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提要:

 

在信息化飛速發展的今天,我們被各種各樣的買房、買車、買保險,等等短信廣告騷擾著平靜的生活,我們的個人信息通過各種非法渠道被肆意的泄露和出賣。隨著20092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其第七條增補條規定了對將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單位和個人情節嚴重的給予刑法處罰。該條是我國刑法修正案緊跟信息化時代發展的節奏,這是對公民信息出售、竊取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的不法分子的之徒的一種鎮懾,對個人的信息安全的強化。有此可見我國對公民的隱私權的重視達到了一種新的程度,

 

本文最主要的是針對《刑法修正案()》第七條增補個人信息的條文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對此條文的出臺的背景的介紹以及其對保護個人信息的好處和意義的說明,來重點闡述此刑法修正案在實施中會遇到的問題: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情節嚴重程度的認定;調查取證的問題。并對此提出一些對策和意見,以此來呼吁《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

 

【關鍵詞】 公民個人信息   刑法保護   實施問題  對策

 

全文共計8326字。

 

 

以下正文:

 

《刑法修正案()》第七條增加的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1]這是針對近年來泛濫成災的垃圾短信所作的立法對策。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對個人信息的收集、儲存和利用越來越簡單,也使得公民隱私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越來越大,公民個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也隨之加劇。越來越多的部門擁有了合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權力,而不論是公共部門還是私營部門,只要掌握了大量的個人信息,均存在濫用、牟利或侵犯個人權利的可能。而傳統上,我們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和尊重,往往有消極、被動之嫌,這顯然很難適應現實和社會進步的要求了,早就有專家要求,借鑒國外的立法經驗,盡快制定我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全面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安全。

 

一、刑法修正案()》第七條增補個人信息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一)個人信息泄露對公民個人生活的不利后果

 

現實生活中,類似的個人信息泄密并不鮮見。很多人都已經習慣甚至麻木:手機里各種各樣的垃圾短信,郵箱里鋪天蓋地的商業廣告,新房墻上層出不窮的裝修廣告,更有甚者,某些網站公然叫賣股民信息、房地產開發商非法轉賣購房者個人信息,個別醫院甚至將孕婦的預產信息向社會出售……個人信息被泄露的結果就是公民個人不得不赤裸裸地暴露于各種信息傳媒"填鴨式"的轟炸之中,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卻又無法避免。而相關法律規定的缺位又使得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難以及時得到公權力的救濟,大大壓縮了公民的隱私空間。   

 

人肉搜索讓網民看到群體的力量,不過,由此也引出了侵犯個人隱私權的問題。公民隱私權的被肆意踐踏,顯然已經超越了道德的底線。眾所周知,普通公民隱私權的地位顯然處于更高的地位,它受到法律的保護。公布公民個人信息(例如住址、家庭電話和移動電話、工作單位、收入狀況、公民身份號碼、生理特征和醫學診療記錄等等)應當視為侵害他人隱私的行為。把公民的隱私權曝光已經構成侵權,對道德的追繳如果建立在侵權的基礎上,顯然也有悖法理。

 

在信息化社會,個人信息泄露的直接后果可能是遭遇騷擾電話、垃圾短信、廣告郵件等等麻煩事,這些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還不算大。但當事人信息一旦被不當地后續使用,比如轉賣、篡改,就有可能給其帶來經濟損失,甚至還有可能引發綁架、詐騙、敲詐等刑事犯罪。

 

 據中國社科院的一份資料顯示,隨著近年來通過手機、互聯網侵害個人信息的現象正在國內大量出現。這些被人忽視的"個人信息"往往可以轉化為商機。前段時間,某"股民名單網"網站就曾介紹:"專業提供2007年最新中國股民名單,名單系從證券公司內部獲取的高度保密文件。"點擊進入其中的"上海股民名單",頁面顯示30萬條股民名單的報價為人民幣1500元。[2]顯然,經常被人忽視的手機號碼、家庭住址等信息搖身一變具有了商業價值,個人信息交易也逐漸呈現出專業化、行業化的特點,但約束這個"市場"的規則體系卻剛剛起步。為此,應加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腳步。  

 

 ()、透視目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現狀

 

目前,面對侵害個人信息案件越來越多的現實,個人信息保護立法已經受到立法機關的高度重視,并已經納入立法日程。社會各界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立法也非常關注并展開了熱烈的討論。目前,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立法程序已經開始啟動,有專家立法建議稿和立法研究報告已經出版。然而,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成立課題組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建議稿,自2005年提交至國務院信息化辦公室以來,一直處于研究階段,進展依然緩慢。盡管遲遲未頒布實施個人信息保護法,但這并不代表國家放棄對公民隱私權等個人信息的保護,我國有關個人信息的保護制度也并不是空白。  

