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與上訴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13-02-27 瀏覽次數:1501
作為法律術語,“起訴”與“上訴”這兩個稱謂對于專事法律工作的人士而言,只是常識概念,但對于很多普通人,包括有相當文化知識的一些人來說,往往不知其間殊異,有的將它們混為一談;有的只知“上訴”而不知“起訴”,凡到法院狀告的,皆謂之“上訴”。其實,從專業角度看,二者不是同義詞、近義詞,雖然也不是反義詞,但區別真不是一點半點的大。
筆者不是閑極無聊,更不是好為人師,要專門撰文解剖“起訴”與“上訴”的法律概念,談談這個對普通人來說可能一知半解但在專業領域似乎不值一提的話題。而是深感問題并非那么簡單,有為文一談的必要。
一是出于司法實踐的切實感受與需要。很多人對“起訴”、“上訴”等這種訴訟(俗稱打官司)中應予知曉的最基本法律概念多存誤解,大有加以釋明的必要。君不聞,街談巷議、坊間輿間以及當事人咨詢中,常傳某某為某事“上訴”到法院的言論、消息,也常有在法庭上對簿公堂時被告一方針鋒相對放言“我也要上訴”的情形。其實,他們口口聲聲的“上訴”,均非原本法律意義上的上訴,只是因糾紛到法院狀告、打官司的意思,也即“起訴”。而法律上的上訴,指的是起訴并經由一審法院作出裁定或判決后,一方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提請上一級法院進行二審審理并予改判或發回重審的訴訟活動。也就是說,最初到法院狀告的行為是起訴,不服裁判提請上級法院二審審理的行為是上訴。比如張某為貨款糾紛將李某起訴到縣市的基層法院進行一審審理,一審判決后不服的,二人均可上訴到上級地區市的中級法院。但對中院的二審裁判仍不服的,不能再“上訴”,只可以有條件地向中院及其上省高級法院提起申訴,但不影響二審裁判的執行。因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一起案件糾紛,經過一、二審裁判,從法律程序上講就生效結束了。所以,鄉間常有的“官司從縣里打到中央,打贏為止”的說法,不可較真,只是發發狠話。
二是基于普通百姓對基本法律知識的匱乏與渴求,考慮到我們當今的法律知識、法學理論遠沒有走向民間、親近百姓,老百姓對法律的了解還遠未到達N五普法所要達到的效果,亟待補課。訴訟中,許多當事人雖然滿懷以法律維權的法律意識,但其實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缺乏必要的訴訟常識與經驗,可謂“訴訟弱者”,如果不幸再遇到一個半通不通、不負責任的訴訟代理人或訴訟掮客,那不花冤枉錢甚至不被騙錢才怪,完了還要怪社會風氣不好,怪司法不公等等。國家法律不能高居廟堂,必須“落地生根”;人民司法不能故作神秘,必須親民近民。如此法律、司法才能接上地氣,真正為廣大百姓所感知、理解與接受,而不是誤解、埋怨與遷怒,從而才能做到人人懂法守法學法用法,進而打造人人依法辦事的民主法治國家。
之所以民間對“起訴”與“上訴”等訴訟常識會有誤解,除了有“隔行如隔山”以及法律普及不到位的緣故,還有歷史原因,這與長期以來文化傳統、民族心理等造成的官本位思想有關,值得一說。古時司法行政合一,那些衙門里的一把手大老爺“身兼二職”,既是一地最高行政長官,又是最高司法首腦。官老爺即是司法者,司法者即是官老爺,合二為一,大包大攬,統統一人說了算,真所謂“父母官”。而封建綱常,官在上,民在下。官者是大人,草民是小人。官員高高在上,真是威風八面。老百姓有了糾紛要見官打個官司,必須到衙門俯首上告,由父母官、青天大老爺這個“上”來為小民作主。如今,《憲法》規定了“一府兩院”的體制,司法與行政從法律上分開了,“父母官”變成人民公仆,司法者的角色與性質也都變了,不再是什么“為小民作主”的官老爺,而僅是一種依據法律居中裁斷的技術性職業,相當于主持人與裁判,并非高高在“上”,但“法官”的稱謂卻多少因緣而來,在民間很多人依舊把法院當個衙門,并賦予司法者濃重的舊時官員色彩,而群眾到法院打一審官司,不謂之“起訴”(提起訴訟),而稱“上訴”(往“上”告訴),也就不足為奇了。這不是群眾的“無知”,相反卻警醒司法者司法親民的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