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案件庭審的價值及庭審教育的重構
作者:汪忠春 喻石 花秀駿 發布時間:2013-03-12 瀏覽次數:600
“少年興,則國家興;少年強,則國家強”,我國政府對青少年問題一直非常重視,但由于我國正由傳統國家向新型國家轉型,青少年犯罪問題也越來越嚴重,目前青少年犯罪與毒品犯罪、環境污染被列為世界三大公害。如何預防青少年犯罪與有效的挽救失足青少年,是我國社會迫切需要解決的一項難題。我國少年司法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寓教于審、懲教結合、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貫徹于審判工作中的每一個環節,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就開始對未成年被告人講解少年司法政策,穩定未成年被告人的情緒,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初步教育;在提審階段詳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原因后,就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幫助未成年人深刻反省自己的錯誤;在庭審查清案件事實后借助法庭這一特殊教育平臺進行全方位、立體式的教育,使未成年被告人在現實中和靈魂深處都受到法制教育,從而使未成年被告人真心悔過,積極向善。 基于教育是少年審判的核心和靈魂,筆者擬通過對少年司法的司法目的和功能的分析、少年庭審教育程序的安排及其內容的設置、成年人與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審理與教育效果的優化發表一些看法:
一、少年司法的司法目的和功能:
(一)少年司法目的與普通刑事訴訟目的之區別:
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指我國刑事訴訟法所擔負的使命,通過立法及司法所期望達到和實現的理想結果。我國普通刑事訴訟(成年人犯罪刑事訴訟)的目的是通過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權利以實現法治,維護整個社會秩序穩定。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目的則有別于普通刑事訴訟,它是通過訴訟程序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在措施上也是幫助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普通刑事訴訟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平衡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在普通刑事訴訟中控制犯罪是第一價值取向,保障人權是第二價值目標,而在少年刑事訴訟中挽救失足青少年是其第一位的價值目標,控制犯罪則被列為第二目標。這是由青少年的特點決定的,因為青少年正處于青春發育期,正是長身體、長知識、世界觀逐步形成的過渡時期,幼稚、不成熟,不定型,好學善仿,辨別是非能力差,可塑性大,成為未成年人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表現在犯罪問題上,與成年人犯罪相比表現出許多不同之處,從而構成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一方面,未成年人基于其生理和心理上的特點,更容易受到不良社會環境和教育的侵蝕和毒害,在行為上易與傳統的社會規范包括法律規范相抵觸,從而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相對成年人而言,犯罪的個性心理尚未形成固定的模式,具有較強的可塑性,更容易受到矯治。這兩方面的特征決定了未成年人犯罪應采取與成年人犯罪不同對待和特殊處理的原則。因為,從前一方面來說,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固然有其個體的因素,但從社會的責任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作為一種社會病態現象,原因更多的存在于學校、家庭、社會等各方面,從某種意義而言,未成年人本身也是家庭破裂或社會污染的受害者,社會應以寬恕之心對待,優化其身邊環境對其教育改造,而非一味強調懲罰,另外未成年人較強的可塑性又為未成年人的教育與改造提供了有利的因素。
(二)少年司法功能與普通刑事訴訟功能之區別
刑事訴訟具有四大功能:首先是控制功能,控制功能是指刑事訴訟作為一個整體在社會這一大系統中具備的功能,任何一個社會要維持自身的存在和發展,都不得不依靠一定的秩序,提供一定的規則,約束社會個體、集團的行為,這種現實的需要為社會控制提供了必要性,并使社會中產生承擔該功能的載體,目前也是最重要的功能。其次是保障功能,保障功能是指訴訟機制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的能力及實際效果。在刑事訴訟中,保障功能的實質是對司法權力的制約。再次是協調功能,當刑事訴訟作為一個整體運作時,總會同各種外在因素發生聯系。為保證刑事訴訟控制功能與保障功能的充分發揮,刑事訴訟必須使自己能夠同其他因素相互協調,減少摩擦,協調功能的指向是多方面的,訴訟社會之間的協調構成該功能的最重要內容。在訴訟運行中,訴訟與社會始終處于信息交流狀態,控制、保障功能社會的影響及時反饋到訴訟之中,使刑訴根據實際情況加強或調整某些結構、改變功能發揮作用,從而符合社會現實的要求。第四,維持功能。刑事訴訟的維持功能是保持自身賴以存在的能力,它是通過訴訟內部各機制之間的相互影響反映出來的綜合結果。刑訴四大功能不僅構成訴訟功能的整體,而且相互之間還處于銜接狀態,功能與功能之間亦存在矛盾關系。維持功能是整個刑訴功能的基礎,由此而產生的協調功能則將訴訟納入整個法律體系和社會系統之中,進而使控制和保障功能得以發揮。刑事訴訟的諸功能的矛盾體現在控制與保障、協調與維持當中。