 

目前在我國并沒有形式意義上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實質意義上的立法主要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內容主要涉及姓名、肖像、名譽、隱私等。也就是說,關于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我國采取的是間接、分散的立法方式,形成的是一個多層面的隱私權法律保護局面。缺乏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如何懲罰的規定。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和經濟的日益發達,個人信息在傳統上僅具有身份意義的基礎上又增添了新的意義,公民個人信息變成了一種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這一點從市場上現或公開或地下以不同價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現象的存在就可印證,當然,出售個人信息者一般都不是信息所有者本人,個人信息被出售者一般都是被迫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個人信息被盜用。在信息時代,公民的個人信息不僅對于信息所有者個人還是對于企業、社會來說都變得日益重要,自然而然地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泄露的程度也變得越來越嚴重,很多人的正常生活因此受到影響,更倒霉者因而受到巨大財產損失和名譽上的破壞。以前我們對此問題常常無以奈何,不知道向那個部門投訴,找不到保護個人信息的方法。隨著公眾自我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要求國家采取措施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呼聲漸高,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重視,指出現有法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方面的無力和不足,分析目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問題的嚴重性和社會危害性,專家、學者等紛紛提案要求在刑法中制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法律是為保護人民利益而生的,正是公眾對個人利益保護的需要催生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設立。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條都涉及隱私權的保護,第三十八條確定了人格權價值基礎,第三十九條、四十條是對隱私權的具體內容的保護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確保了隱私權是深入到人們的內心世界來保護人們的人格尊嚴,它是一種不同于名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的更高層次的人格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也當然地保護公民的隱私權。

 

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尤其是人身權進行原則性規定,確立了公民隱私權不容侵犯的民法保護精神;二是通過確定侵害隱私權的民事責任而實現對隱私權的保護;三是通過法律解釋明確保護。在所有保護隱私權的法律法規層面中,民法是保護最充分最完整的部門法。

 

 在訴訟法方面,我國法律確立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的一般原則,但對于有些涉及到當事人個人隱私的案件,我國一些程序法又規定了不適用公開審理的情況。

 

  我國《刑法》對隱私權的保護主要是通過追究侵害隱私權行為為刑事責任來實現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類似的規定,都是憲法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精神在刑事領域的具體延伸,為保護公民隱私權提供了最強有力的刑法保障。

 

(二)、刑法修正案()》第七條增補個人信息出臺從維護公民的個人權利,鎮懾犯罪分子,刑法改革與社會發展進步相協調以及維護社會和諧正義等方面的意義

 

我國的刑法修正案(),專門增加了規定,明確提出要追究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這對于公民的個人信息保護應該是一個好消息.刑法修正案專門就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作出規定,無疑對于那些非法出售、提供或者以竊取、收買等方式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不法之徒是一種威懾。因為,在所有的法律責任中,刑事法律責任的懲處和威懾是最嚴厲的。我國以修改刑法的方式介入個人信息保護,表明了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重視的程度,同時也證實了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

 

同時,新刑法修正案的專門條款中所列出的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機構,因工作特殊性,往往掌握龐大的個人信息數據庫。如果受利益驅使出售公民個人信息,不僅使公民個人權益受損,這些單位的形象、從業人員的操守乃至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都將嚴重受損。刑責的引入從約束這些公共機構而不是從約束公民開始,的確是立法一大進步。

 

二、《刑法修正案()》第七條增補個人信息在實際運用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和對策。

 

(一)、公民個人信息范圍的界定。有些是模糊的概念,對于哪些是應屬于受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范疇做一些明確點對范圍的確定有利于明確與刑法的實施。

 

1)關于個人信息概念的界定

 

名不正則言不順,要對泄露、竊取、收買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懲處,必然要先對個人信息進行定義,確定個人信息的范圍。而現實中,個人信息的內涵與外延到底起止于何處,認識上本身就頗為混亂。

 

  個人信息的內涵很寬,個人信息有公民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家庭地址、電話號碼、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在不同的法律關系中有不同的解釋,例如隱私權中有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中也可以有個人信息,泄露、竊取、收買個人信息行為的客體極有可能會和侵犯隱私權、侵犯商業秘密的客體相重合,這就會給單獨認定是否是泄露、竊取、收買個人信息帶來了困難。[]

 

2)關于情節嚴重的界定,什么情況下才屬于情節嚴重。

 

主要是非法兜售個人信息造成嚴重財產損失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對當事人的信息安全、個人生活和人身安全產生影響的以及對國家安全以及社會民生造成影響的。

 

