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月,李剛下班回家,途中遇吳紅軍開車逆行,李剛為躲避吳紅軍,連人帶自行車跌入一旁修路挖的坑里,造成李剛車毀人傷。后查明負責修路的施工單位未在該施工路段設置安全警示標示和采取相關保護措施。李剛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對李剛損失的承擔,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吳紅軍和施工單位的行為之間是間接聯系,致同一損害的發生,不構成共同侵權,承擔按份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吳紅軍和施工單位的行為之間有直接聯系并致同一損害發生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李剛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

 

分析造成李剛損失的原因有二:(1)吳紅軍的逆行;(2)施工單位的不當施工行為。吳紅軍逆行構成對李剛的侵權行為,應當對逆行引起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施工單位在公共場所施工而未設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構成侵權行為,也應當依法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本案中,吳紅軍與施工單位主觀上對于李剛的受傷都具有過失,不存在故意,但顯然沒有共同過錯,也就是對造成李剛的傷害并沒有事前的意思聯絡。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3條的規定,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分為兩種:(1)如果數人的行為之間有直接聯系并致同一損害發生的,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2)如果數人的行為之間有間接聯系并致同一損害發生的,不構成共同侵權,所以應各自承擔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本案的情形看,吳紅軍與施工單位的行為僅僅具有間接聯系,可以排除適用連帶責任。 按照《侵權責任法》第12條的規定,本案屬于典型的原因力并合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共同侵權,需要各自承擔責任。這一類型的行為特征是: 1、兩個以上的侵權人; 2、都有過錯; 3、都實施了侵權行為,不同的侵權行為; 4、每一種侵權行為都不足以導致該后果,相互結合在一起才共同作用機制下導致了該結果。所以本案中,吳紅軍和施工單位對李剛的損失承擔應按照各自過錯范圍承擔按份責任。

 

由本案,筆者就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簡單分析如下:

 

對于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因數人侵權行為對于損害后果的原因力結合方式的不同,在定性上有“原因競合”與“原因并合”兩種區別:

 

1)無意思聯絡的原因競合。即任何一個加害人的單獨行為都足以獨立造成該損害后果的,則成立共同侵權,形成連帶責任。此類行為又被稱為“行為關聯的侵權”或“客觀共同侵權”。從原因力的角度,又稱為累積因果關系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例如:甲乙相約一起去打獵,看見遠處的一個獵物同時開槍,槍響,前去一看,一個割草的老人痛苦地躺在地上,心臟處中兩彈,當即死亡。法醫驗尸證明,其中任何一彈都足以當即致命。 行為特征可以概括為: 兩個以上的行為主體; 損害發生前各行為主體不存在發生損害后果的意思聯絡,分別實施侵權行為; 給受害人造成了同一損害; 每一個侵權行為都足以單獨造成全部的損害。 

 

2)無意思聯絡的原因并合。即任何一個加害人的行為都不足以單獨導致該損害后果,而必須結合在一起共同發揮作用導致該后果,或者各個加害行為分別導致不同的后果。其特征可概括如下:有兩個以上的行為主體;各行為主體分別實施不同的過失行為;損害發生前各行為主體不存在發生損害后果的意思聯絡;各行為主體的行為單獨不能致損害后果發生;各行為主體的行為作為損害后果的原因,數個行為結合在一起共同造成了損害后果,或者數個行為相互結合加強了損害后果,即各個行為主體的行為都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一個不可或缺的因素。

 

以上兩類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原因力也即因果關系的區別上,如甲乙兩個企業分別排放污水到同一魚塘,導致魚類全部死亡。就從兩個企業的污水排放量來看,如果任何一家都足以導致該后果,則屬于前者,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兩家的污水量加在一起才能導致該后果,或者兩家不同性質的污水在魚塘結合在一起后產生了某種化學反應才導致該后果的,則屬于后者,承擔按份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