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在沒有煙草部門發放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情況下,從A地非法購進某品牌香煙200條至B地銷售,在運輸途中被公安部門查獲。經鑒定該批香煙均為真貨,市場價值90000元。公訴機關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抗辯稱,自己是在運輸途中被查獲的,并沒有實際對外銷售,應當屬于非法經營罪的未遂犯。

 

對本案的犯罪完成形態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應屬于非法經營罪的未遂。理由是,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在非法經營犯罪中具有買賣、運輸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既遂。分析非法經營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可以得出存在既遂、未遂情節的結論。相反,刑法對有些犯罪的既遂標準做了特別的規定,如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與否,應以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其中一種行為為標準,而不以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出賣為標準。因此,當辦理案件過程中,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該案被告人購進卷煙,在運輸途中被查獲,尚未銷售,定被告人的行為系未遂是適當的。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王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違反國家專營、專賣的規定,從異地運輸香煙至本地銷售,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于犯罪既遂。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在我國刑法領域,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既遂,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說是通說,即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要件。本案中,從犯罪構成上來分析,主觀上,被告人具有犯罪的故意,即明知煙草是國家法律規定屬于專營、專賣的物品仍擅自運輸,以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觀上,被告人已實施了無準運證將卷煙從A地運輸至B地的行為,即使是運輸途中被查獲,其行為已屬于無準運證運輸卷煙。主體上,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被告人王某也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要求。客體上,非法經營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正常的市場秩序,而非法經營行為中購買、運輸、銷售等任何一環節的行為均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故該罪名涉嫌的犯罪是行為犯,即只要被告人實施了非法經營活動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犯罪活動,就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犯罪既遂。本案中,王某的無證運輸香煙的行為已經齊備了非法經營罪的全部構成要件,應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