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交通事故傷殘復核協作制度,就是在涉及傷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當保險公司對傷殘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時,由專門的協調小組予以復核,復核結論供承辦法官參考決定是否準許重新鑒定的一項規則設計。

 

一、制度設立背景

 

目前,涉及傷殘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在調解過程中爭議較多,主要是保險公司與傷者以及司法鑒定機構就傷殘鑒定結論分歧較大。保險公司在此類案件處理中慣于申請重新鑒定,致使案件周期長,調解成功率低,傷殘賠償金到位不及時。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可以成立鑒定復核協調小組,對傷殘鑒定結論進行復核,并將相關意見作為案件承辦法官作出是否準許重新鑒定決定的依據。

 

二、制度運行規則

 

首先,必須成立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鑒定復核協調小組,筆者認為該小組法院可在法院司法鑒定部門牽頭下成立,成員包括案件審理部門、保險行業協會、司法鑒定機構管理部門等,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法院司法鑒定部門。

 

其次,復核的運作程序為,當保險公司提出重新鑒定申請時,案件承辦法官可向法院司法鑒定部門請求復核。法院司法鑒定部門可以通過電話、視頻、網絡等通訊方式,召集協調小組成員對重新鑒定申請進行預核。預核中,對于那些明顯違反法律規定、不合常理、沒有依據,保險公司純粹是為了拖延時間而玩的訴訟技巧的重新鑒定申請,可由復核協調小組直接給出復核意見;對于那些專業性強、保險公司提出的依據較多,復核協調小組成員間意見分歧較大的重新鑒定申請,可由協調小組組織專家對鑒定報告作出傾向性復核意見。這一程序中專家復核意見區別于重新鑒定中專家意見。因為專家參與復核主要是從專業角度答復當事人或復核小組成員針對原先傷殘鑒定報告提出的異議,即主要是為了答疑解惑。而重新鑒定則是由專家另起爐灶重新對傷殘情況鑒定。上述兩者將應遵循的程序規則、時間人力物力投入成本等不盡相同。當然,原先實施傷殘鑒定的專家必須回避參與傷殘復核,這是程序正當的基本要求。

 

再次,專家參與復核后,復核協調小組綜合專家的意見出具最終的復核意見。該意見按照基本相符一般相符較大差別等幾個等次來確定,并提交給案件承辦法官,作為法官進一步調解或做出是否批準重新鑒定的依據。

必須說明的是,復核意見僅是作為案件承辦法官作出是否重新鑒定的參考,不是必須遵守的要求。因為,傷殘鑒定結論僅是法官綜合判定案件事實的一項證據,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法官是否采信傷殘鑒定結論以及是否準許重新鑒定有一套遵循的程序規定,并最終由法官自己達到內心確認。

 

三、制度設立優勢

 

相較于原先由案件承辦法官直接決定是否進入重新鑒定程序,設立交通事故傷殘復核協作制度的優勢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法院而言,可以大大提高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調解比例,對法院縮短辦案周期、提高調解率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二是對受害人而言,有利于其訴求及時得到處理。因為一旦進入重新鑒定程序,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意調解,受害人只能得到交強險賠償,超出部分需要向肇事者索賠,執行難是眾所周知的事實。另外保險公司還可能上訴,受害人獲得足額賠償更是遙遙無期。

 

三是對保險公司而言,有利于其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從保險公司內部管控而言,如果能將不合理的損失盡量接近到與事實相符,上級理賠部門更容易接受,結案速度將大大加快。

 

四是對司法鑒定機構而言,有利于維護其聲譽。鑒定機構是專業權威機構,其鑒定報告如果經常被申請重新鑒定或重新鑒定后推翻,對于鑒定機構的名譽也是很大損失,對于其長久穩定經營也是不利的。

 

五是對訴訟代理人而言,如果發生分歧后無法維持原鑒定結論,委托人會對代理人不滿,可能還會影響其聲譽及代理收入,如果在區域范圍內形成了這樣一個機制,那么對所有代理人都是一視同仁,委托人也不會因為鑒定結論有變化而對代理人發生質疑。

 

某種程度上,鑒定機構現在已經脫離了法院的視野所及,加上其具有專業性,鑒定過程的私密性,使外人難窺其中,是否能夠通過此項舉措,增進鑒定的透明度,使各個層面或機構能夠參與到對鑒定結論及過程的鑒定監督和評價中來,使其陽光化,提高其公信力,這對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也是很有益處的。

 

 

 

交通事故傷殘復核協作制度是當前基層司法機關在推進司法改革、破解司法難題中的一個縮影、一項實踐。目前,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在這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相信在上級機關的監督指導下,將不斷完善、不斷成熟,成為又一個鮮活的基層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