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自燃損失聽懂車銷售商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作者:姜華忠 發布時間:2013-02-21 瀏覽次數:431
2011年1月25日,原告裴某從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江淮牌HFC7200EF轎車一輛,價款115800元。同日,原告向國家稅務局繳納車輛購置稅9897元。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車輛損失險、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合計保險費4534元,車船稅360元。該車在某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登記并且領取牌照。2011年8月16日23時30分,江淮轎車停放在某市麒麟北路菜園地北側時發生火災,經某市公安消防大隊調查認定,起火原因為可以排除遺留火種和人為放火,不排除汽車內部故障原因起火引起?;馂陌l生后,被告亦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查看,但未作出書面意見,雙方對賠償也未協商一致。
汽車發生燃燒時已經在停放點停放了一個多小時。被告在庭審中陳述,汽車引起自燃的原因有產品質量、使用不當、改裝后導致電路和油路不當損壞。
二審查明的事實和一審查明的事實相同。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被告在庭審中陳述,汽車引起自燃的原因有產品質量、使用不當、改裝后導致電路和油路不當損壞。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所購買的汽車,在汽車購買后,未進行改裝,且發生火災時,是停放在路邊,而且已經停放一個多小時,亦不存在使用不當的情況。汽車在停放過程中發生自燃,應屬于汽車內部故障即產品質量因素引起的火災,故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作為產品的銷售者,原告可以向其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審理中認定了因自燃引起的損失為128144元。遂判決: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賠償原告裴某某損失128144元。
某汽車銷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裴某某向上訴人某汽車銷售公司所購買的汽車,該汽車在停放過程中發生自燃,經某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調查認定,起火原因可以排除遺留火種和人為放火,不排除汽車內部故障原因起火引起。結合某汽車銷售公司在原審庭審中的陳述,即汽車引起自燃的原因有產品質量、使用不當、改裝后導致電路和油路不當損壞。本案中自燃的汽車是在停放一個多小時后發生自燃,并不存在使用不當的情況;另該車沒有改裝,也不存在改裝后導致電路和油路不當損壞的情況。因此,根據現有的證據應當認定,該車自燃屬于汽車內部故障即產品質量因素引起的火災。上訴人某汽車銷售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反駁證據證明,本案中汽車自燃與該汽車質量缺陷無關,故上訴人否認其產品存在質量缺陷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應予維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涉及的主要問題,消防大隊的認定書的效力問題,自燃后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的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
一、消防大隊認定的排除遺留火種和人為放火, 不排除汽車內部故障原因起火的起火原因的法律效力
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是法律規定的負責調查火災原因,接受事故調查,并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因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火災事故認定書是依據法律規定出具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對汽車自燃的認定是具有合法性的。
二、汽車自燃是否由質量缺陷引起
根據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汽車自燃的原因一般情況下是三種,即第一是產品質量,第二是使用不當,第三是改裝后導致電路和油路不當損壞。在審理過程中,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汽車自燃的原因雖然說法眾多【漏電、搭鐵(線路故障)、漏油、電器失效短路、接觸電阻過大、機動車汽化器回火、機械磨擦起火、停車位置不當(三元催化器溫度過高引起)】,但歸納起來其實就是這三種,本案中,車輛停放已經一個多小時,基本可以排除使用不當引起的火災。而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該車輛也未顯示進行過改裝,故此行為也可以排除。而且從目擊者陳述,該車起火是從車頭前部發動機位置起火,被告在火災后即已經派技術人員對燃燒進行技術分析,但未有結果。故排除其他原因造成燃燒外,只有本身存在缺陷引起的自燃。
三、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
產品質量法中對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以及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規定了相應的歸責原則;對于產品不具備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等質量問題,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但對于產品存在缺陷而導致產品本身損壞的未作出明確的規定。
在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雖然產品質量法以及消法中未有明確規定,但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可以向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銷售者請求賠償。本案中原告因向被告購買汽車,同時汽車自燃造成損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可以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