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儀征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隨著房價不斷上漲以及社會經濟水平的發展,房屋買賣交易市場出現了矛盾糾紛增多、化解難度加大等不穩定因素,為此,筆者對該現象進行了深入調研,現分析如下:

 

一、原因分析

 

1、賣房人逐利的心理。房價上漲引發的房主對已經成交的房屋交易反悔的情況多,因此引發的訴訟也隨之攀升,以種種理由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協議。賣房人反悔的理由多種多樣,較為常見的有:尚未收取定金,尚未辦理房產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存在著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或顯失公正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形等。

 

2、房屋價值的增長較快。房價上漲導致許多農民將宅基地房屋銷售給城鎮居民后反悔,一旦得知出賣房屋納入拆遷范圍,巨大的利益令已出賣房屋的農民追悔莫及,從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3、房屋產權不清晰。一些賣房者只有部分所有權,如夫妻或兄弟數人的共有房屋,或其只是家庭成員之一,沒有征得共有人同意私自出賣共有房屋。但是,由于現行房屋產權登記制度往往僅登記一名所有權人,故交易的另一方難以發現房屋共有人情況,引起共有人提起訴訟。還有的賣房者將房屋一房二賣,且其中一方已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導致其中另一方買房人訴訟。

 

4、以賣房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居多。往往賣房人對已經成交的房產交易反悔,則以賣房人作為原告提起訴訟的居多;或房屋過戶手續已辦理完畢,物權已發生轉移,賣房人就以種種理由請求法院確認合同無效,因而作為原告訴至法院。

 

5、一些房屋中介機構的不規范行為導致糾紛的增加。由于買賣雙方常常通過中介機構建立聯系,進行交易,而中介機構本身的機制和人員素質并不整齊,常常在簽訂合同或辦理手續時出現問題,甚至合同約定內容與三方談判時表達的意思不一致,導致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內容產生爭議,從而提起訴訟。

 

二、對策建議 

 

1、妥善化解矛盾糾紛。法院在尊重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適當考慮當事人現在的身份、買賣發生的時間及購買房屋時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來綜合判定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確保審慎妥善處理。同時,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的基礎上,加大調解力度,力求公平處理由于拆遷補償利益所產生的糾紛,及時妥善化解矛盾。

 

2、規范農村房屋產權流轉。加大對土地管理法的宣傳,普及宅基地使用管理方面的法律知識,規范農村宅基地交易市場。建議建立農村房屋產權流轉機制,建議相關土地、房屋權屬登記部門嚴格規范審批手續和權屬登記管理。通過加強行政管理和審批,規范農村房屋買賣,預防糾紛發生。

 

3、規范拆遷行為。完善拆遷政策,防止當事人利用政策漏洞,通過惡意訴訟,獲取拆遷補償利益。拆遷單位與街、鄉、村委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拆遷確認分配等相關工作。

 

4、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法院以典型個案為法律宣傳素材,進行法律知識講座和法律宣傳,通過對案件的處理,引導公民明理守法,正確行使權利,合法處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