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救人反遭打 一跳河男子被判妨害公務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葉自強 發布時間:2018-07-03 瀏覽次數:432
人民警察肩負保護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責,在困難與危險面前,一直以來都是沖在最前面的。但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其合法權益應受到保障和尊重,近日昆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警察救人反被毆打的妨害公務行為。
于偉和韓娟是一對情侶,2017年9月23日凌晨,兩人在昆山某新村因情感糾紛發生爭執,于偉情緒激烈欲跳樓自殺,后韓娟讓朋友王蘭趕緊報警。昆山市公安局朝陽派出所民警接報警后帶領兩名民警前往處警,并從報警人處得知欲跳樓自殺的于偉已經前往南城河岸邊準備跳河,民警趕緊前往,在昆山正陽橋下面河中發現了于偉正跳入河內,遂立即對其進行施救。民警利用救生圈、救生繩將于偉拉至河岸護欄內側,在將其拉至安全地帶過程中,于偉情緒激動,抗拒民警的救援,不停掙脫民警控制,手掐民警大腿并亂拳毆打民警,在此過程中民警為了施救,始終保持克制。事后民警以及輔警身上多處淤青、挫傷,由于于偉的過激行為,為維護法律威嚴,公安機關依法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將其移送檢察機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于偉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于偉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依法予以從重處罰。據此,判決被告人于偉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法官提醒: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人民警察執法行為受人民監督,也應該受到尊重和理解,如果對執法行為有異議,可通過法律途徑申訴,切不可意氣用事,暴力抗法,最終遭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