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傷殘鑒定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劉偉煒 李婭斌 發布時間:2013-02-20 瀏覽次數:824
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傷殘鑒定結論往往成為案件的爭議焦點,近來,邗江法院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訴訟中涉及傷殘鑒定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并提出了對策。
存在問題:
一、當事人對傷殘鑒定時機存在錯誤認識。在訴訟中,通常有兩種錯誤觀點:一是傷殘鑒定在出院后越早做越好,傷殘級別會越高;二是應該在治療終結后,即“內固定”取出后才可以做傷殘鑒定。
二、重新申請傷殘鑒定的比例高。 對近一年來涉及傷殘鑒定的交通事故案件來看,在單方提供傷殘鑒定書的情況下,對方申請進行重新鑒定的比例高達95%,出現該情況的根本原因是當事人對鑒定機構缺乏信任所致,由于現實生活中,人情關系的存在促使當事人對一方提供的傷殘鑒定結論正確性、合理性的懷疑。
三、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的少。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辦案人員盲目輕信鑒定結論,發現問題不及時反饋給鑒定單位和鑒定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也未得到很好的實施,以至于鑒定人鑒定結論出了問題,鑒定錯了也不知道。
四、對錯誤的鑒定結論沒有建立懲罰機制。由于鑒定機構之間不存在隸屬關系,對錯誤的鑒定未建立責任追究制度,進而滋長了一些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只講經濟效益不講科學和實事求是的不良鑒定作風。
建議對策:
一、加強交通事故中涉及傷殘鑒定方面知識的宣傳教育。由于交通事中故涉及到傷殘鑒定知識的專業性較強,應加強對傷殘鑒定知識的宣傳,對傷殘鑒定時機的把握,臨床傷情穩定是治療終結的普遍原則,并不是待“內固定”取出之時即為治療終結,內固定取出僅僅屬于后期治療,治療終結時間要視骨痂生長情況而定,應以醫學眼光看待。
二、加強涉及傷殘鑒定交通事故案件的調解力度。對涉及到傷殘鑒定認定的交通事故案件,應從傷情實際情況和鑒定結論的合法性做好調解工作,必要時通知鑒定人到庭解釋鑒定結論,避免和減少二次鑒定,減輕當事人的訟累,節約訴訟成本,提高案件處理的效率。
三、加強鑒定人出庭制度的落實。法律已對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作硬性要求,案件承辦人應從有利于案件的處理、有利于保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保持傷殘鑒定行業健康良性發展出發,同時還可以建立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補賠制度,促進鑒定人出庭制度的落實。
四、建立司法錯鑒追究責任制。對于故意或嚴重失職造成錯鑒并給當事人帶來利益損害,增加當事人負擔的應予賠償,加強鑒定人員的行業自律,并追究鑒定人員的相應責任。有效地促進司法鑒定環境的公開、公正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