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立法要著眼長遠 更要立足國情
作者:章彥威 發布時間:2013-01-28 瀏覽次數:498
執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的重要環節,也是當事人合法權益得以保護的最終體現。執行效果如何,直接關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憲法賦予的審判職責和當事人權利的真正實現,關系到能否維護國家的尊嚴和法制的統一。執行難問題目前已憂為困擾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問題。各級法院都有許多積案執行不下去,使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變成了一張蓋有法院大印的"白條"。執行難不僅嚴重地影響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破壞了我國法制的權威的尊嚴,且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和尊嚴。黨中央和各級黨委對此問題都高度重視,積極籌劃、設計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方案,并開始籌劃制定《強制執行法》,以期解決執行難問題。國外的強制執行立法工作已開展多年,有許多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先進做法,但國外立法有自己的立法環境,我國的強制執行立法同樣也要立足于本國的國情。中國強制執行法的制定必須要從中國的現實司法環境出發,思考中國目前執行難的成因,才能使強制執行法成為一部科學、實用、效率的法律。
一、執行難的具體表現
第一,財產難尋。一個案件需要法院強制執行,首先執行的對象是財產,只有足夠的財產才能保證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能真正的實現。如果找不到當事人相應的財產,法律文書也就成了一句空話。
所謂財產難尋,其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國家現行的財產申報制度和個人財產稅收制度等基礎制度沒有充分的建立起來。這跟目前有一些企業在多個銀行設立多種形式的帳戶的行為有很大的關系,例如,某一個人或者某一個企業其實際的財產雖然完全可以履行債務,但是他的財產不僅僅是稅務機關和銀行掌握,還存在著大量現金流通的情況,財產到底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樣的形式存在都不是很清楚,財產也就很難找得到。正因為這些財產很難找到,就使得一些被執行人變得肆無忌憚,他明明每天都在進行高額的消費,但當法院要調查他個人的帳戶或者家里的財產時,就任何財產都找不到。我們在社會中也經常遇到這樣的事情,法院已經判決了,被執行人又明明有錢,但是法院又找不到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執行,使得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不能及時得到實現,這樣就使得很多當事人不理解,法院也很苦惱。
第二,特殊主體難碰。所謂特殊的主體難碰,這是我們長期累積下來的惡果,到現在還嚴重的制約著我們的執行工作。特殊主體包括:
1、部隊。部隊辦了很多的企業,也賺了不少的錢,但同時也欠了別人很多的債務。從法律關系上講部隊也是一個民事主體,它享有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義務,也依然需要法院來確定它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的關鍵是確定這個權利義務以后,要如何實現。盡管法律規定了法院有強制執行的措施,但這些措施在面對部隊作為被執行人的情況下,有的時候就顯得很蒼白乏力,原因是,無論是搜查財產也好,查封財產也好,都需要到現場去查找、去發現,而很多的法院想進部隊的大院都不能進去,現場都到不了了,執行又從何說起呢
2、黨政機關。現在"執行難"的案件中涉及到黨政機關的比例大概是10%,這個比例是相當高的。這個"黨政機關"既包括中央機關部門,也包括某一個鄉鎮,或一些被賦予了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等等,當然也包括法院系統。法律上確定了黨政機關應當履行債務,但另一方面它沒有別的財產可供履行,就只有一個財政撥款,而這個是用來保證政府機關正常工作的,如果執行了,就會導致政府機關關門,干部工資發不了的情況,法院就要承擔責任。因此,政府機關也成為了我們"執行難"的一個主體。
3、大中型企業。從理論上來講,大中型企業,無論是固定資產,還是流動資金都足以償付某一個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但現在恰恰在對大中型企業的債務執行中我們會面臨很大的困難。其原因就是前述的原因,這些財產難尋,真正帳戶上面的資金幾乎都沒有。大中型企業財產的執行之所以難,就是因為這些固定資產盡管是財產,按法律規定也是被執行的財產,但是真等法院要去執行的時候,就馬上會遇到地方政府以各種各樣的原因進行干預。
4、公務員、政協委員、人大代表。由于這些人員有各種各樣的社會關系,甚至有些對法院工作有著監督或制約的關系。在以這些人為被執行人的案件執行過程中,這些往往通過各種方式,對執行工作施壓,使執行工作難以正常進行。
由于這些主體難碰,這些主體的資產自然而然就是難動了。
二、執行環境對執行難的影響
(一)外部環境的影響
1、社會信用的缺失。
實踐表明,債務人缺乏履行能力或者不配合執行機關的執行工作,甚至惡意逃避或者對抗執行,是民事執行難的重要原因,其直接體現是"債務人難找、被執行財產難尋"。造成這種現象的深層次原因在于我國目前的社會信用體系存在重大漏洞。
在當前,我國社會倫理道德層面的信用"滑坡"現象比較嚴重,信用意識較差,現代意義上的信用觀念沒有形成,甚至出現了"誠信危機"、"信用濫用"的現象;經濟和法律制度層面的信用發展比較緩慢,主要體現為,一方面,信用體系不健全,社會主體的信用信息不完整,以致于無法對其進行準確的信用評價; 另一方面,信用約束乏力,缺乏有效的信用懲戒機制,守信的成本收益失衡,甚至出現守信收益比失信收益更低的不正常現象。在這種背景下,民事交易中誠信缺失現象比較嚴重,惡意逃債、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債務的情況屢屢發生;經營風險控制難以奏效,市場中充斥著缺失信用能力但他人難以識別的主體,交易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信用文化體系和信用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增加了民事執行工作的難度。首先,社會主體的誠信意識不強、守信程度不高,即使在有公權力作用的民事執行程序中,個別債務人仍會想方設法逃避甚至抗拒執行。其次,由于信用信息不全面,市場主體難以對交易對方的信用水平和財產狀況作出準確判斷,經營風險難以控制。那些負債累累甚至一無所有的主體一旦成為民事執行程序中的債務人,民事執行難就必然不可避免。再次,信用懲戒機制失靈,有能力但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債務人不但不會受到應有的懲罰,甚至得到了法外利益,其他主體便會效仿其行為,隱匿財產、逃避執行的現象就會更為普遍和嚴重。由此可見,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造成民事執行難的深層原因之一,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是從根本上解決民事執行難問題、健全和完善民事執行工作長效機制不可或缺的內容。
