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斷案
作者:薛子裔 發布時間:2013-02-28 瀏覽次數:1781
明朝安遇時的《龍圖公案》是公案小說的典范,案件類型比較豐富,破案、斷案情節生比較生動,能夠較完整的展示包公的人物形象。既是小說,自然免不了張冠李戴,古往今來,青天斷案的故事完全可嫁接到包公身上。正史中有記載的僅有《割牛舌》案。包公不僅僅是一個人物,更是一個角色,一個集智慧、公正、勤廉、忠誠、恤民于一體的臉譜化的青天角色。包公的青天形象深入民間,并內化為民眾對司法的心理認知。
一位同事曾感言:包公案害死人。乍聽錯愕,靜坐深思,繼而拍案,直呼有理。民眾以包青天的標準考量你,你做不得包青天,你就是庸官、貪官。尤其是遇上所謂的"官二代"、"富二代"的案件,新聞報道、街頭巷議往往會一邊倒,"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壞人不得逍遙法外","該殺的人必須得殺",不殺,就是"分不清大是大非"的政治糊涂蟲。這無疑是一種簡單化、類型化的泛道德主義批判,然而由此形成的涉訴輿論對司法的沖擊是不可低估的。
包公是如何斷案的?我們還是回到《龍圖公案》的文本分析。《龍圖公案》共百篇,除《忠節隱匿》、《巧拙顛倒》等數篇為斷陰案,其余均為斷陽案。所謂陰案,更多是世事評判,算不上公案。包公案主要有奸情、錢財、小偷小騙、報復誣告等幾類,人物多為小商小販、士人書生、小偷騙子、淫僧流氓、皇親國戚。包公斷案的技法好比一個魔箱,里面裝滿了拆字斷句、占卜問卦、神明啟示、鬼魂托夢、心理窺探、常識推理等等。歸納而言主要有兩類,一是借助神明啟示、鬼魂托夢,二是借助個人智慧。兩類案件各占包公斷陽案的半數左右。
先說第一類,借助神明啟示,主要有菩薩托夢或占卜問卦、靈異事件啟發。借助鬼魂托夢,主要有托夢給親友讓其申告,繼而托夢給包公陳以實情;直接托夢給包公直陳案件或以詞句點化。部分案件神明啟示與鬼魂托夢往往鏈接在一起。其中很多是疑難復雜案件,如果不借助上述現象是很難斷案的。
舉《烏盆子》和《蟲蛀葉》兩個公案。《烏盆子》講揚州商人李浩外出做買賣,途中被人謀財害命,其尸首被燒成灰并和到泥土中燒成烏盆子。烏盆子被一老漢買來做尿盆用。一天晚上,老漢起來小解,烏盆子向老漢鳴冤。老漢抱著烏盆子向包公伸冤,包公聽后震驚,將兩犯罪嫌疑人抓起來。二人不肯招認。包公又把他們的妻子"請過來",將"案情"一股腦地抖露出來。兩人的妻子聽后嚇得發抖,只好坦白,兩人心理崩潰,俯首認罪。
《蟲蛀葉》講一個叫高尚靜的人在城隍廟祈福時,不小心將身上四兩銀子掉在廟里,被一個叫葉孔的人拾得。高尚靜回家后發現錢掉了,再回廟里,怎么也找不著。聽說包公斷案如神,高尚靜一紙訴狀告到包公處。由于沒有明確的被告,包公駁回其訴訟請求。包公轉念又想,為官應為民分憂解難,心中感到不安,就到城隍廟燒香禱告。當天夜里三更,忽然狂風大起,吹落一片葉子到包公房里,葉子中間被蟲蛀了一個孔。第二天包公就讓衙役將葉孔拿下。
第二類,借助個人智慧,主要包括深入細致調查案情;審問案件進行妥當推理;麻痹、誘使罪犯暴露真實情況。
一是注重案件調查。主要有現場勘查法、裝神弄鬼法、微服私訪法、引蛇出洞法等。《木印》講包公在南巡途中發現蒼蠅叮一死尸,死人的衣帶上系了一個木刻小小印子,是賣布的記號。包公化裝成布商,暗自比對記號,順藤摸瓜,最終找到殺人犯。《阿彌陀佛講和》講了一件兇殺案。許秀才與蕭屠夫的女兒淑玉兩下看好,并有男女茍合之事。為保密起見,淑玉想了一個法子"我今備一圓木在樓枋上,將白布一匹,半掛圓木,半垂樓下。你夜間只將手緊抱白布,我在樓上吊扯上來。"一天夜里,許秀才被朋友拉去喝酒,正巧當夜和尚明修路過樓下,手搭白布上了樓,對淑玉強行求歡,淑玉不肯,被和尚一刀殺死,簪子、耳環、戒指也被搶走了。事發后,蕭屠夫到衙門告許秀才的狀,說許秀才殺死了淑玉。許秀才只承認奸情,不承認殺人。包公看秀才貌美性和,似非兇惡之徒。包公從秀才口中得知叫街和尚夜間會敲木魚經過樓下,便設下計謀,讓一妓女扮女鬼,兩衙役扮鬼差。明修和尚嚇得屁滾尿流,如實供罪。