少年司法的功能除控制犯罪外,更重要的是協調功能,即通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使其反思自己的犯罪行為,改正身上的陋習和毛病,重新融入社會生活,使社會更加和諧。少年司法制度的產生與人道主義立法思想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紀,《漢謨拉比法典》就已經將未成年人犯罪行為與成年人的犯罪行為區別開來,此后集羅馬法之大成的《優士丁尼安法典》又確立了"兒童不可預謀犯罪"的原則,認為不存在天生的壞兒童,也沒有不可挽救的兒童,對待青少年犯罪要象父母對待患病的孩子,醫生對待病人,老師對待錯誤的學生那樣,做耐心細致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英國在十五世紀左右逐漸形成衡平法理論,認為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而不是懲辦官吏,要求國家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
(三)普通刑事案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審理的重點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的審理對象是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而少年刑事案件審理的對象是未成年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未成年被告人。針對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而進行審理的普通刑事案件程序可以實施統一、規范的庭審模式,按照共性的審理模式進行審理;而少年刑事案件審理的對象是未成年被告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未成年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審理可以有同一的、固定的審理模式,而對實施的犯罪行為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審理則主要是一種實證模式,主要依據審判法官的經驗法則確定以何種方式、哪些人員、哪些內容、何種程序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法制教育,它是一種個性化的審判方式,非常講究教育的實效,講究教育的靈活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等有關社會團體的聯系,共同做好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第八條規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并且應當保持其工作的相對穩定性。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的干部、教師或者離退休人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等擔任。"第九條規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依法準確、及時地查明起訴指控的案件事實;對于構成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幫助其認識犯罪原因和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做到寓教于審,懲教結合。"這些規定就要求少年審判要貫徹全面調查原則,即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案件時,除了應查明案件事實本身的各種情況以外,還應就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格、生活環境、導致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客觀因素進行全面、客觀的調查,必要時還可以進行醫學、精神病學以及心理學方面的鑒定,并根據調查的結果選擇最恰當的處理方法。
二、少年庭審教育程序的設置及其內容:
庭審是刑事訴訟的中心和重心,建構合理的庭審制度理論對于刑事訴訟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礎性的價值,它直接體現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而在少年刑事訴訟中庭審環節的設置,則更為重要,它不光要解決未成年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更要從司法制度和思想道德兩個層面解決好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挽救問題。由于未成年被告人與成年被告人在心理和行為上有很大的差異,因此不能把對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審判和處置方式機械地引入到未成年刑事審判領域,而應當采用與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相適應的,旨在預防和保護的特殊審判方式,即教育式審判方式。
(一)設置庭審教育程序的意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積極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將教育貫穿于審判的始終,寓教于審,而庭審教育是少年審判制度的核心環節,具有重大意義。
