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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上午,溧水法院民一庭來到東屏街道愛民社區開展巡回審判活動,對一起排除妨害糾紛案件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張某某系東屏街道愛民村村民,平時在該村凍井塘處的承包地旁的一口水塘中取水、養魚。前不久,一家名叫A的公司卻將他起訴到了溧水法院,理由是其侵占了該公司承包土地上新挖的一口水塘。

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原來為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愛民村與包括張某某在內的村民約定,將村民承包的土地交由愛民村委會統一出租,并收取租金。2017年12月31日,愛民村委會(甲方)將其承包的位于東屏街道愛民村1290.7畝土地的承租經營權出租給A公司(乙方),并簽訂《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為8年。A公司租用土地后主要從事水產養殖、果蔬種植、有機水稻種植、大棚蔬菜等生產經營。期間,土地進行了一輪平整,張某某在凍井塘處承包地旁的那口水塘也被填平。因原使用的水塘被填且未獲得租金的情況下,張某某便占用了A公司新開挖的水塘,沿塘圍網養魚,還在旁邊搭建了簡易棚。A公司知曉后便書面通知張某某停止侵害,騰讓侵占水塘,恢復原狀,但張某某卻置之不理。無奈,A公司只得起訴至溧水法院。

為了更好的化解矛盾糾紛,承辦法官李剛將庭審現場搬到了張某某所在的社區,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公開宣判該案,并邀請了30多名社區群眾參與旁聽,南京、溧水多家新聞媒體對該案的審判過程也進行了跟蹤報道。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審理,溧水法院認為原告A公司與愛民村委會簽訂的《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合同》合法有效,該公司根據合同約定對承租土地及涉案水塘具有合法占有使用權。被告張某某沿塘圍網養魚、搭建棚子的行為妨害了A公司對涉案水塘的占有使用,原告有權依法請求其排除妨害。承辦法官當庭宣讀了判決書,判決被告張某某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拆除在涉案水塘邊搭建的棚子及圍網,捕撈其投放的魚等養殖物,恢復水塘原狀。

“農村土地流轉進行集約化經營,有利于土地價值的充分發揮,廣大村民也能從中受益,領取到一定的租金增加收入。然而卻有部分村民非法侵占流轉土地,極大損害了土地的集約化利用,也損害了集體利益,造成了負面影響。區法院此次將庭審地點選在東屏街道愛民社區,也是將普法宣傳送到村民家門口。希望廣大村民能從集體利益考慮,誠信經營,為鄉村振興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背修k法官李剛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道。

近年來,溧水法院積極貫徹司法為民的宗旨,將服務關口前移、主動作為,以減少訴累、止爭息訴為目標,強化巡回審判力度,選取最貼近群眾的案例進行生動的普法宣傳和法治教育,用大家看得見的方式,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