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月,犯罪嫌疑人張某向王某借款3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借款期限一年。20114月,王某持借條向張某索要欠款。張某因無力償還借款便與其朋友廖某、劉某、周某等人共同計議,利用王某夫婦膽小怕事心理,冒充公安人員以調查其非法放貸為名,騙取欠條并銷毀。后廖某提供警服棉外套一件,劉某、周某等人于一天晚上,駕車至王某家中,謊稱系公安人員,前來調查王某非法放貸事實,讓王某交出欠條。否則,追究其刑事責任,王某后將包括張某3萬元欠條在內的欠條交出,后廖某等人以調查需要為名將張某借條拿走。交與張某,后王某再向張某主張債權時因張某讓其出具借條而未果。

 

關于本案定性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等人行為構成詐騙罪。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從張某等人的主觀故意內容看,其目的是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雖然本案犯罪對象的僅僅是一紙欠條,并非可以實際支配、使用的實際存在的財物,但是該欠條載明系被害人合法的財產性利益,喪失欠條使王某無法向張某主張債權,甚至可能最終喪失財產所有權。雖然后來經過公安機關偵查,還原了事實,重新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但是這種情形僅僅是偵查權介入的結果,應當?shù)韧谝话阍p騙犯罪的追繳贓款贓物。因此,本案中的欠條等同于財產,當然屬于刑法所應當保護的公私財產的合法所有權。另一方面從張某等人客觀方面行為看,張某等人冒充公安人員,以調查王某放貸為由索要欠條,王某基于錯誤認識而交付欠條的行為符合詐騙犯罪的客觀方面特征。當然,張某等人采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方法同時符合招搖撞騙罪的犯罪構成,與詐騙犯罪出現(xiàn)法條競合。就本案而言兩罪相比較,最高刑都是三年有期徒刑,詐騙有罰金刑的規(guī)定,當然應當以詐騙罪論處。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首先,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等人有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張某等人從事前計議開始就是要冒充公安人員,并且著警服進入王某家中,聲稱自己是公安局的。在此過程中,雖然沒有明確說明每個人具體身份,但是已經足以讓被害人作出判斷,認為其身份是警察。其次,張某等人實施了招搖撞騙行為。張某等人假冒警察身份,利用人民群眾對人民警察的信任,以執(zhí)行公務為名,對王某夫婦進行欺騙,從而達到其非法目的,屬于招搖撞騙行為。第三,張某的行為并沒有侵犯王某的財產所有權。欠條作為債權性文件雖然屬于財產性利益,如果債權人基于受到暴力、脅迫而作出放棄該財產性利益的意思表示,進而采取自行銷毀欠條或者另行書寫收條等方式向債務一方明確承諾放棄債權,才可能使債權歸于消滅。其他以非公開方式如盜取、騙取方式顯然不能使債權歸于消滅。就本案而言,被害人王某雖然喪失了欠條,但是并沒有向張某某承諾放棄主張權利,而且在其主張未果情況下采取了公安機關報案方式繼續(xù)主張其財產權利。因此,對張某某等人不宜以詐騙罪定罪處罰。第四,犯罪嫌疑人張某等人雖然在客觀上還實施了以追究刑事責任等脅迫方法,使得被害人王某產生恐懼心理將欠條交出,但是上述行為只是為了取得欠條,并非直接讓當事人放棄欠條所載明的財產性利益,顯然也不宜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另外,考慮到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法條競合關系,如果按照詐騙罪處罰,索要欠條行為并沒有造成債權消滅,即使不按犯罪未遂認定也應當以實際給王某造成損失酌情從輕處罰,但是如果按照招搖撞騙定罪處罰,其具有冒充警察這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按照擇重罪處罰原則也應當認定為招搖撞騙罪。綜上,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