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審理的農村離婚案件中,在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方面,常常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安置的利益如何分配,原被告雙方爭執較大。此類糾紛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被拆遷房屋雖系男女一方的婚前財產或女方對安置房未出資,但女方作為安置對象在拆遷協議中又明確獲得一定的安置面積。由此,在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女方常依據安置協議在訴訟中要求享有安置房的相關權利。對此,實務中缺乏統一標準,處理結果不一,筆者就相關問題試作分析。

 

一、實務中對此糾紛的通常處理模式

 

在司法實務中,目前對上述問題的處理方式一般有兩種:一是承認被安置的女方對其所受安置面積享有一定的權益,在裁判中給予女方一定補償;二是對女方的權益予以否定,很多法官認為女方原本對被拆遷房屋不享有所有權,不能因為其與男方生活了若干年就能獲得安置房屋的所有權。

 

二、處理此類糾紛需要解決的基本問題

 

第一,要明確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性質和特點。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所使用的集體土地,是由國家通過政策審批無償分配,無需納稅,也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因此農民的房屋雖屬公民的合法財產,但由于其建房用地的特殊性,使其產權性質和法律地位有別于城市商品房和城鎮私房,缺乏市場準入資格,屬于限制市場流通的準產權。因此在審理農村房屋確權糾紛時,對此類房屋的產權性質需加以充分認識和正確對待。

 

農民住房產權的合法成立,除必須有經批準的宅基地使用權外,還涉及具體的批準建房面積權?,F行農民建房政策是按戶按人口批給不同的宅基地使用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凡超過政府批準建房面積違章建造的房屋,除由政府作罰款等處理而予認可的外,都屬違章建筑而不能在法院審判中作出產權確認。對該部分違章建造房屋只能就建筑材料的歸屬作出裁決。所以農民住房的產權是否能夠被法院依法確認,除了建房資金的投入外,其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和經政府批準的建房面積權。當事人的宅基地使用權資格來源于宅基地使用證的登記人和經政府批準的建房申請人,而當事人的建房面積權來源于政府審批時所確定的建房面積除以批準人口的平均數,而且這兩項權利在當事人之間是不分成年與否、出資與否屬平等按份享有。

 

應當承認,在當事人事先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而發生財產權屬爭議時,考察雙方當事人對爭議財產的出資情況,是判斷爭議財產歸屬的一個重要方面。建房出資是房屋能夠建成并能行使居住權利的重要條件,但其對于農民住房產權的合法確立并不是唯一條件,如未投資的當事人不投入其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面積權,即使是全部出資的當事人,其在產權確認中能夠為其所有的只能是其本人所擁有的一部分面積份額,而不能是房屋的全部產權,其全部所有的只是房屋的建筑材料。而且當前農民建房籌資已非難事,倒是建房用地及面積的批準相當難得,兩者相較,建房中取得用地權、面積權的重要性早已優先于建房的籌資出資。所以農民住房的房產是否能夠成立,其必備要素應當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建房面積權、建設資金的投入這三個方面。而前二者因政策限制目前尚難以用經濟價值直接衡量,但其與公房租賃使用權一樣,雖不能買賣流通但其市場價值已屬客觀存在。只按是否出資和出資多少來確定農民住房產權的"唯出資論"觀點,已明顯不符合當前農民住房產權的客觀構成條件。所以在家庭成員中確認農民住房產權時,應當承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者雖未具體出資,但其在建房中已投入其依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建房面積權,因此所建住房產權中也應當含有他的權利。當然在產權的具體份額上,還應當按出資與用地權、面積權兼顧的原則加以確認,與出資者之間在房屋產權分配上有較為合理的區別。

 

第二,正確確認房屋產權的具體份額,還需明確建房申請人、《宅基地使用證》登記人與房屋產權之間的關系。

 

《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所以農村宅基地政策實際是各省市政府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對農民居住用地權益的公平分配,它不論貧富按人定量,通過造房用地的審批以保障每個農民都有其建房居住之地,屬國家對農民居住權的基本保障。雖然《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只有戶主一人,但凡是依法具備建房用地申請條件并在政府審批時被計入宅基地計算面積的申請人,都應當與《宅基地使用證》上的登記人一樣,屬于該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共同享有人。登記人與其他合法申請人享有平等權利。

 

三、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見,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具有自身特有的屬性和特點,因此在拆遷安置時,只要是作為安置對象,并獲得一定的安置面積,就應當確認其對安置面積的權益。具體處理方法是,確認女方及判歸其撫養的小孩對相應安置面積的產權或居住權。以筆者所在的丹陽為例,政策規定安置建筑面積為人均不超過40平方米,女方及小孩所享有的安置面積不足一套房屋面積,若安置有一房屋,宜將房屋判歸男方,由男方將差價補貼女方,計算方法為現在的市場價減去安置價后現乘以安置面積;若安置有兩以上房屋,女方離婚后無房居住,且就算男方將差價補貼女方亦無力購置新房,則可將其中一房屋判歸女方及小孩,由女方補貼男方相應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