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我國的法治進程,訴訟已經成為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和解決爭議的重要手段。但近年來, 意圖通過法院"合法"裁判獲取非法利益的虛假訴訟呈多發態勢。虛假訴訟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侵害了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如何防范和規制虛假訴訟,值得深入研究。

 

一、虛假訴訟的界定及其危害

 

1、虛假訴訟的界定。當前,虛假訴訟雖然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中常被提及,但對究竟何謂虛假訴訟認識并不統一。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兩種。一是將虛假訴訟定義為:當事人出于不合法的動機和目的,利用法律賦予的訴訟權利,采取虛假的訴訟主體、事實及證據的方法提起訴訟,并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使法院作出錯誤的民事判決或裁定,從而非法侵占或損害第三人財產或權益的訴訟行為。[1]二是,浙江省高院出臺的《關于在民事審判中防范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將虛假訴訟界定為: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兩相比較,可以發現兩者間的根本差異在于,是否將"惡意串通"作為虛假訴訟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虛假訴訟并不存在當事人雙方的"惡意串通",以此為要件,將大大減小虛假訴訟的范圍,不利于對此類行為進行管理規制。比較而言,第一種觀點較為全面,大致能涵蓋實踐中出現的各類虛假訴訟。

 

2、虛假訴訟的危害。虛假訴訟有損于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同時侵犯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或權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披著合法的外衣非法牟取利益,使得其他無辜公民的合法權益因此遭受損害,甚至由此誘發連環訴訟,涉訴信訪等問題,不僅不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維持社會秩序,反而引發和激化新的社會矛盾。與此同時,司法權是一種判斷權,它具有終局性,司法也被認為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因此,司法權的啟動和運行應當是嚴肅的,虛假訴訟損害了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尊重和信賴。虛假訴訟利用司法裁判掩蓋其違法行為,如果未被查出,將損害到社會公正的根基。現階段我國司法資源非常有限,各類矛盾糾紛與社會經濟活動相伴而生,且隨經濟的高速發展而不斷上升。將有限的司法資源被本不該發生的虛假訴訟擠占和利用是一種嚴重的資源浪費,會進一步加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二、虛假訴訟的主要類型

 

1、企業經營危機,管理人員通過虛假訴訟轉移資產。企業在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資金鏈斷裂,甚至資不抵債的情況下,管理人員為了減少損失,往往虛構債務或抵押等擔保物權,由虛假債權人提起訴訟,通過訴訟手段,在企業進入破產分配程序前將企業資產進行轉移,從而達到規避債務,保存實力,將來另起爐灶的目的。 這種案件在發生金融危機,企業普遍陷入困境時更容易發生。

 

2、拆遷補償過程中虛假訴訟。此類案件發生往往較為集中且內容相似:原、被告雙方為親屬關系,一般由原告提供一份雙方簽訂的協議,請求法院確認原告為登記在被告名下的訴爭房屋的共有人,被告一般稍作辯駁后均認可原告的訴訟請求,并同意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此類案件涉訴房屋一般都被納入拆遷范圍,根據房屋所在地拆遷政策,標準為按套、按戶進行補償,一套房屋幾戶人共有就補償幾套房屋。如果僅根據當事人的意見出具法律文書,當事人會持法律文書對抗拆遷,阻礙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并極有可能引發連環虛假訴訟,擾亂正常社會秩序,進而有可能獲得額外補償利益。

 

3、婚姻出現危機后,一方通過虛假訴訟轉移共同財產。此類案件占虛假訴訟案件的比率較高,其主要特點是財產糾紛案件的被告方同時也是離婚案件的一方當事人。這種角色的混同往往會增加虛假訴訟的可能性。司法實踐中,既存在夫妻雙方以假離婚的方式,逃避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又不乏在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以虛構個人債務的方式,企圖多分共同財產或多令對方承擔虛假債務的情況。

 

4、通過偽造借據提起虛假訴訟。民間借貸通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在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以借貸糾紛為由提起訴訟亦屬普遍。民間借貸關系的具有易偽造性,"借據"是法院認定借貸關系是否存在的直接證據,但"借據"固有的非正式性特點卻注定了對其的偽造是極容易的。因此虛構借貸關系或虛構還款證據是虛假訴訟案件中較為典型的行為方式。

 

5、通過虛假訴訟認定馳名商標。近年來,企業的品牌意識逐漸增強,而申請馳名商標成為企業品牌戰略的一個重要環節,但由于馳名商標行政審批的門檻較高、手續復雜、費時長久、成本高昂,于是以認定馳名商標為目的的虛假訴訟在全國各地法院時有發生。這些虛假訴訟案件原告多為民營企業,被控侵權的商標并不知名,被告往往注冊了以原告商標為核心詞的網絡域名。原告訴至法院指控商標侵權并要求認定馳名商標,而被告基本不出庭應訴,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上訴,目的在于通過訴訟,將涉案商標通過司法程序確定為馳名商標。

