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社會誠信體系缺失,司法機關對虛假訴訟制裁不力,以致惡意訴訟在民商事訴訟中時有發生,少部分心懷叵測具有不良動機的人挖空心思鉆法律的空子,利用審判權威和法律程序的強制力牟取非法利益、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因為惡意訴訟是以借助法律程序,利用國家公權來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因而其社會危害性極大。本文從一起典型的惡意訴訟談起。

 

一起惡意訴訟案例

 

2013116日下午,泗洪縣人民法院以當事人馬生鳴(化名)惡意起訴他人,妨礙民事訴訟,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罰款一萬元。

 

馬生民是泗洪縣某的個體戶,2012524日他到泗洪法院起訴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法院當天給予立案受理,馬生鳴稱被告王某某共借其現金105000元,同時提供了被告親筆打的借條4張,其中20061015日借10000元,2011810日借30000元,2011920日借30000201199日借35000元。當天法院工作人員傳被告到庭進行調解,被告辯稱4張借條均系其所寫,但其實只借過原告40000元,其中10000元的借條已還清,另有兩張欠條系打重復的。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在庭前調解時,被告當著審判人員的面,將四張借條全部撕毀。法院當天對被告毀滅重要證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給予其責令具結悔過并拘留7天的民事制裁。

 

被告在法庭上因沒有證據證明其中的兩張欠條系打重復的,一審判決被告王某某償還原告馬生鳴借款105000元。判決后,被告夫妻即請中間人一塊到原告家要求調解,雙方進行算帳,被告并將此調解過程全部錄音。之后被告上訴到宿遷中院,宿遷中院根據錄音內容,確認雙方真實的借款情況為:20061015日,上訴人王某某向被上訴人馬生鳴借款10000元,口頭約定借款年利率為25%,未約定還款期限;2011929日,上訴人王某某向被上訴人馬生鳴借款35000元(其中5000元為馬生鳴代王某某支付馬生鳴的利息),口頭約定借款年利率為25%,未約定還款期限。還款情況:王某某在錄音中稱替馬生鳴墊付買摩托車款3800元,電瓶車款2600元,手扶拖拉機款4000元,在泗洪縣城還款1500元,在村里還款2000元。馬生鳴對手扶拖拉機款4000元、在村里還款2000元未予承認。因此,確認上訴人王某某已還被上訴人馬生民7900元(馬生鳴在錄音中還稱因為借錢的事打官司送禮等花了3000多元)。二審法院改判上訴人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馬生鳴45000元及利息。

 

該判決生效后,原告馬生鳴到法院申請執行。而王某某要求制裁馬生鳴的惡意訴訟行為。

 

二審判決后泗洪法院專門找馬生鳴談話,馬生鳴承認說送禮、送錢給法庭都是假話,只是想讓被告多給點錢,并承認錯誤。但惡意訴訟行為沒有認識。

 

泗洪法院對馬生鳴的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根據《民訴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院長批準,決定對其實施民事制裁。

 

惡意訴訟危害性

 

通過上述具體的案例,讀者可以看出其社會危害性是極大的。

 

第一,惡意訴訟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馬生鳴為獲取非法利益行不惜昧著良心把王某某以還過的錢因為沒有收回借條而起訴,為 了多讓對方付出,還編造送禮送錢請客打官司為借的事實,其主觀上是想占有他人財產,客觀上侵害他人名譽(欠錢不還),還誣蔑了法官。惡意訴訟(故意制造公共糾紛),是為了宣傳并推廣自己的產品等等。由于這些結果多被法院的生效裁判確認,故基于生效裁判的權威性和強制力,其受害人往往難以抗拒,對于自己所遭 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難以尋求法律救濟。

 

第二,惡意訴損害司法公信力,訟影響司法的權威。司法權是國家共權,它具有權威性和強制力,這種權力一旦被別有用心的惡意訴損者所利用,以致造成冤假錯案, 其結果不外乎有二:一是讓受害人蒙冤,二是被上級法院改判。不管是什么結果,都是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的極大損害。行為人將審判權作為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達到不法目的的手段,使人們對訴訟制度的合理性產生信任危機。

 

第三,惡意訴訟浪費了國家寶貴的司法資源。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較突出,基層法院尤為明顯,一個法官一年要處理三四百件案件,而處理任何一個案件必須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惡意訴訟者隨意啟動訴訟程序,是對法律的不尊重,對法官的勞動不尊重。

 

第四,惡意訴訟行為往往會制造新的矛盾和糾紛,當事人訴訟到法院就說明他們之間已有矛盾,且自行無法解決,而惡意訴訟就會使這種矛盾變本加厲。本案的被告先是憤而撕毀四張借條,當二審判決生效后又堅決要求要求法院制裁馬生鳴的惡意訴訟行為,否則就不履行判決。這就不難看出,惡意訴訟行為激化社會矛盾、擾亂社會秩序的惡的本性。

 

第五,惡意訴訟損害了社會誠信機制,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民事訴訟程序本是國家設立的解決私權糾紛、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機制,當事人在 訴訟中應以誠信為本,而一旦惡意訴訟得逞,這種法律程序就會成為當事人謀求不當利益的手段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幫兇"

 

修訂后的民訴法對惡意訴訟的規制

 

我國民訴法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規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加大了對惡意訴訟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行為的打擊力 度。誠實信用原則包括防止當事人濫用訴權和法院審判監督權力兩個方面。對當事人而言,要求其在實施民事訴訟行為時誠實和善意,作真實陳述,禁止惡意制造訴訟狀態。惡意陳述或者矛盾行為。為此,新民事訴訟法新增規定了兩種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訴訟行為給予民事訴訟制裁的情形:

 

1、 惡意訴訟。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惡意訴訟,亦稱為虛假訴訟,其以"惡意串通"為要件,是采取虛假訴訟概念的狹義說。司法實踐中也有采此觀點的,按照學者概括,惡意訴訟包括詐欺性訴訟、騷擾性訴訟、輕率性訴訟、多余性訴訟、重復性訴訟和瑣碎性訴訟等類型。有見于此,對于本條規定之適用,宜 依目的性擴張之方法,為當事人提供足夠之惡意訴訟之救濟。從民事實體法的角度來看,本條得作為侵權責任法保護對象之"民事權益"(該法第二條)之引致規定,受害人得依此提起惡意訴訟之侵權訴訟。

 

2、惡意逃債。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訴訟法有關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的規定中,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