二是善于推理分析。這種推理不僅包括邏輯推理,還包括常識推理、心理推斷等。《奪傘破傘》較好地把握了受害者的心理,有一個叫羅進賢的人要去訪友,天下大雨,一后生在路亭中招手要求共傘。共了一段傘,兩人要分手了,這后生硬說這傘是他的,兩人爭執起來,扭打到衙門。包公心生一計,令左右將傘扯破,每人分一半去,將二人趕出去。私下交代衙役跟在兩人后面看他們說什么。衙役回復道:"一人罵老爺糊涂不明;一人說,你沒天理爭我傘,今日也會著惱。"這罵人的是羅進賢,因為叫冤,出口罵官。那后生原來是一晃蕩的光棍。《騙馬》較好地體現了常識推理的運用。講一騎瘦騾的騙子借相馬之際,把他人的馬給騎跑了。受騙者到衙門告狀。包公設下一計,讓騾子識途而歸,找到了騙馬的人。
三是精于麻痹罪犯。或施以"美色",或施以"獎賞",或施以"物誘"等等。《陰溝賊》講一商人葉廣外出做生意,貌美如花的老婆與他人勾搭成奸。某晚,商人回到家,身上有銀子十六兩,怕直接拿回家不安全,就放在屋旁的陰溝里。回到房中,葉廣告訴妻子藏銀的事情,卻被奸夫聽到。奸夫把銀子取走。等到葉廣再去找,銀子的影子都見不著。夫妻大吵一架,葉廣將妻子告到衙門。包公看了狀詞,就叫來葉廣的妻子問話,料定她有奸夫,她卻死活不肯招認。包公設下一計,謊稱要將葉廣的妻子官賣,將賣得的錢還其丈夫。奸夫浮出,步步上鉤。《妓飾無異》講一小偷藏在新婚夫妻床下,伺機偷盜。后被那家人抓住,痛打一頓,扭送官府。小偷辯解我是醫生,"彼婦有僻疾,令我相隨,常為之用藥耳。"包公叫來那家人一問,新娘子確有怪病。包公見此人相貌丑惡,懷疑他是小偷,他說的話完全可能是床下聽到的,不足為奇。包公心生一計,叫衙役找了一個妓女,打扮地跟新娘子一樣。第二天升堂,小偷自鳴得意,看到妓女,以為是新娘子,直呼其小名,說是你請我治病,你把我當小偷,豈有此理。包公略施小計就把小偷給撂倒了。
分析《龍圖公案》,感覺更多的是在聽段子。如其中一些地方與古代真實的司法制度是不太符合的。《陰溝賊》中兩口子因丟失銀子吵架,執法者有權拿妻子去"官賣"嗎?此其一。其二,疑難復雜案件的斷案過程具有相當大的偶然性。換成另外一個人,恐怕就是冤案滿獄。這與古代的司法實踐也是不太符合的。第三,借助鬼神相助、寄托個人智慧來回避查明案件事實的復雜性。寫書的、說書的人以及演戲的"瘋子"、看戲的"蠢子"們都是以全知的眼光透視著案情--真相就是如此。"事實"搞清楚了,便是"天理昭昭",人們的正義感和主流道德觀在賞析包公案中不斷得到釋放、升華。
然而,問題的核結就在此。撤去鬼神相助的"煙霧彈",公案涉及的疑難復雜案件該如何了斷呢。《烏盆子》中,可憐的揚州商人李浩可能會永遠成為"冤死鬼",正義哪得伸張,兇手何得落網。《蟲蛀葉》中,高尚靜丟失的銀子恐怕永遠找不回來。至于《嚼舌吐血》、《咬舌扣喉》這類的重大兇手案,恐怕也不是一時半會能破案的。剔除包公個人智慧中的"碰巧"等非專業化、反專業化的因素,包公案又該如何了斷。如《騙馬》中,騙子的那匹瘦騾子沒能識途而歸,包公又該怎么辦呢。包公用此計,也得自稱試用,要"看你造化如何"。《審遺囑》中,包公將翁老漢的遺囑讀句后,解釋為:八十老人生一子,人言非,我子也,家業田園盡付與,女婿、外人不得爭執。而老漢的女婿則解釋為:八十老人生一子,人言非我子也,家業田園盡付與女婿,外人不得爭執。包公有力的理解是女婿為半子,相對于親生兒子而言,算是外人。而老漢的兒子是否是其親生呢,這個前提性的問題如何解決呢。畢竟老漢八十歲才得此子。換到今天的司法環境中,這類案件會不會沒完沒了地打下去呢,筆者不得而知。
在包公案"祛魅"后,露出了一個大問題,那就是包公案采取的是傳統中國小說、戲劇那種全知視角敘事,而非從裁判者視角觀察。案件真相往往淹沒在歷史的塵埃中,必須通過"考古式"的方法進行挖掘出來,串聯"歷史碎片",還原案件真相。查明案件事實是司法的難題。全知視角給受眾一種堂吉訶德式的認知錯覺。老輩的告誡我們"演戲的瘋子,看戲的蠢子",或許其深意就在此。
