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往往會遇到被執行人由于種種因素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為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減少訴訟成本,提高執行效率,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也成了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采取的一種執行措施。但是,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在現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釋中規定得不盡完善和具體,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認識和做法存在差異。為此筆者對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問題作一些探討。

 

一、在我國現有的法律范圍內,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在執行階段可以直接追加配偶為被執行人。

 

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可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情形僅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71條至27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6條至82條、85條規定了可以變更和追加被執行人的條件和范圍:

 

1、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合并的,其權利義務由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受;被撤銷的,如果依有關實體法的規定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該權利義務承受人為被執行人。

 

2、其他組織在執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對該其他組織依法承擔義務的法人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

 

3、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

 

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5、被執行人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6、被執行人為個人合伙組織或合伙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伙組織的合伙人或參加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7、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裁定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若必須執行已被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時,對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應得的收益應依法保護。

 

8、被執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為兩或多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分立協議確定的比例承擔債務,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續的企業按照其從被執行企業分得的資產占原企業總資產的比例 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9、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注冊資金不實或抽逃注冊資金的范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10、被執行人被撤銷、注銷或歇業后,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無償接受被執行人的財產,致使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清償債務或遺留財產不足清償的,可以裁定由上級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所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 如果被執行人的開辦單位已經在注冊資金范圍內或接受財產的范圍內向其他債權人承擔了全部責任的,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開辦單位重復承擔責任。

 

11、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期間,保證人為被執行人提供保證,人民法院據此未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審結后如果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即使生效法律文書中未確定保證人承擔責任,人民法院有權裁定執行保證人在保證責任范圍內的財產。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并沒有將被執行人的配偶列入可直接追加為被執行人的對象,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官無權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二、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應具備的條件。

 

一般來講,執行法官不能超越生效裁判文書的范圍進行執行,對案外人也沒有約束力,更不能對案外人進行執行。被執行人的配偶作為案外人,其沒有參與審判過程,如果在執行階段直接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則將其本應當享有的一系列訴訟權利(如答辯、舉證、質證、反訴、上訴等等)剝奪,明顯不公。因此,法律沒有規定法官可以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但為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債務,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具有現實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執行人所負擔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對此類案件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