1、法庭教育是寓教于審的核心體現。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了要查清被指控的犯罪事實外,更重要的是要貫徹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方針政策。因此辦理每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相應的教育挽救工作便伴隨著案件的整個審判過程。在法庭教育階段,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法官或者未成年人的老師或長輩,都可以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教育的主體是多元的;教育內容是全方位的,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法官從法律、親情、個人成長等不同的角度對失足少年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教育,能夠產生對未成年人的心靈震撼作用;教育的特征非常明顯,在莊嚴的法庭下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是未成年被告人從未經歷過的場面,其實際效果明顯優于一般場合下的教育。所以法庭教育是整個教育挽救過程中的核心環節。
2、法庭教育是整合法制教育和情感教育的載體。目前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非常重視,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在少年司法協助上配合默契,社會矯治的工作也已鋪開。公訴機關、特邀陪審員、法律工作者對這項工作給予了很大的支持,他們都在千方百計地教育挽救失足少年。這種共同的愿望、共同的目的在他們對失足少年進行教育時得到了最充分的展現。法庭教育程序把教育者想要說的話,集中在一個特定的時間段,讓教育者的教育發言在特定的時間段里形成強烈的合力作用,繼而對失足少年心靈產生沖擊和震動。多元化的教育主體、多方面的教育內容,在法庭教育階段這個承載體的作用下得以完全展開。
3、法庭教育是中國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的重要體現。雖然我們的少年法庭工作起步較晚,在程序和實體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但法庭教育程序卻無爭地表明了我國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對失足少年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寓教于審、審教結合的事實。青少年是國家的未來,在造就一大批為國家建設所用的人才時,對那些暫時"掉隊"的失足少年,國家并未棄而置之,社會并未撒手不管,而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挽救失足少年,這正是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優越性所在。而法庭教育則集中地體現了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特色。
(二)法庭教育時間的設置
一般而言,教育存在于審判的全過程,包括存在于裁判文書中,但作為案件審理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如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一樣,法庭教育還是有一個階段的設置問題。法庭教育的階段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模式,第一種模式是在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前,第二種模式是在宣判程序中。針對第一種模式,有種觀點認為在法庭辯論結束、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前進行教育是"有罪教育",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 筆者認為,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的未成年人案件法庭教育都應放在法庭辯論結束后、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前,第二種模式則適宜于未成年人案件中作無罪辯護或證據需要核實,擇日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的案件再次開庭時,其主要任務是宣判,因而經常發生公訴人、辯護人沒有到庭的現象,有些法定代理人也因返回原籍等多種原因而無法到庭,故參與法庭教育的教育主體不全。而在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陳述之前進行法庭教育則可避免這些不利因素。另外這種設置對那些被告人在庭上悔恨不已的未成年被告人而言,立即進行法庭教育可增強震撼力和感召力,達到趁熱打鐵的良好教育效果,也可避免一些被告人在宣判時進行教育時心不在焉、抵觸教育的現象。此外,法官一般在庭審前都提審過未成年被告人,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認罪態度已有基本的了解,經過庭審教育后,可以從未成年被告人的最后陳述中進一步了解和證實未成年被告人的悔過態度和悔改意愿,準確評判庭審教育的效果。當然在合議庭尚未評議之前,對未成年被告人作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和應受的刑罰處罰等內容的教育的確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故此階段的教育可以合議庭的名義進行組織、指揮,引導教育者的教育發言和教育方向,不要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過早地發表定性意見。
