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之完善
作者:孔平 發布時間:2013-02-25 瀏覽次數:863
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是刑罰目的論的主要內容,隨著和諧法治社會核心理念的廣泛滲透,預防犯罪在我國司法工作中占據重要地位。由于青少年犯罪主體的特殊性,預防未成年犯罪便成為了預防犯罪的重要內容。無論是任何國家、任何法律體系,只要控制住未成年犯罪率和犯罪量,就可以大大降低社會犯罪量。目前,不少地方已經初步建立了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以及相應的管理體系,在實踐中也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可是由于資源配置相對不合理、管理缺失、管理人員素質偏低、社區矯正理念淡化、對"寬嚴相濟"政策執行不到位等原因,也常出現暴力化、監禁化等惡劣事件。在此背景下,完善體現人道主義刑罰理念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呼聲順應而生且愈發強烈。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內涵
(一)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含義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是在本世紀初從西方引進的一個刑罰執行方式和理念。1825年紐約出現了許多"收容所",收容那些因為盜竊、斗毆、流浪而受社會管制的青少年,為其提供生活保障,并通過勞動、義工等形式對其進行矯正教育。我國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起源于2003年"兩院兩部"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未成年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負責,并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全力協助下,在判決、裁定或決定確定的期限以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
(二)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特征
1、參與主體廣泛
2003年的《關于擴大社區矯正試點范圍的通知》中明確:社區矯正應當堅持黨委、政府領導,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相關部門緊密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確保試點工作健康、順利地開展。根據《通知》的規定,從政府到公檢法司各部門,以及社區、民間組織、社會團體、志愿者均要參與到矯正工作中來,人群覆蓋面廣。
2、矯正對象為未成年人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不滿18周歲的人,而根據刑法對于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年齡的限定:"不滿14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群體應確定為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觸犯刑事法律規范的未成年人。早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明確規定在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要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也作出進一步規定,對于管制、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依法實行社區矯正。
3、矯正方式專業性要求高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不同于普通的成年犯的社區矯正。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方式主要是社區勞動、集中活動、參加培訓等一些傳統的矯正方式,但這些矯正方式不完全適用于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未成年犯心理、心智相對不成熟,接受矯正時必須注意保護他們的隱私,保證他們矯正活動的獨立性,不能讓其交叉感染。而是采用一對一幫助、心理咨詢教育等科學的矯正方式,充分滿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需求。
二、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不足
目前,我國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雖然取得了一些效果,但仍處于試探性階段,處于立法初期,仍存在許多不足之處。
(一)相應法律不健全
社區矯正是刑罰的執行方式,必須有法律依據,而國內對社區矯正立法存在嚴重不足。現行法律規范中并沒有對社區矯正做出相應的表述,在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實施的近十年以來,一直都是司法部門一些政策性的通知、批復以及一些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等文件在規范該制度的實施,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制定了《社區矯正工作流程(試行)》、《上海市社區矯正工作者守則(試行)》,江蘇省制定了《江蘇省社區矯正工作辦法》等,全國其他試點的省市也制定了很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但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較低,有些甚至片面粗糙,使得社區矯正無法可依,一方面難以根據法律規范有效約束罪犯,另一方面也帶來了暴力矯正的消極隱患。
(二)矯正執行主體不明確
法律關系主體是刑罰實施法律關系的根本要素,而我國當前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中的執行主體并不明確。雖然2003年的《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泛泛規定了主體,但是規定僅是兩院、兩部作出,其法律效力較低。而《通知》中又規定了符合矯正條件的5類罪犯的矯正工作的監督考察權歸屬于公安機關,從而出現了司法機關是"工作主體",公安機關是"執行主體"的情況。兩個部門共同管理,出現多頭指揮、多頭交辦任務、多頭檢查、多頭要數據材料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職責不清、界限不明、銜接不力、效率不高和都負責又都不負責的問題。
(三)矯正機構及人員不完善
矯正機構及矯正工作人員是實施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直接主體,因此矯正機構能否發揮他們應有的作用,直接影響著矯正的結果。
目前我國負責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機構主要是地方司法所、村委會、居委會等一些地方基層組織,并沒有專門的矯正機構。基層司法所也就僅僅幾個司法工作人員,平時工作量大,很難撥專款、出專人專門負責未成年犯的矯正工作。社區方面,也沒有專門的矯正辦公室,矯正工作人員也是由一些退休老同志、招募的義工、志愿者組成。這些人缺乏專業知識很難勝任未成年犯的矯正工作,人員變動性大也很難保證矯正工作的責任度。
(四)缺少專門的適用于未成年犯的矯正項目和矯正方式
