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國家持續緊縮的貨幣政策和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信貸資金趨于緊張,不少急需資金周轉的經營者因金融貸款難,轉向民間求貸,民間資本市場迅猛發展。但民間借貸具有高回報和高風險、無序性和盲目性等特點,極易引發金融風險和社會不穩定。為此,如皋法院以近年來本院審理的民間借貸糾紛為研究對象,歸納總結該類糾紛特別是涉及本地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的特點和成因,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對策建議,以更好地發揮法院在化解社會矛盾、防范社會風險、維護社會秩序方面的職能作用。

 

一、當前我市民間借貸糾紛的特點

 

1、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高位運行。近年來,我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且在所有借款類案件中占比較高,反映我市民間資本較為活躍。2010年,民間借貸糾紛達1318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4.14%2011年,民間借貸糾紛達1380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13.35%2012年,此類糾紛達1329件,占全部民事案件13.8%

 

2、民間借貸資金安全難以保證,引發連鎖糾紛。貸款人多為分散的民間力量,沒有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沒有能力對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全面審查,無法獲知借款人對外欠款和借款情況,如果借款人惡意詐騙,貸款人難獲知曉,資金安全難以保障。近年來,因企業資金鏈斷裂,企業主棄企避債,不僅放貸人資金血本無歸,還會引發勞資糾紛等其他社會矛盾。某車業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企業主棄企外逃,引發普通民商事糾紛47件,涉及標的額116.7萬元。并引發勞動爭議糾紛56件,涉及標的額100余萬元。

 

3、民間借貸糾紛債權憑證出現了格式化。在專門從事專業放貸的人員中,已經出現和制作用于借款的格式化的借款協議或者借據。原告往往都能提供形式較為規范、完備的借款協議,協議中約定的利息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設定了房屋、土地抵押或提供保證人作為擔保措施,約定違約責任,由借款人承擔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律師費等),甚至約定管轄法院。另外一般還注明借條是在雙方平等、自愿、公平情況下簽定的,借款已經全部交付等。從形式上看,有專業人員的參與。這說明民間借貸呈現專業化放貸的趨勢。

 

4、高利貸現象嚴重,且手段隱蔽。法院在審理、執行案件過程中,發現高利放貸現象突出。部分案件表面上體現的是合法民間借貸關系,但在審理中常常發現涉嫌高利貸行為。當事人往往在貸款時預先扣除或以約定本金方式歸還,因此,在借條內容上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致使法院難以從證據本身判明真實案情,審理中認定事實難度較大。針對法院審查資金來源的問題,一些高利貸者又想出新的對策,即雙方借款合同訂立后,出借人從銀行帳戶中匯出借款金額,待借款人從銀行取款后,再將當扣利息拿回。這種情況下,當事人舉證更困難,法院也更難查證。

 

5、民間借貸引發的虛假訴訟增多。虛假訴訟包括主體虛假、借款事實虛假、案由虛假等,常有借貸雙方“手拉手”前來立案,要求判決還款。集中體現在:一是夫妻離婚時,有多人起訴案件一方,以追債為名幫其轉移財產;或者對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間以不知情為由,轉移財產逃債。二是債務人多方欠債,無力償還,制造虛假債務,調解結案,將財產迅速處理后外逃。這種情況下,法院很難查清案件事實,除非事后案發,審理中很難認定。

 

6、利用民間借貸從事非法活動。民間借貸還伴隨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賭博、虛假注冊等違法犯罪活動。

 

7、公務員、教師因工資穩定,作為借貸擔保的案件不斷增多。該類案件審理執行時受到很多干擾,影響社會公信。

 

二、民間借貸糾紛高發原因分析

 

1、貨幣緊縮政策催生民間融資市場火爆。國家持續緊縮的貨幣政策,導致金融資本供給緊張,企業貸款難成為普遍現象。而中小企業、民營企業由于規模小,信用低,向來不受銀行信貸資金的青睞,融資渠道一直偏窄。雖然近年來我市大力拓寬中小企業融資平臺,但現有的小額貸款公司、中小企業應急互助基金、科技擔保公司規模較小,基金金額偏小,難以滿足企業融資需求,民間資本成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來源之一。

 

2、盈利思想驅動,投資渠道不足。高額的利息是引誘出借人借款的又一主要原因。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提升,民間資本逐漸增多,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出路,部分資金持有人轉向回報率高、操作簡單的民間借貸,尤其是高利借貸的行列。部分出借人貪圖他人利益,只考慮以遠遠高于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方式來收取高額利潤,沒有考慮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導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償而利益受損。

 

3、職能部門監管不力,法律、政策不完善導致對民間借貸的管理存在盲點。民間借貸大都十分隱蔽,職能部門對其監管往往力不從心;在司法層面,目前實踐中,對民間借貸行為只有出現重大問題,構成非法集資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才予以追究。這種事后管理形式,對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均極為不利。