對一些作無罪辯護或案件部分事實未成年被告人有異議的案件,則應選擇宣判階段進行教育,但要注意與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所取得效果的銜接。首先要注重法制教育。對被告人處以刑罰是教育的重要手段,只有公正、合理的處罰才能達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審判人員在宣判時應向未成年被告人講解判決的法律依據,避免未成年被告人在判決結果與其預期值相差甚遠時,形成不認罪服法的抵觸心態。其次要注重前途教育,幫助未成年被告人克服盲目樂觀與消極悲觀兩種情緒。實踐中,判處緩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大都盲目樂觀,以為萬事大吉,而判處實刑或較長刑罰的未成年被告人又消極悲觀、心灰意冷,對此審判人員應告知回到社會的緩刑少年如不吸取教訓可能重蹈覆轍,而判實刑的未成年犯只要努力改造可獲得減刑。三要注重悔過改造教育,讓未成年被告人懂得只有通過勞動才能洗涮心靈的污垢,真正脫胎換骨。
(三)法庭教育的內容
法庭教育是針對某個具體的人而開展的,失足少年之間個性差異、案件差異、環節差異是明顯存在的,以一成不變的方法去對待千變萬化的被教育對象,其教育效果之不理想也是可想而知的。一般而言,應結合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原因、個人原因、社會交往等方面針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
1、家庭因素是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最重要的誘因,也是法庭教育要涉及的因素。因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是最基本的生活單位,是青少年接受最早、最多的群體關系,對青少年個性形成產生著巨大影響。由于先入為主,良好的家庭教育和影響,對未成年人今后的心理發展將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不良的家庭教育和影響,會造成未成年人心理上的缺陷,從而增大其在成長過程中實施犯罪行為的風險。國外著名的教育學者馬卡連柯認為:"學生主要教育基礎是幼兒時期奠定的,五歲之前所做的一切,等于教育過程的百分之九十的工作。"而青少年幼兒時期基本是在家庭度過的,由此可見,家庭教育對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過半數案件青少年犯罪與其生活在一個不健康的家庭有著直接或間接的關系。調查顯示,可能對青少年個性產生不良影響的家庭有以下幾種:自然結構破損的家庭(如離異家庭、父或母已去世,空巢家庭);經濟貧困家庭(如父母長期患病需要治療,父母長期下崗在家或無業);不道德的家庭;犯罪者的家庭;精神障礙者的家庭;吸毒者的家庭;經常遷居的家庭;父母無知和無教養的家庭;經常有家庭暴力等糾紛的家庭;父母對子女感情淡薄的家庭;父母對子女感情過分的家庭;父母對子女督促,管教不夠的家庭;父母對子女督促,管教過嚴的家庭。在庭審教育中,要結合未成年被告人的家庭因素進行教育,為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長分析問題,指明家庭成員的行為方式和家庭教育方面要注意的問題。
2、未成年被告人個人因素是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直接因素,也是法庭教育重點教育的因素。
在犯罪原因系統內,首先由外在因素作用于主體因素而對主體產生作用,促使主體開始走上犯罪化道路,主體因素與外在因素在相互作用和轉化中,使主體因素得到了強化,并促成了主體因素的強化和發展,這又反過來,加強了外在因素對主體因素的影響,促使主體進一步向惡性發展。在這過程中,主體一方面將外在因素的影響,外化為主體因素;另一方面,主體又在新的質的基礎上,能動的接受更多、更廣、更深的外在因素的影響。從而使主體進一步發生變化。這種變化遵循著質量互變規律。主體從個性偏頗開始,繼續在主體因素和外在因素的交替相互作用下,形成犯罪心理,犯罪心理又同某些外在因素相結合,而萌發滿足非法需要的動機,在犯罪動機的推動下,主體就會進行犯罪預謀,進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發生。而犯罪行為的得逞也作為外在因素來鞏固主體的犯罪心理,使主體在犯罪的道路上越陷越深。
針對未成年被告人個人因素的法庭教育的內容因結合案件類型進行不同的教育,以求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
如未成年人實施的侵財犯罪,主要集中在盜竊、搶劫、詐騙等類型案件上,這類案件要啟發、幫助未成年被告人分析違法犯罪的原因,未成年人由于在經濟上長期受父母供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勞而獲的思想,經常受到金錢的誘惑,貪圖較低層次的物質享受,如果缺乏健康的心理機制和道德觀念,非常容易走上侵財犯罪的道路。因此,在法庭教育中,應將教育重點放在矯正其畸形的心理結構,確定新的動力定向。應對他們加強社會道德和人生觀的教育,牢記八榮八恥,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幫助他們分清是與非、善與惡、榮與辱的界限。同時根據他們貪圖享受、好逸惡勞的心理特點,對他們要注重勞動意識的教育,使他們明確勞動的目的和意義,明白勞動光榮、不勞而獲是可恥的,從而激發其熱愛勞動、奮發向上的傾向性。其次,要幫助未成年被告人提高對犯罪危害性的認識。通過庭審要使未成年被告人認識到自己犯罪行為給國家、社會、被害人所造成的危害,自己所犯罪行也使自己站在法庭下接受審判。