若把《龍圖公案》中的公案放在今天的司法中來考察,我們又會怎樣查明事實,妥當斷案呢。分析的思路包括兩個層面:第一,如何看待裁判者在糾問式模式與對抗式模式中的作用;第二,包公案對今天的審判實踐有何啟發。
先說第一個問題。包公案屬于典型的糾問式模式。最常見的情形是,如發生一起命案,受害者家屬到衙門控告嫌疑人,說得有板有眼,義憤填膺,左鄰右舍為之佐證,皆欲將嫌疑人殺死而后快。嫌疑人一嘴難敵百口,況且那時候是有罪推定,官老爺先給你一陣訓誡或痛打。那時候,破案的技術手段也是較低的,依賴口供。人畢竟是血肉之軀,摧楚之下,何求不得。口供做實了,其他證據弱些不要緊,實在不行,執法者指使他人造假的情況也是有的,世人熟知的清代四大冤案之一的《楊乃武與小白菜》就是典型。在傳統糾問式模式中,執法者的壓力是比較大的,一是技術手段落后,案件事實查明難;二是道德歸因盛行,責任追究嚴苛。這往往會造成一種逆反機制,官官相護,將錯就錯。包公是神一般的人物,有神明鬼魂相助,有個人的睿智和洞察力,還有一把先斬后奏的尚方寶劍,他避免了一個又一個的冤假錯案,創造了一個又一個為世人津津樂道的斷案傳奇。物以稀為貴,當時,正因為現實中缺乏包青天,冤假錯案較多,庸官、貪官較多,老百姓才創造出一個近乎完美的精神圖騰。
對抗式模式中,雙方當事人好比都是一個編故事的高手,根據掌握的證據、遵照舉證責任分配要求,形成內心確信,編寫一個結構完整、邏輯通順、真實可信的"故事"。法官居中判斷何者是真實的"故事"。法官不是包公,不需要花大力氣去主動追求"水落石出",因為制度設計告訴他,他的主要任務是審慎而公允的居中裁判。法官不是包公,他沒有"微服私訪",沒有"明察秋毫",案件也沒有"水落石出",卻"輕易"斷了案。當事人編"故事"往往心存偏見。培根用種族假象來描述人類固有的過于相信感官、保守成見和夸大事物規則性等弱點。當事人、證人相信"眼見為實",殊不知眼見未必為實,況且其"眼見"往往是一些片段,為了保持"故事"的連貫性,其臆斷便多了起來。培根還用洞穴假象描述人們在自己個性和環境的影響下觀察和理解事物而形成的種種偏見。洞穴假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尤為明顯。面對充滿偏見和自私的當事人,作為非親歷者的法官須借助證據規則、邏輯推理和經驗法則形成內心確信,通過充分說理將這種內心確信過程展示。
再說第二個問題。剔除包公案中封建迷信的東西,包公斷案智慧對當下尤其是基層的審判實踐有較好的啟發。
啟發一:要加強案件調查。目前,案件審理中對抗式色彩比較濃重。兩造對抗,證據說話,法官坐堂問案。這種做法有弊病,坐堂問案,單純依賴證據規則進行事實認定,不下去調查了解案情,不下去聽取群眾的意見,案件的裁判結果可能正確,但群眾有抵觸情緒,裁判的認同度不高,案結事難了。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進入轉型關鍵期,社會矛盾日益復雜,法官維護公平正義化解社會糾紛的擔子更重,在辦案過程中,應更加注重調查走訪,多聽取群眾的意見。
啟發二:要注重經驗法則。經驗法則大致有"情理"、和"事理"兩類。所謂"情理",應為社會普遍的為主流價值觀念肯定的思想、情感狀況。包公在《奪傘破傘》、《割牛舌》等公案中就較好地運用了情理推斷。所謂"事理"主要是指案件所涉主體、客體的固有屬性、特征,包公在《青糞》、《床被什物》等公案中就較好地運用了事理推斷。經驗法法則的運用有利于補強證據,增強說理的充分性。
啟發三:要注重人文關懷。基層法官要提高與人民群眾打交道的能力,深入田間地頭,了解其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與其交心,在態度上更溫和、更耐心一點,在行動上多做一點。包公之所以得到人民群眾信任與敬重,在于他用實際行動,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正義與溫暖;在于他有一顆博大的愛民之心、有一份強烈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