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該算至何時?
作者:韓國華 發布時間:2013-02-22 瀏覽次數:1719
在有給付內容的案件,特別是民間借貸糾紛中,往往不僅要求對本金作出判決,還要對利息作出判決。那么,對利息應該算至何時?在判決主文中又該如何表述?
例如:張某與王某借貸糾紛,張某于2010年12月30日借款10萬元給王某,約定月息2分,期限三個月,到期后,王某未還,張某起訴,2013年1月1日,法院作出判決,這時,對利息如何判決和表述?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有兩種做法。一種是:將利息算至判決之日,即在判決主文中表述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0%算止2013年1月1日”)。這種判決及其最大的問題在于,對2013年1月1日之后止該判決生效之后十日內的這段時間,判決未予明確,執行亦缺乏依據。由于判決之日不等于送達之日,更不等于生效之日,如此,生效之日就是一個尚未確定的時間,這一時間如果過長,顯然就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所以,筆者認為,這種判決及其表述不夠妥帖。
第二種做法是:將利息算至被告實際給付之日,即在判決主文中表述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按月息20%的利率支付原告張某的利息(利息計算至實際還款之日)”這種判決及其表述的問題又與判決書尾部的“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相矛盾沖突。因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被告本應按生效判決立即履行義務,一旦遲延,應雙倍支付債務利息。這里的債務利息,應為法定利息,也即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雙倍計息,不應該是雙方約定的利息,因為按雙方約定的利息,再以雙倍計算,其利率標準很有可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構成違法。所以,第二種做法也不妥帖。
筆者認為,更為妥帖的做法是:將利息算至判決生效之日,可表述為:“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張某借款10萬元,并按月息20%的利率支付原告張某的利息(利息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這樣,既保護了原告在判決之日后至判決生效期間的利息,又避免了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