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車引發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特點及對策
作者:肖峰 陳愷 發布時間:2013-02-25 瀏覽次數:527
近年來,儀征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發現,涉及農用機動車的案件大幅上升,此類案件存在保險公司消極應對、受害人賠償難以兌現等多種問題,已成為法院審執的新難點,筆者從審判實踐中深入研究該類型案件,現分析如下:
一、原因及特點
1、農用機動車被廣泛用于貨物運輸。因農用車的技術標準、價格低廉、運輸成本低、易規避行政許可及行政管理等特點,被當作貨車廣泛用于運輸,發生事故風險高。
2、農用機動車駕駛員法律意識淡薄。農用車駕駛員多為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的人群,農用車不投保交強險,證照不全,超載、超速、違章駕駛等的現象普遍。發生事故后,肇事方不配合相關部門處理糾紛,棄車不管、拒不賠償或肇事后逃逸時有發生。
3、行政監管難以奏效。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因職能定位、人員、機構設置等方面的局限而對農用車管理松懈,此外,由于農用車地區流動性大、無掛靠企業個體經營、常在縣道或鄉村道路行使等因素,交警部門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也難以對違法違章行為有效管理。
4、保險公司消極應對。個別保險公司因農用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賠付風險高,而拒絕投保;一些保險公司因材料審查不嚴,導致不符合條件的農用車投保,發生交通事故后拒賠。保險公司在訴訟中拒不應訴或接受調解,且常以保險公司內部規定為由上訴。
5、案件審執難度較大。一些駕駛員雖持有交警部門的證照,但無農機管理部門的證照,案件審理中保險公司存有異議;駕駛員不配合訴訟、下落不明、未投保交強險等情形,案件調解難度大,缺席上訴率高。執行中,被申請執行人無履行能力、下落不明、被扣押車輛價值較低等情形,導致受害人賠償落空,引發信訪事件。
二、對策及建議
1、科學合理地調整行政職能。農用車證照管理職能應由交警部門承擔。科學合理分配交警部門、農業機械管理部門及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的權責范圍,從而提高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2、加大行政監管力度。開展針對農用車的專項整治活動,加大對農用車違法違章的打擊力度,有效震懾一些心存僥幸的人員。加大行政監管向郊區及農村地區的傾斜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聯動反應、管理等機制,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3、規范農用機動車保險制度。保險公司可針對該類機動車科學合理地設定商業險種,加大投保過程中的實質審查,建立靈活科學的管理機制,及時修訂與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部管理規定,減少對類似情形的反復上訴。
4、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加強對農用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培訓和法制宣傳力度,在農用車集中的地區或行業重點結合典型案例開展宣講,發放法律宣傳手冊和指南,提高群眾和駕駛員的風險防范和遵紀守法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