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魏某要求繼續租房該如何處理?
作者:馬軒 發布時間:2012-01-10 瀏覽次數:433
2010年9月,陸某在選購一套二手房時,房屋所有人周某告知該房屋已經由魏某承租,租賃期限尚有五個多月。陸某認為價格合適有購買價值,即要求周某通知魏某買賣此房一事,周某按照陸某的意思通知了魏某。2010年11月,陸某與周某簽訂了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隨后,陸某要求魏某限期搬離此房屋,在魏某不同意的情況下,陸某強行將魏某的東西從此房搬出。魏某要求繼續租用此房屋,遂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前所有人周某與陸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且已辦理過戶手續,并通知了魏某,魏某并不想以同等條件購買此房,那么該買賣對魏某發生效力。但“買賣不破租賃”,此時陸某并沒有權利要求魏某搬離此房,其不能以其已成為此房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只有當租賃期限屆滿時,陸某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法院經向雙方釋明法律后主持雙方調解,陸某當庭向魏某賠禮道歉,且房屋前所有人周某同意為魏某提供條件差不多的房屋一套供其使用至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價格也予以適當降低,而魏某考慮到陸某也是由于急切用房才導致雙方發生不愉快,遂爽快答應。
筆者觀點:1、如果出租人要賣掉房屋,應當首先通知承租人。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2、如果承租人不想購買這套房屋,那么承租人在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還是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條款繼續租用這套房屋,房屋新的所有權人并沒有權利讓承租人搬走。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3、本案中,承租人魏某提出要求繼續租賃此房屋的要求是合法的,法院予以支持。陸某無權要求承租人限期搬離,更不能強行搬離魏某的東西。但考慮到雙方并無惡意,陸某已經當庭向魏某賠禮道歉,魏某的要求也得到了房屋前所有人周某的合理安排,且魏某亦爽快答應。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