從立法的實際考慮來看,"存在嚴重的危害結果" 不僅影響量刑,也必將是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定罪的必要條件(顯而易見,如果僅僅是有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就要定罪的話,不僅使得法條問責范圍太過寬泛,而且實際適用中也根本無法操作)。那么問題也就隨之出現,到底如何認定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的危害結果。同一種泄露行為,可能對于不同的人就會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比如說,電話泄密,對于普通人來說,可能僅僅是會多收幾天垃圾短信,但是,如果是出鏡率高的公眾人物,泄露的結果可能就是騷擾電話不斷,正常的生活完全被打亂,其后果顯然不能同日而語。危害結果作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是司法機關必須要考慮的問題,但是,具體到現實生活中,又會因個體的差異而表現出不同,這無疑會大大增加審理此類案件的難度。

 

3)信息泄露主體的難以確定。

 

  隨著社會交往的深入和公共權力越來越深地滲入到公民的生活中,能夠合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個人的數量也在急劇增加,任何掌握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共部門、私營機構甚至個人都可能成為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而一旦發生個人信息泄露,要從這些數量眾多的可能泄密者中找出真正的行為人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就給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犯罪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困難。特別是刑法堅持"疑罪從無",司法機關理所當然地承擔著全部舉證責任,使得民法上舉證責任倒置根本就沒有適用空間,如何解決由此帶來的信息泄密主體不確定的問題是刑法首先要面對的問題,也是防止刑法規定流于形式,致使象征意義遠遠大于實質意義的必然要求。

 

(三)、調查取證的問題。怎么調查,怎么取證;主要是通過什么方式才能讓我們的權益才能有證據來證明,是不是通過舉證倒置的方式。

 

隨著社會交往的深入和公共權力越來越深地滲入到公民的生活中,能夠合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個人的數量也在急劇增加,任何掌握了公民個人信息的公共部門、私營機構甚至個人都可能成為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的主體。而一旦發生個人信息泄露,要從這些數量眾多的可能泄密者中找出真正的行為人絕對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這就給司法機關依法懲處犯罪行為帶來了巨大的困難。特別是刑法堅持"疑罪從無",司法機關理所當然地承擔著全部舉證責任,使得民法上舉證責任倒置根本就沒有適用空間,如何解決由此帶來的信息泄密主體不確定的問題是刑法首先要面對的問題,也是防止刑法規定流于形式,致使象征意義遠遠大于實質意義的必然要求。

 

那么,在個人信息被泄露后,公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在個人確實遭受經濟損失或人身受到傷害的情況下,可以搜集證據,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目前要維權還很難,公民遇到自己的個人信息資料泄露后,除了精神上受到侵害之外,一般不會遇到太大的威脅,也就懶得深究。而且,以個人對抗龐大機構、諸多信息環節,調查取證困難,即使打贏了官司,所得賠償也很少。因此,大多數人雖然不堪其擾,卻并不樂于用法律維權。首先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其次是受害者舉證艱難。人們每天都要與個人信息打交道,如辦卡、購買房產、買車、注冊郵箱等都需填寫電話、住址和姓名等個人信息,每一個環節都有泄露信息的可能性。公民作為個體,要想進入泄密的環節進行調查取證,基本不可能。在相關法律監管空白的情況下,有關部門也不會涉入調查。要想拿到確切的證據,非常艱難。拿不到證據,法院很難立案,即使立案了,也打不贏官司。

 

三、我們通過上訴幾點的闡述呼吁《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臺。通過什么樣的方式才能與與刑法條文相互配合。

 

日前,有媒體調查顯示,88.8%的人表示曾因個人信息泄露遭遇困擾,83.2%的人認為個人電話號碼最需要立法保護,98.8%的公眾支持立法保護個人信息。這些也都顯示出,我國公民的個人信息呼喚法律的保護。

 

個人信息安全的現狀迫切需要加快立法步伐,早在2005 年,我國第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就已經啟動立法程序。今年兩會上,多位代表和委員再次提出《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應盡快提上日程。如今的新的刑法修正案明確提出要追究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無疑是在個人信息保護上邁出了一大步,但是具體實施起來也面臨著諸多困難。

 

個人信息泄露雖然已經被大家意識到,但目前難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這一問題。大家也都提到了,主要原因就是找不到侵權主體,也就是不知道信息是在哪個環節泄露出去的。因此必須加快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工作,保護我們的個人信息免受侵害。刑法增加的條款是一種肯定和進步,法律不是萬能的,我們不能奢望,單單依靠刑法修正案(七)中關于要追究泄露、竊取、收買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規定,就可以有力地震懾住泄密者,可以一勞永逸地實現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有效保護。筆者寧愿相信,刑法規定的價值更多的是體現在引導和事先威懾上,壓制整個社會的窺探欲、扼制個別人利用個人信息謀利的貪欲,給個人信息留出一塊足夠的、不被打擾的生存空間。但是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僅憑一個刑法修正案是遠遠不夠的,不可能解決個人信息保護的所有問題。應該建立一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盡快制定和出臺一部專門的、詳盡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

