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變相跨區域經營影響經濟社會穩定
作者:立案一庭 發布時間:2013-03-08 瀏覽次數:2041
據統計,與2011年相比,2012年常州中院涉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糾紛案件數量增長了7倍。這些案件除了具有案件數量多、涉案標的大等特點外,還具有一個共同特征:突破監管限制變相跨區域經營,對經濟和社會穩定帶來的負面影響不容小覷。
一、案件特點
從常州中院收案情況來看,小額貸款公司突破“不得跨地區經營”規定的情況大量存在。比如,溧陽某小額貸款公司就將其貸款發往上海等地,為了符合相關的監管規定,就找一個本地區的常住居民作為借款人來辦理借款手續,款項實際上都是打往外地的公司或個人。首先,由于大多數的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都在15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且大都由自有資本作為運營成本,資金實力較弱。其次,由于從業人員專業性不夠,風險控制能力相應缺乏。以上因素造成小額貸款公司對外地的實際用款客戶的真實情況難以全面深入地了解,往往只能從表面看看客戶的公司廠房規模,為了盡可能地降低貸款風險,多數小額貸款公司迷信房產抵押。此外,在放款之后,對實際借款人的經營情況也無法實時有效掌握。而一旦面臨外地的借款人違約,由于借款人名義上只是本地的在借款合同簽字的人,且多為當地農民,沒有任何還款能力。而外地的實際借款人往往多處欠債無力償還而不敢露面,小額貸款公司只能要求行使抵押權,將抵押物拍賣后優先受償。
1、借款關系復雜,易生糾紛。從大量的小額貸款公司借款糾紛案件中可以看出,異地貸款多數由本地農民作為名義上的借款人,外地居民或企業為實際用款人,抵押物為其他外地居民的房產。由于涉及的人多,相互之間不熟,監督制約弱,很容易產生各種糾紛。
2、名義借款人和抵押擔保人對風險預見不足。統計顯示,小額貸款公司變相跨區域放貸的名義借款人多為本地農民,文化素質低,法律意識欠缺。抵押擔保人多為普通市民且以中老年人為主,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不強。他們往往出于朋友或熟人介紹,加之實際用款人支付的一點好處就以自己的名義去借款或以自己的住房為借款擔保。
3、名義借款人與抵押擔保人處于極為不利境地。小額借款公司起訴到法院后,名義借款人多為本地農民,出于對吃官司和巨額債務的恐懼,大都攜全家老小倉惶逃往異鄉。作為抵押人的外地居民,多數經濟實力一般。在要求其承擔抵押擔保責任時,其易采取過激行為。
二、造成危害
1、名義借款人和抵押擔保人承擔后果危及社會穩定。
名義借款人逃往異鄉后,由于巨額債務不能償還,不敢公開露面,面臨生計困難,可能影響逃入地的社會治安和穩定。抵押擔保人多是用自住房屋作抵押,在執行抵押物時,往往以死相威脅阻礙執行,也是引發社會沖突的重要誘因。
2、嚴重沖擊社會信用體系。
在此類型的案件中,名義借款人無還債能力而逃債,個人信用破產。抵押人以各種方式阻礙法院執行其自住房屋,影響自身信用。實際借款人欠債不還,也嚴重損害了社會信用體系。
3、增大經營風險影響金融穩定。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對異地的客戶不了解,難以識別和時時掌控客戶風險;跨區經營勢必需要更大規模的資金,可能造成小額貸款公司資金鏈危機;此外,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遠高于銀行貸款利率,大規模跨區經營將沖擊整個金融市場秩序,危及金融穩定。
三、對策建議
1、進一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監管。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逐利沖動,變相突破“不得跨地區經營”的監管規定,監管部門要加大監管力度,摒棄簡單的形式審查,著重審查借款人的經濟實力和借款用途,堅決查處變相跨區域經營的行為。
2、強化小額貸款公司在貸款時向借款人和保證人風險提示義務。小額貸款公司在與借款人簽訂合同時必須明確告知借款人如果逾期不能還本付息將會承擔的法律后果以及信用后果。對擔保人也須明確告知其擔保的風險,讓其充分明白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后果。
3、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宣傳教育功能。積極利用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派出所等基層組織的組織、資源和地利優勢,通過開座談會、發宣傳資料、辦宣傳展覽、上門講解等多種方式,利用社區熟人口口相傳的特點,迅速在社區掀起防范借款和擔保風險的高潮,從根本上促進基層普通老百姓的法律、風險意識,從源頭上消除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