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這是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作出的進一步規定,該規定對保證審判活動的公正性有著重要的意義。為了縮短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各法院和檢察院都積極探索簡易程序集中審理模式,經過初步試水,這種繁簡分流,簡易程序集中審理的庭審模式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檢兩院的負擔,但是對法院司法警察部門來說,這種審理模式卻會加重負擔。具體闡述如下:

 

一、在押解被告人方面。簡易程序集中審理模式首先要求法警將數名被告人一同帶至法庭上,根據最高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規則》第三條規定:“一名被告人應當由兩名司法警察押解;對重大案件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警察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從上述規定中,可以看出,如果集中審理的被告人過多,法警部門必須要安排大量警力保障刑事審判,而民事審判和法庭安保的警力就難以保證。

 

二、在維護法庭秩序方面。根據最高院發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的規定:“司法警察進行安全檢查時不僅要對公訴人、律師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還要對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同時,對其進行人身、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被告人過多勢必會導致旁聽人員過多,如果旁聽人員不遵守法庭紀律,就會讓原本緊張的警力更加捉襟見肘。

 

三、在保障被告人權利方面。新刑事訴訟法要求檢察機關必須出庭對整個庭審活動全程監督,這就對參與庭審活動的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權利方面,法警在押解被告人尤其是押解未成年人或者老年被告人或者女性被告人的時候要注意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在械具的使用、語言的交流方面尤其要注意,不能讓審判程序的瑕疵成為案件被抗訴的理由。

 

為積極應對簡易程序集中審理給司法警察帶來的挑戰,筆者認為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是刑事審判部門要與法警隊密切配合。刑事審判部門在決定適用簡易程序集中審理模式后,要提前1-2天與法警隊取得聯系,讓法警隊科學分配警力和借調警力。

 

二是嚴格控制審理件數和旁聽人數。審理簡易程序案件不宜過多,刑事審判部門要嚴格控制簡易程序審理的數量,從自身審判資源和本院法警隊的警力科學制定數量,一般不宜超過三件,對于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可以制定旁聽人員代表制度,在旁聽人員中挑選與被告人關系最密切的人員或者文化素質較高的人員,最大程度上降低法庭秩序混亂的可能。

 

三是進一步確保被告人自愿認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告人自愿認罪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但是如果被告人在開庭過程中當庭翻供或者提出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等情況,一般情況下,就不能適用簡易審理,簡易程序集中審理的程序就會被打亂。所以,刑事審判人員一定要提前介入,在送達起訴書的時候直至開庭審理前一定要確保被告人對案件事實沒有異議,并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四是進一步提高簡易程序的當庭宣判率。簡易程序一般要當庭宣判,這樣不僅減輕了刑事審判人員的二次開庭,也可以避免讓法警二次押解,所以說,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適用簡易程序集中審理的案件必須全部當庭宣判。

 

五是從根本上提高司法警察的職業素質。簡易程序集中審理對法院的司法警察自身警力調配、警務保障等方面都是巨大的考驗。司法警察要進一步加強對身體素質尤其是業務素質的建設,無論是一般的警務保障還是突發狀況的處理,都能積極妥善的應對,堅持以增強自身素質為根本,促進法警履職能力的全面進步,努力建設一支警力充實、結構合理、專業精湛的法警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