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陵法院在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中發現,受害方主張的誤工費高于實際誤工損失的問題較為突出,主要以下幾個方面表現。

 

一是虛構工作單位。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明明實際為農民或是并沒有工作單位,為了獲取誤工費,與一些用人單位聯合作假,簽訂虛假勞動合同,虛構實際并不存在的勞動關系,繼而主張用來主張誤工損失。

 

二是虛構誤工期限。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明明受傷休息已經期滿,為了獲取更多的誤工費,利用有些醫療機構和有些醫務人員法制觀念不強、審查不嚴的弱點,再次開具疾病診斷證明,延長休息期限,繼而主張多余誤工損失。

 

三是虛構誤工工資。有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明明所在單位并未扣除其休息期間的工資,為了獲取更多的誤工費,利用單位的人情關系,出具虛假工資收入狀況證明,隱瞞休息期已領取病假工資,繼而重復主張誤工損失

 

為防止此類情況的發生,充分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廣陵法院建議采取三查明措施:

 

一、督促鑒定機構認真履行職責,查明客觀合理的誤工時間。與司法鑒定機構和醫療機構建立定期溝通交流機制,發現問題及時溝通,促使其認真履職,確保鑒定結論中確認的誤工時間客觀合理。

 

二、運用關聯證據查明月平均工資。對于有固定收入者,僅提供收入證明的,要求其補充提供勞動合同、受傷前一定期限內的工資轉帳記錄或者簽收表等工資發放憑證,月收入超過個稅起征點的,還要求其提供個稅完稅憑證,查明其實際月平均收入。

 

三、排除重復主張事實,查明實際誤工損失。結合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證、個稅完稅證明等證據,查明受害方所主張休息期是否領取病假工資,若單位已支付其病假工資的,則在誤工費中扣除,避免重復主張誤工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