的訴訟心理,當事人對于小額訴訟程序這一一審即決定了案件審理結果的訴訟制度持有疑慮,如果賦予當事人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權利,將導致小額訴訟程序的設計初衷大打折扣,也會導致有限的司法資源的浪費。當然,在目前小額訴訟程序剛剛實行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加大法律釋明力度,大力宣傳小額訴訟程序在化解矛盾、定紛止爭方面的優(yōu)勢,引導和敦促當事人選擇小額訴訟程序;對于意圖通過排除小額訴訟程序適用拖延訴訟時間、逃避履行義務的當事人,要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快審、快執(zhí),依法維護債權人合法權益。
四、可能影響小額訴訟程序作用發(fā)揮的不利因素
小額訴訟程序有簡化案件審理程序、節(jié)省當事人訴訟成本、節(jié)約訴訟資源、快速實現當事人權利、提高司法公信力等優(yōu)點,這也是設計小額訴訟程序的初衷。但是下列因素可能影響小額訴訟程序的作用發(fā)揮:
(一)送達難導致的小額訴訟程序快審快結的優(yōu)勢難以充分發(fā)揮
民事案件送達難一直是阻礙民事案件審判效率提高的難題之一。由于可以納入小額訴訟程序審理范圍的案件多為民間借貸、金融借款、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追索勞動報酬、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等涉及民生的案件,且上述案件類型中被告惡意逃債、轉移財產、拒不配合訴訟等情況較為普遍,上述情況成為制約小額訴訟程序啟動以及高效運行的瓶頸。雖然可以采取捎口信、電話送達等方式進行送達,但能否作為缺席審理的依據,并無明確規(guī)定 ;同時,缺席審判后執(zhí)行程序冗長也會影響小額訴訟程序的價值發(fā)揮。
(二)當事人惡意利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時間
少數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為了達到拖延訴訟時間、逃避履行義務的目的,會惡意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阻撓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審判實踐中,當事人提出審書人員回避、提出管轄權異議、提出反訴、申請鑒定等情況屢見不鮮,上述權利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合法權利,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雖有濫用權利之虞,但畢竟屬于行使訴權的表現,人民法院如何在最短時間內對上述行為依法作出回應,促進審判程序盡快完成以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的制度價值,成為值得思考的一個問題。
(三)執(zhí)行不及時、不到位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制度懷疑
訴訟結果未必能夠得到全部執(zhí)行是一項基本的法學常識,訴訟制度和訴訟風險決定了當事人的訴求雖能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卻未必能夠全部執(zhí)行到位,這從理論上講雖無障礙,但受執(zhí)行環(huán)境、執(zhí)行手段等因素的影響,當事人對于執(zhí)行不到位不理解、不接受的情況時有發(fā)生。雖然執(zhí)行難是一個綜合性難題,但是當事人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后未能執(zhí)行及時、執(zhí)行到位也必會影響當事人對于小額訴訟程序的制度自信。
(四)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途徑尚未完善
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這一制度設計以犧牲當事人部分司法救濟權為代價,在當前的司法環(huán)境下,讓當事人特別是敗訴一方當事人作出上述選擇是很艱難的;司法實踐中,敗訴一方當事人往往與人民法院處于對立地位,其對于判決結果能否接受并自覺履行判決義務值得商榷。當事人在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敗訴后如何救濟也成為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五、對充分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作用的幾點思考和建議
最大程度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的制度價值,既可以及時化解矛盾、定紛止爭、促進和諧,又可以節(jié)約訴訟資源、減輕法官工作壓力。對于如何發(fā)揮小額訴訟程序的優(yōu)勢和應有作用,筆者有如下幾點思考和建議:
一是大力宣傳小額訴訟程序的優(yōu)勢。小額訴訟程序剛開始執(zhí)行不久,各級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人民法院要大力宣傳小額訴訟程序在化解矛盾、解決糾紛方面的優(yōu)勢,不僅要在法院立案窗口進行宣傳,還要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形式進行宣傳,形成當事人主動要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氛圍。
二是上級法院尤其是高級人民法院加強對基層人民法院的業(yè)務指導。上級人民法院尤其是高級人民法院擁有大量理論功底深厚、審判經驗豐富的法官,可充分利用這一優(yōu)勢組織基層法院法官開展學習和培訓活動,確保基層法院對小額訴訟程序相關知識理解、領會,并在轄區(qū)內形成統(tǒng)一的操作標準和操作規(guī)范。
三是做好審判保障工作。首先要想法設法解決送達難問題,保障小額訴訟程序的快審快結優(yōu)勢充分發(fā)揮;其次要做好當事人可能惡意利用訴訟權利拖延審判進程的應對工作;再次要做好承辦法官的選任工作,選擇一批作風正派、業(yè)務能力強、調解水平高、熟悉社情民意的資深法官作為小額訴訟程序的排頭兵,先行先試,積累經驗,為以后小額訴訟程序的大規(guī)模開展做好經驗積累。
四是做好程序對接工作和權利救濟工作。對小額訴訟程序無法及時審結的案件,要及時進行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的轉換,確保審理程序的銜接有序;針對小額訴訟程序一審終審的特點,應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利,對確實存在錯誤的案件,應及時引導當事人申請再審或主動提起再審,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
五是做好督促履行工作和執(zhí)行工作。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要始終堅持"調解優(yōu)先、調判結合"原則,盡可能以調解方式結案并引導當事人當庭或盡快履行義務;對確實無法當庭履行義務的,可適當考慮增加違約金條款;可以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主動移送執(zhí)行制度,無需當事人申請,主動將案件移交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減少當事人訴累;對該類案件開辟快速執(zhí)行通道,保證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及時實現。
小額訴訟程序實行至今不過兩月,其作用能否得到有效發(fā)揮尚需實踐檢驗。相信隨著小額訴訟程序的廣泛開展,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于該項制度的認識會逐步深刻,小額訴訟程序的制度價值也會越發(fā)得到充分發(fā)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