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文書郵寄送達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作者:付艷 江雨濛 發布時間:2013-03-14 瀏覽次數:504
送達難同執行難一樣是困擾我國司法界的一大難題,特別是司法實踐中訴訟文書的郵寄送達,信件退回率達到30%多。按照郵寄掛號信每封4.2元計算,每月退回信件僅基層法院即達到兩百余封,司法資源應當是遭到極大浪費。為此,筆者對訴訟文書送達率低的成因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
一、原因
一是當事人提供的地址不準確。一方面原告為了急于立案或因訴訟時效問題,在起訴立案時所提供的地址不準確,甚至是虛假地址,導致送達時根本找不著受送達人。另一方面由于城市建設拆遷,流動人口住無定所,原告提供的受送達人地址模糊,甚至是同一個受送達人,其生活、工作、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區域,使送達難度成倍增加。
二是受送達人住所無人無法送達。目前隨著農民觀念的更新,農村外出人員大量增多,有的甚至舉家外出,還有的當事人外出上班、做生意,郵政人員在上班時間投遞,當事人家中無人接收,只有按其內部規定而以家中無人為由將信退回法院,導致庭審活動無法正常進行。
三是法人單位或者其他組織在簽收文書時相互推諉。在向一些政府或者企事業單位送達法律文書時,政府和企事業的工作人員對法律文書的簽收推來推去,都不愿意簽收法律文書,使送達工作無法完成,直接影響案件審理。
四是郵寄送達中郵政機關的送達地位不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沒有明確規定郵政機構是民事送達程序的主體。郵遞人員遞送訴訟文書時的身份并未發生轉變,這就使得其承擔的責任與其所實施行為的重要性極不相稱,在實踐中出現了部分郵局業務人員責任心不強、胡亂投遞的現象,導致訴訟文書送而不達。
二、對策和建議
一是立案時確立當事人的詳細地址責任制。從起訴立案階段到案件審結階段,承辦人要告知案件當事人提供錯誤地址的法律后果,并將該告知情況記入筆錄,由當事人確認。
二是確立郵政機關的送達主體地位??梢詫⑧]政機關作為送達的主體,明確賦予郵政機構送達主體資格,具體負責送達訴訟文書的郵局業務人員準用法院送達人員的規定,以增加郵寄送達的公信力。
三是擴大應送達地點及簽收人范圍。除了當事人的住所外,當事人的居所、工作場所,以及法人的營業所、事務所都應該成為送達地點,即盡量以能找到當事人的場所為標準規定應送達地點。另外,可引導當事人提供和確定實際的代收人,在對受送達人送達不能時,可以向代收人送達。
四是當庭宣判的案件附加送達說明。當庭宣判后,只要當事人到庭,其已知道法律文書的內容,從這個意義上講,當庭宣判與送達具有相同的效果。當庭宣判的,應告知其七日內到法院領取法律文書,否則視為送達;當庭宣判后,對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當事人,將情況記錄在卷,不必再送達。
五是借鑒國外一些國家的做法,將訴訟文書交給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等群眾性的自治組織。但必須做到:(1)確實曾向當事人的住、居所等送達地點送達而未見到受送達人;(2)征得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同意;(3)制作送達通知貼在送達地點,記明尋找受送達人的情況及文書的性質、文書已經交給村委會、居委會的情況、送達的法律效果等等,并在筆錄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