 

4、社會誠信缺失。借貸人缺乏誠信是民間借貸糾紛產生的最主要原因。現實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在借款之前就已經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但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又不得不借款。這種情況在房地產開發領域和個別中小企業比較明顯。由于在房地產領域掛靠現象普遍存在,而實際施工人往往無足夠資金投入,在銀根緊縮的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無法從銀行取得貸款,遂只能向社會籌措資金,而發包方結算工程款不及時就導致相關的借款無法歸還。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根本沒有按照雙方在借款時的約定使用借款,其借款的目的就是為了把借得的錢以更高的利率再轉借給他人,從而牟取中間的利息差額。還有一部分案件的當事人不從自己的實際償還能力出發,為了騙取出借人的借款,訂立自己無法按期履行歸還義務的還款期限;有的借款人借款后由于經營不善或者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虧損而無法按約定償還借款。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沒有償還能力,根本不打算償還,或不見蹤影,不能追償,使以誠信為基礎的民間借貸混亂不堪。

 

三、對策和建議

 

1、企業、金融部門、政府多方開渠,拓展企業融資渠道。中小企業強化自身建設,積極穩妥地推進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規范企業財務制度,提高財務管理水平,提升企業的信用等級,建立現代公司制度。金融部門應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合理配置金融資本,在幫助中小企業融資方面,建議金融部門不抽資不壓貸,借款到期后結清利息,本金可以轉貸,以延長企業的借款周期,提升金融機構對不良貸款的容忍度,從而降低中小企業對民間資本的依賴。政府可增加對政策性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扶持發展小額貸款公司,支持發展村鎮銀行,擠壓高息放貸的生存空間;鼓勵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或給以稅收優惠、財政補貼、貸款援助等資金上的支持,有效地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

 

2、職能部門強化監管,促進民間借貸市場規范有序。由于大量的民間借貸中介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一旦信用風險積累后爆發,后果將十分嚴重,對其進行監測和管理十分必要。政府主管部門、金融部門、相關職能部門要聯合形成監管合力,將民間借貸納入政府或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政府成立非金融借貸糾紛處置辦公室機構,實行歸口管理,既能提高工作效率,也便于財產的統一處置。人民銀行(銀監局)可以嘗試設立民間借貸登記中心,明確民間借貸的基準利率、合同等通行原則,提供借貸信息,交易款項結算,規定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款項交付方式應通過銀行往來等,引導民間資本陽光化運作。工商、稅務等部門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等機構的管理,堅決取締非法放貸機構。

 

3、相關單位聯動排查,遏制和打擊高利貸等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合法民間借貸的出現,事實上能起到優化資源配置,優化融資結構,以及減輕中、小民營企業對銀行的信貸壓力,轉移和分散銀行的信貸壓力的作用,應予保護。對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額暴利的高利貸者則堅決予以打擊、取締,以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

 

4、能動司法,嚴格審查。法院要加強審查,妥善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是注重對借貸關系真實性的審查。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法院根據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在借條存在疑點的情況下,不僅憑原告提供借條簡單下判。二是注重依法擴大法院調查取證的范圍。對于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事實及對方提供非法證據等情形,法院對相關證據或證據線索進行審查,必要時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三是注重加大對虛假債務的審查排除。原告是多起或其他重大債權債務關系中的債務人、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偽造可能、被告在一定期間反復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等情形的,嚴格審查借貸發生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對涉嫌虛假訴訟案件加強防范。四是靈活運用訴訟保全、執行強制措施。對于資金周轉困難但發展前景好的企業,慎用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固定資產等控制性措施,不宜凍結企業用于生產經營的銀行帳戶。針對被執行人的不同情況,既要用足、更要用好執行措施,對于暫無履行能力但仍在生產經營的企業,不能輕易拍賣處置企業賴以生存的不動產或生產設備,盡量促成企業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分期履行。

 

5、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加強公民誠實信用觀念、投資風險意識等方面的教育,使整個社會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相關職能部門、執法機關通過典型案例的宣傳,提高公民風險意識。無論自行或是通過中介機構借貸均風險較大,借款人和中介均無履約的充分保障,實施民間借貸行為一定要慎重。對企業和公民嚴重的失信行為,政府主管部門、金融監管機構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開曝光、限制市場準入,逼其步入社會誠信行列,以此維護民間借貸的穩定性。

 

6、出臺文件禁止公務員提供擔保。對黨員、國家工作人員參與民間高息借貸或提供擔保作出限制。如規定:黨員、國家工作人員不準從事、參與非法集資;不準從事、參與民間高息借貸活動;不準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在非法民間融資中謀取利益;不準為民間高息借貸者提供擔保;不準從事高利轉貸行為等非法民間融資活動。出現該類違法違紀行為將予以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