當前對未成年犯的矯正項目僅有接受培訓、參加勞動、心理治療等活動,沒有專門的區別于普通成年犯人的矯正方式。如果讓他們與成年犯人一樣,在專門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在社區打掃衛生、義務勞動、集體參加學習,這樣不僅不利于保護他們的隱私,更容易引起周圍人群對他們的歧視,會給他們受傷的心靈造成更重的打擊,而且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導致其抵觸矯正活動。
三、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制度的完善措施
完善未成年社區矯正制度乃人心所向,完善措施應當對癥下藥,循序漸進。
(一)制定并完善矯正法
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社區矯正從過去的政策性文件到如今的正式立法,這是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的一個新起點。然而僅靠《修正案》來調整是不夠的,應當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增加對未成年犯人的特殊處理辦法章節以及社區矯正相關規定,從立法上明確"寬嚴相濟"政策的具體體現措施和實施辦法。從而能夠更權威地保障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罰執行時能享受到應有的特殊待遇。
制定《社區矯正法》,并設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專門章節,確定我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性質、負責機構,明確規定矯正工作者的職責和權力義務,規范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的程序等,為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健康、順利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礎。只有制定了社區矯正法,規定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具體內容,才能使之脫離試點,與監禁罰一樣,成為矯治罪犯主要的刑罰執行方式之一,實現刑罰效益與使罪犯重返社會的刑罰理念。
(二)明確統一的矯正執法主體和矯正工作主體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執法主體和我工作主體的分離,在一定程度上阻礙矯正的開展,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帶來了諸多不便。統一執法主體與工作主體,建立起一個統一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機構已經勢在必行。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可以由司法機關負責。首先,司法機關機構組織體系健全,從中央到地方,從司法機關到地方司法機構,有些地方還設有司法辦公室,完全能夠達到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組織體系要求。其次,未成年犯的監禁矯治以及其他形式的非監禁矯治是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的,將未成年犯社區矯正這種非監禁矯治也交給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在資源配置以及專業性上也很有必要。再次,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職能相比較,公安機關主要任務是發現并制止犯罪,司法機關任務是對犯罪之人進行矯治,促使其改造,因此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理應屬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范圍。最后,實踐證明,國際上未成年社區矯正制度發達的國家其執行主體就是司法機關。
(三)建立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專門機構和專業隊伍
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性,因此務必設立專門的矯正機構和專業隊伍。
第一,從主要負責矯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門開始,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內部要設立專門負責未成年犯社區矯正的矯正處、矯正科、矯正辦公室,專門負責并實施各級的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二,應當建立一支專業的工作隊伍。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是一件非常嚴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該項工作直接影響著受矯正的未成年人的成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社區的正常生活秩序。必須建立起一個專業隊伍,確保每一位接受矯正的未成年犯人都能有獨自的矯正工作者對其負責。
第三,定期組織培訓,切實提高未成年犯矯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矯正技能,切實提高他們在法律知識、談話教育、心理疏導、矯正監管、組織協調、危機管理、突發事件預防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使矯正工作者在專業素質和工作能力上跟得上矯正工作需求的變化,與時俱進,適應社會發展,不折不扣完成未成年犯矯正任務。
(四)積極探索和創新適用于未成年犯的矯正項目和矯正方式
未成年犯罪多是沖動性、無知性的,其主觀惡性較小,可塑性較強,在矯正項目和方式上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區別進行。情節較輕的可以訓誡、賠禮道歉、父母教育、賠償、社區服務等;較重的可以對其進行一定監控,如定期匯報狀況、心里矯正、寄養規定的學校、促使其學習和工作培訓、監管其遠離酒、毒、黃等;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限制,如家中監禁、學校監禁、電子監控、禁止接觸特定人群、禁止進入娛樂場所、送讀特定學校等。當然,在矯正過程中可以根據其自身矯正情況、發展動態,靈活使用以上幾種情況的項目。
對未成年犯的社區矯正一定不能缺少心理矯治。未成年人正處于生理、心理成長發育階段,生理的迅速成長發育與心理的成長相對滯后是目前困擾未成年人成長的主要矛盾,他們的好奇心和煩惱導致了其"人格異常",很多未成年人犯罪也正是在這種矛盾的條件下造成的。因此,對未成年犯人的矯正要經常開設心理健康講座,在社區開設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資訊室、開設咨詢熱線,還要有固定的成年人對其進行一對一的輔導幫助。在生理、心理兩方面對其提供幫助,解決其存在的困惑、煩惱以及不正常的想法和行為,加強青春期的教育,讓其能夠正確認識成長,健康成長,全面促進人格健全發展。
綜上所述,未成年犯社區矯正是一個國家未成年人刑罰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它的發展狀況能反映該國家的刑罰制度的文明程度。未成年犯社區矯正作為一種新型的處理未成年犯人的刑罰制度,在對未成年犯人的刑罰懲罰中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刑罰也由過去的監禁刑慢慢向非監禁刑發展,這個過程也體現了刑法"寬嚴相濟"的原則。未成年犯社區矯作為一種人道、有效、經濟的未成年犯罪懲罰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行刑的成本,緩解了監獄擁擠壓力,增強了行刑的實際效果,更有利于達到刑罰的真正目的。因此,完善未成年犯社區矯正制度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