 

有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就可以明確公民個人對自己信息的支配權、知情權、控制權、賠償請求權,等等。就像王教授說的,社會的文明程度,就是最大程度上讓個人感到幸福,但個人的幸福感建立在個人權利得到有效保障的基礎上,其中就包括了個人信息等隱私權。隨著社會進步,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已成為關系個體生存質量的重要社會任務了。

 

四、最后對此刑法條文的出臺能夠給我們自身的信息的保護有了一個怎樣的提示,我們怎么樣才能最好的利用好它,以及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做一個展望。

 

(一)、是要強化整個社會的誠信意識,形成尊重個人信息的良好氛圍。愈演愈烈的個人信息泄露與我們社會缺乏對個人信息的起碼尊重,個人信息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長期被忽視有直接的關系。我們得承認,

 

(二)、是要加強對持有公民個人信息機構的監管。對于那些能夠輕易地合法擁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機構和個人,必須要承擔較之一般人更重的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的義務。而公共機構對權力的濫用被認為是造成眼下公民個人信息被濫用的根源,相較于私營機構,公共機構可以以更加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公民無法拒絕的情況下獲得更詳細的個人信息,但是,由于對這些機構管理監督的缺位,使得它們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突破口和重災區,而一旦造成嚴重后果,又常常由于責任劃分的不明確,責任人的難以確定,使得問題常常不了了之。所以說,管束公共權力是保護個人信息的關鍵,建立完善的事先責任制與事后問責追究制,已經勢在必行。

 

(三)、要改善個人信息被泄露的狀況,光靠刑法肯定不夠,還需全社會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的信用體系,政府要加強管理,公民要提高自身保護意識,對網絡公司、電信、房地產、醫療等特殊行業的道德規范管理也必須上臺階。多數法律界人士認為,這次增加的條款,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無疑有著積極的意義。但也應該看到,個人信息保護涉及方方面面,除了政府和司法要負起責任外,還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法律畢竟只是條文,它的實施離不開公眾的支持。首先,公民自己不能做侵犯他人隱私的事情,要尊重他人的隱私和正常生活。同時,公民要積極和這種犯罪行為作斗爭,一旦遇到侵權行為就積極舉報和投訴,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結  語

 

從社會的角度來說,首先應該通過各種媒體等宣傳手段,加強宣傳和教育,喚醒公民的個人意識,加強意識教育,讓大家都能夠意識到自己的個人權利,充分理解個人信息對于個

 

人權利實現的重要性。讓大家都從根本上有個保護自己的個人信息的意識。個人信息安全意識已滲透到我們的生活中。還是提醒大家從自我做起,建立起自覺的個人信息保護意識。這也是從根本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被泄露的辦法。從我做起,管住自己,保護自己。

 

 

   釋:

 

[1]《刑法修正案(), 2009228日通過。

 

[2] 陳曉英,《刑法亮劍"倒逼"個人信息保護法出臺》,法制日報,2008 95日第008

 

[3]、高富平,《網絡對社會的挑戰與立法政策選擇》,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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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萬靜,《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或將追究刑責》,法制日報2008 831日第008

 

4】《信息時代更應強化人權保障》,法制日報,20090304

 

5】吳學安,《個人信息保護:從混沌走向清晰》,經濟參考報,20050416

 

6】張彬,《個人信息保護步入刑法層面》,人民公安報,2008827日第1版。

 

7】王四新,《個人信息刑法保護》人民日報,2008910日,第13

 

8】張然,《個人信息有""保護了》,政府法制半月刊2008年第19

 

9 】王紹芳,《如何關上個人信息泄密門》,電腦報,200891日第A04

 

10】周娜,《刑法畫出紅線懲戒泄露個人信息》,民營經濟報,200893日第003

 

11】馬九器,《刑法啟動個人信息保護引擎》,人民郵電,2008827日第006 版。

 

12】沈崢嶸、程力沛,《刑法新規真能關閉個人信息"泄密門"?》, 新華日報,200896日第A03版。

 

13】洪丹,《刑法修正:對個人信息的高規格保護》,南方日報,20088 27日第A02版。

 

14】葛洪義,《個人信息泄漏緣于漠視個人權利》,廣州日報,2009 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