 

三、虛假訴訟的客觀原因

 

1、虛假訴訟 "性價比"較高。"經濟活動中的當事人對行為的自覺選擇主要是從成本和收益的對比關系來考慮的,當違法行為成本低于違法活動為其帶來的收益時,當事人便會在趨利避害原則的驅使下選擇違法行為。"[2]新的訴訟費交納辦法的施行將訴訟費降到了一個較低水平,當事人訴訟費的負擔大大減輕,訴訟的門檻降低。同時由于本身是虛假訴訟,在律師費用、精力、時間損耗方面也代價較少,整個訴訟過程需要支付的成本低廉。與之相對,部分虛假訴訟案件涉案金額較大,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元,有的甚至達上千萬元,盡管存在被法院識破的風險,但是基于成本核算,違法行為人更愿意以較小的訴訟成本博取巨大的非法利益。

 

2、對虛假訴訟法律懲罰手段有限。目前我國法律對虛假訴訟行為尚未加以規范,責任后果無明確規定。在刑事責任方面,鑒于刑法的謙抑性,實踐中將虛假訴訟列為刑事處罰對象的情況并不多見。在民事責任方面,《侵權責任法》也未明確將虛假訴訟確定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行為,即使第三人起訴也只能適用《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條款進行裁判。再從民事程序法方面看,法院一般將"虛假訴訟"作為妨礙民事訴訟的情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采取罰款和司法拘留,但實踐中采用的不多。

 

3、公民代理行為不規范誘發虛假訴訟。虛假訴訟多與公民代理有關,正規注冊的律師往往不敢參與虛假訴訟,而當事人多缺乏法律知識,不如何提起虛假訴訟,此時一些法律工作者就參與其中,他們有一定的法律知識,又缺乏管理制約,抱有即使被查出也不怕的心理狀態。律師不敢、當事人不懂、法律工作者不怕三者聯系在一起,就使得法律工作者往往教唆當事人提起虛假訴訟,獲取非法利益。

 

4、法院之間信息溝通不暢。對于已被法院查處的虛假訴訟及高度疑似為虛假訴訟的案件,無法通過有效的信息共享平臺發布虛假訴訟行為人的基本信息。法院間審判信息管理體制相對封閉,虛假訴訟行為人采用異地起訴、分散起訴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

 

四、防范虛假訴訟的對策建議

 

1、立案時加強對當事人的審查。立案是糾紛進入司法途徑的關鍵,也是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的第一個關口。因此,應重視在立案過程中強化對當事人身份的審查,查清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或者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對當事人涉案數量以及涉及第三人利益情況等進行查詢,初步查明有無虛假訴訟的可能性。對涉及財產類的案件,當事人放棄財產或者設定債權債務的,必須審查被告人是否有在審在執的案件,防止當事人利用調解達成轉移財產、惡意逃債的目的。

 

2、嚴格規范公民代理行為。法院應聯合司法局、律協等單位建立虛假訴訟黑名單,對涉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及代理人,一經查實,即將其納入虛假訴訟黑名單,對涉及該主體的案件加強審查。對一些曾經參與虛假訴訟的公民代理人,取消其代理資格。我院曾對一位在借款糾紛中參與虛假訴訟的法律工作者實施司法拘留,并禁止其代理我院審理的案件。

 

3、完善民事證據審查制度。實踐中虛假訴訟中的證據簽名、印章等往往都是真的,被告也都沒有異議,現行民事訴訟法也規定"對雙方無異議的證據應予認定"。從現行證據規則看,這些證據完全可以認定。這表明了我們習以為常的規則存在漏洞,即對雙方串通偽造,可能有損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的證據應予排除。因此我們必須賦予法官對證據內容本質屬性進行審查的權力和職責,對原被告陳述高度一致的事實,仍要當事人提供必要的證據,并嚴格審查,不輕信當事人的自認。如在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對原告起訴的事實予以認可,對此仍要審查借款用途、借款利息、還款期限、款物交接過程等。

 

4、完善虛假訴訟懲戒措施。《侵權責任法》并未將虛假訴訟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方式加以規定,鑒于立法的現實情況已經虛假訴訟主要同程序問題相關,我們認為應當抓住《民事訴訟法》修改的機遇,對虛假訴訟進行明確界定,并有針對性地規定和強化懲戒措施,防止虛假訴訟的進一步蔓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發現當事人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應讓其做出承諾或制作筆錄,并告知其法律后果。近年來國內也出現了對虛假訴訟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有鑒于此,對于一些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虛假訴訟案件,應根據案件事實,對照刑法中"妨害作證罪""詐騙罪"等罪名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注釋:

 

[1] 劉爍玲:《論虛假訴訟及其治理》,載《江西社會科學》2010年第2期。

[2] 霍力民,候希民:《執行難問題探究與對策》,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版,第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