三、為優化教育效果,成年被告人與未成年被告人共同犯罪案件應實行分案審理。
由上文分析可知,少年刑事案件審判程序與普通刑事案件程序在司法目的和價值取向上都有著明顯的區別,一件刑事案件中若既有成年被告人又有未成年被告人,則會產生訴訟程序價值上的沖突。筆者認為,在我國應實行相對的程序分離原則,即在審判階段,只要不影響案件的正常審理,就必須對同一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處理。但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由于分案而使案件無法正常進行審理時,還可以恢復合并審理。這是因為:
第一,成年犯與未成年被告人分案審理,有利于少年刑事審判工作重點。法院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過程中,已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未成年被告人采取了不同于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分案審理后,在辦理少年刑事案件時,便于將工作重點放在教育、感化未成年被告人身上,突出少年刑事案件審理的特點。如果不分案處理,對同一案件中的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共同適用少年審判程序,則成年被告人會感到明顯的歧視待遇,對庭審程序的公正感到懷疑,影響司法的權威性,不能使全案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很有可能使少年案件偏離少年審判的司法宗旨。
第二、成年犯與未成年被告人分案審理,有利于解決法律適用上的沖突。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明確規定了審理不公開原則。對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系共同被告人或者有牽連關系的案件,為了保護未成年被告人的特殊利益,一般應理解為應當全案不公開審理。在實踐中,通常也是不公開審理的,但有時涉案成年被告人人數眾多,辯護人也多,作證的證人多,實際上,這一不公開變成變相的公開或者半公開,違反了審判不公開原則的實質內容,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公開審理是成年人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公開審理使整個法庭的活動置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從而促使司法人員公正執法,成年人的家屬也因此喪失了到庭旁聽的權利。
第三、分案審理有利于平衡判刑的社會效果。從實體法上來說,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對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一般采取不同的處理與懲罰。從整體上來說,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般采取從輕、減輕處罰的原則。在一案審理的案件中,審判機關往往考慮整個判決的量刑平衡和差距不宜太大,而造成對成年被告人所處的刑罰也相應得到減輕,容易導致重罪輕判,違反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利于實現對成年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有力打擊。
最后,分案審理有利于避免法庭污染現象。在對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系共犯或者有牽連關系案件的審理中,一般是對共同犯罪案件中的被告人分別進行訊問。但是,在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的過程中,未成年人不可避免的會受到各種污染,如有些成年人避重就輕甚至當庭翻供,拒不認罪的種種表現,很容易影響未成年人的認罪悔罪態度。
總之,少年審判是一種個性化的審判方式,它以幫助、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為目的,在庭審設計中應突出教育的功能和地位,應對普通刑事案件的庭審程序予以改造或重構,突出庭審教育的靈活性。正如刑法古典學派創始人貝卡里亞所言"預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艱難的措施是完善教育。教育不在于課目繁多而無成果,而在于選擇上的正確,當偶然性與隨意性向青年幼稚的心靈提供道德現象和物理現象的摹本時,教育起著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過感情的途徑,把年輕的心靈引向道德。" 而少年審判就是要起到這樣的作用,使失足青少年走向新生。
參考書目:
1、徐建主編,《青少年法學新視野》,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2005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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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黃風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2004年1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