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房過戶后發現無法入學 責任該如何承擔?
作者: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李媛 發布時間:2018-12-26 瀏覽次數:651
2016年5月,小王夫婦為了解決兩個孩子讀書問題,購買了陳女士在市委東大院的一套房屋,總價款61萬元,簽訂合同時特別約定房屋學位未被占用,小王向陳女士支付了房款后,雙方辦理了相關過戶手續;2017年7月,小王到附小給孩子報名上學時,學校告知房子的學位已經被占用了,后來孩子只能在清河小學就讀。2017年11月,小王將陳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陳女士賠償其損失28萬元。
陳女士到庭陳述時確也叫起了“委屈”,原來陳女士在市委東大院有兩套房子,她只有一個孩子在附小上學,賣房子時她以為自己家有兩個學位,現在只用了其中一個,所以就賣掉了其中一套房屋,哪知道學位被使用了之后六年內就不能給其他人使用了;而且在得知房子學位不能使用后,陳女士積極協助小王家解決孩子上學問題,讓孩子正常就讀了清河小學,再加上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期間全市房屋大幅上漲,原來61萬的房子現在價格已經超過100多萬元,所以陳女士覺得小王家并未產生什么損失,不同意賠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小王和陳女士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小王按約定支付了房款,陳女士就應當按照自己的承諾交付未被占用學位的房屋,陳女士未了解清楚相關情況就出售房屋,導致小王的孩子未能正常就讀附小,已構成違約。但是由于陳女士積極協助小王家解決問題,而且涉案房屋已經大幅度漲價,所以法院最終酌定陳女士賠償小王夫婦3萬元。
法官提示: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家長為了孩子上學購買學區房,在買房時如有特殊要求一定要在簽合同時寫明,并對所購買的房屋情況進行詳細了解,免得出現違約時無法維權;對于售房者在出售房屋時也要明確向買房人告知相關房屋信息,以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