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財產糾紛增多的原因及對策
作者:趙穎穎 發布時間:2013-03-06 瀏覽次數:462
自最高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出臺后,儀征法院在婚姻家庭案件審理中發現,離婚后財產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審理難度加大,不利于社會穩定,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原因分析
1、法律普及和維權意識增強。報刊網絡、報刊、電視等輿論媒體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進行大肆的宣傳報道,引起整個社會對婚姻法的普遍關注,一般群眾對婚姻法具體條文的規定都有所掌握。訴訟離婚的當事人機械對照條文,感覺夫妻財產分割不公,或在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時未對夫妻財產進行分割,設法找尋證據對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2、單方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現象普遍。一些訴訟離婚的當事人,對離婚作了充分準備,通過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逃避分割,訴訟過程中對方不知情或無法舉證,導致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全面的分割。離婚后,對方有充足的時間進行調查取證,一旦獲得新證據,即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再審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3、協議離婚中財產分割存在瑕疵。夫妻雙方在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時,部分雖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了協議,但是由于諸多問題導致分割難以進行,必須通過訴訟解決。如,當事人一方反悔拒絕按照協議進行分割;共有房屋、車輛等財產分割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時出現瑕疵或者得不到積極配合;當事人將財產挪作他用無法履行協議;協議對共同財產的范圍分辨不清或約定不明確而導致協議無效或無法實際履行。
4、缺席離婚判決遺留問題。因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通過公告送達的,另一方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財產,由于一方未能到庭,財產范圍和數額無法查實,故判決時僅解除婚姻關系,只能通過另案起訴的方式解決,引發專門針對財產分割問題的訴訟。
二、對策和建議
1、加大離婚時隱匿或轉移共同財產的違法懲治力度。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于一方提供的涉及財產的證據,認真審核,防止一方當事人與他人串通、偽造證據;當發現一方有違法轉移、隱匿財產情形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違法一方應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2、加強離婚訴訟案件調解的針對性。離婚訴訟時,財產分割的訴訟費標準較低,一旦重新起訴,按財產案件標準收費,訴訟成本高,調解難度大。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爭取一并將夫妻共同財產及時合情合理合法地分割,以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對于堅持自行處理財產問題的當事人,告知同時處理好財產分割問題的益處及自行分割財產潛在的風險,避免再次訴訟。
3、加強與婚姻登記部門的聯系。建議該部門在辦理離婚案件時謹慎地審查雙方的財產分割協議,告知財產約定不明、不實帶來的法律后果;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權利證書原件,發現擅自處分他人財產的條款不能寫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分割財產的,可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完畢;對于需要登記公示的財產,可在雙方辦理完登記公示手續后再發放離婚證書,爭取從源頭上減少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