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親子關系的認定
作者:黃海燕 發布時間:2013-02-26 瀏覽次數:1298
惠某與徐某系夫妻,育有一女小華。惠某生前與顧某長年保持親密關系,顧某育有一子。2012年5月,惠某因病去世。顧某作為其子的法定代理人將徐某、小華和惠某母親告上法庭,要求繼承惠某遺產。審理中,徐某對顧某兒子是顧某與惠某所生提出異議。為此,顧某提供了惠某與其及兒子生前多張合影、與惠某頻繁的通話記錄以及其子在醫院出生時的登記資料(登記的父母為惠某與顧某,但兩人登記的年齡信息與身份證均不符)等,并要求對小華與其兒子進行DNA鑒定來確認其子與惠某的親子關系。惠某妻子表示拒絕。
審理中,對于顧某要求對惠某女兒小華與其子進行親子鑒定,否則推定其子與惠某的親子關系成立的主張,產生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顧某已經提供了與惠某關系親密的相關證據,小華作為惠某的婚生女沒有相反證據又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顧某兒子與惠某的親子關系成立。
另一種意見認為,身份關系具有鮮明的道德性和倫理性,又與財產關系緊密相聯,在身份關系的確認中,自認尚且不適用,推定更應慎之又慎。本案系繼承訴訟,相對方為惠妻、女兒和母親,而不是惠某本人,推定親子關系的規定僅能適用親子關系訴訟的相對方,即止步于惠某,不能隨意擴大主體的范圍,否則不利于合法婚姻中其他家庭成員人格權的保護。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本案缺乏親子鑒定的必要性和正當性
親子鑒定在醫學上并非難事,但由于鑒定事關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權利和財產權益,涉及當事人隱私,因此在訴訟中作為一種證據方法必須審慎適用,應當具備必要性與正當性。必要性是指親子鑒定有利于維護子女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正當性是指當事人已具有推定親子關系存在與否的重要證據,實施親子鑒定是收集證據的正當手段。
本案中,顧某主張通過小華與其子進行親子鑒定以達到確認其子與惠某的親子關系缺乏必要性和正當性。首先,就必要性而言,小華和顧某兒子的合法利益均應得到平等保護,但是在權利位階上,人身權大于財產權,小華作為惠某合法婚姻中的女兒,享有獨立而完整的人格權,對于顧某要求其配合進行親子鑒定,以幫助顧某兒子繼承惠某財產,小華有權保持緘默、不作為,甚至明確拒絕。而且,在顧某兒子為惠某假定的非婚生子情形下,讓小華為其父親婚外情可能引起的后果承擔鑒定的義務以及拒絕鑒定后相關推定的法律責任,無論是在法理還是情理上都是不合適的,也是不必要的。
其次,就正當性而言,顧某雖然提供了推定親子關系的相關證據,但從作為親子關系訴訟的另一方面存在婚生子女否認之訴來看,即使在合法婚姻關系中也仍然有可能不存在親子關系,何況婚外同居關系中,故僅憑部分照片、通話記錄以及帶有瑕疵的醫院登記資料,仍不能使在小華和顧某兒子之間進行親子鑒定具有正當性,顧某應當進一步舉證其與惠某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實。
二、司法實踐適用不利推定原則具有嚴格限制
在非婚生子女認領案件審理中,司法實踐中對是否進行親子鑒定一直持慎重態度。《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臺以前,實踐中通常適用不利推定原則來確定存在親子關系,即“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案例將不利推定原則限制在一方為急需撫養和教育的非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情況下適用。該限制意味著在直接的非婚生子女認領之身份關系訴訟中,以急需撫養和教育為前提方可適用該不利推定的原則。舉重以明輕,涉及生存權尚且如此謹慎適用,本案是顧某兒子以惠某合法婚姻家庭的其他成員為相對方,基于繼承遺產的目的提起的財產權訴訟,并非基于急需撫養的生存權保護之情況,更不能適用該不利推定的原則。
三、司法裁判應當對道德領域作出有益指引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司法裁判雖不能對道德領域進行裁判,但應當對道德領域作出有益指引。法律雖然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但從其產生的基礎關系分別為婚外同居關系和合法婚姻關系來看,前者法律未予明確評價,僅是在道德層面上人們通常作否定的評價,后者法律明確為合法,合法即受法律保護。因此,基于他們的基礎關系在法律上的地位有所不同,在兩者并存且權利存在沖突時,我們的裁判應當以對道德領域作出有益的指引為導向,有所側重,有所保留。
本案中,在惠某女兒小華不愿配合顧某兒子進行親子鑒定的情形下,我們不能以損害小華的人格權為代價來實現顧某兒子爭奪財產繼承權的目的,將不配合鑒定的不利推定原則適用于惠某合法婚姻關系產生的子女。即使最終顧某無法就其兒子與惠某的親子關系進行充分舉證,承擔其子最終繼承不能的法律后果,這種后果不能歸咎于惠某的妻子、女兒和母親,只能歸咎于顧某與惠某未能建立合法的婚姻關系,或是未能及時為顧某兒子保全證明親子關系的相關證據。此種歸咎不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與道德領域的評判相契合,有利于指引人們今后在確定個人生活方式時作出理性的選擇。
綜上,在非婚生子女繼承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身份尚不確定的,被繼承人的婚生子女不負有配合進行親子鑒定的義務,《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關于親子關系的不利推定的原則也不能在非婚生子女繼承案件中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