2、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我國脫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封建意識、宗法觀念、人治惡習根深蒂固,法治文化遠未形成,公民普遍對法律缺乏信仰,尤其在廣大的農村,人們的法治觀念更是淡薄,很多案件需要通過執行才能結案。法治意識淡薄的主要表現是:第一,被執行人難找。一些被執行人視法院生效文書為兒戲,在法院裁判下達后即采取一走了之的辦法逃避執行;有的甚至在原告向法院起訴前就已經外出躲債,法院只能缺席判決,這更增加了執行的難度;有的被執行人在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時還沒有采取逃避執行的措施,一旦收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書,馬上就東躲西藏,甚至銷聲匿跡。被執行人難找在雙方當事人原本就不是彼此熟悉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中表現的更為明顯。第二,暴力抗拒執行。近年來,暴力抗拒執行的事件不時見諸報端,有的甚至很惡劣。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時常遭到不法分子的暴力抗拒,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據統計,暴力抗拒執行案件主要發生在農村和成郊接合部,多是群體性參與抗拒執行,多與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兩委有關。暴力抗拒執行者既有采用自殺、自殘、自辱等消極手段的,也有采用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車輛,侮辱、拘禁執行干警等積極手段的。第三,不協助執行。執行工作是一項社會工作,經常需要有關組織、部門和個人的協助。如在執行中發生被執行人抵抗甚至暴力抗拒執行時,需要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協助;查清財產的權屬情況,需要房地產等有關產權登記部門的協助查詢;強制處分被執行人財產并發生財產權屬移轉,需要評估、拍賣機構的變現和產權登記部門協助辦理過戶;對被執行人采取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時,需要公安拘留所協助關押等等。但由于協助執行不僅要花費人力物力,而且還會因為協助執行而影響其與被執行人的
業務或情感關系,加之法律意識淡薄等因素,協助執行人往往會找各種借口進行推托,或進行阻擾,甚至為被執行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隱匿、轉移財產,協助執行效果并不理想。
地方保護主義是我國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的產物。地方保護主義主要表現為地方領導的批示、打招呼,地方政府制定與法律規定不相符的規定或文件,或對具體案件制發函文"掛牌保護"某些企業等。總之,地方領導以各種借口對執行工作進行干擾,企圖以權代法,實際上這也是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法治思想薄弱的一個具體表現。
(二)法院執行難的內部原因
執行作為一種公權力對私權救濟的行為,離不開相應的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的民事執行機關是設在人民法院的執行庭或執行局,法律上稱之為執行機關。但民事執行機關在設置上存在許多不合理、不科學之處,并且這種制度性缺陷已經成為阻礙民事執行工作的重要"瓶頸"。我國現行民事執行機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職權主義色彩過于濃厚。如民事訴訟法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移送執行從表面上看似乎維護了法院判決的權威性,維護了正常的法律秩序,照顧了弱者的利益,但是,它違背了民事執行必須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私法自治原則,在實質上也剝奪了當事人對實現債權的選擇權。又如,執行當事人對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無權提出異議或抗辯,以致當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時,當事人無法尋求救濟。正是由于執行當事人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完全處于被動的地位,,無法對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施加任何影響,所以助長了執行機關或執行人員的肆意行為,以至于"執行亂"的問題比較突出。
2、執行機關法律地位較低。《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執行機構的職責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盡管各地方法院普遍設立了執行局,執行局名義上與審判庭平行,但由于"重審輕執"的觀念根深蒂固,執行機構在實際上的法律地位低于審判庭,法院不愿安排也難以吸引素質高的人到執行局工作。
3、執行工作經費不足,裝備不良。執行不同于民事審判,很多時候需要執行人員"戶外作業",比如送達執行令,調查被執行人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控制性執行措施,以及拍賣、變賣、劃撥等處分性執行措施,往往只能在戶外完成。目前,一些法院交通、通訊等執行裝備落后,不適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效示警、有效取證的要求,也難以在突發事件面前做出快速有效的反應,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4、執行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執行亂現象不同程度存在。強制執行的具體過程是由執行員進行的。執行員的素質高低直接影響著強制執行程序的運行是否合法與有效。有些執行員素質欠佳,法律意識淡薄,消極執行、怠于執行、錯誤執行以及違法執行等執行亂現象在他們身上不同程度地存在。改變執行難與執行亂,提高執行員素質是必備條件之一。
5、立法滯后。對民事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的資產及負債狀況缺乏法律調整,這是造成執行難的根本原因,因為這種法律上的缺陷使得《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措施可能無法操作。《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有關條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但是執行這些法律條款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十分了解。而這又有賴于國家對民事主體特別是自然人的資產及負債狀況的法律調整。民事主體占有資產的形式有多種,這些資產可以是存款、股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以及各種收藏等。它們的處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權人最清楚。一個被法律文書確定為被執行人的、擁有以上財產的所有制主體,假定他有足夠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果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這種義務,他可以采取各種各樣的方式將其財產轉移或隱匿司法機關對公民的資產和負債狀況一無所知,這正是國家對民事主體資產及負債狀況缺乏調整的后果。為此我們有必要建立相應的全民資產及負債申報制度。事實上,這種法律缺陷造成的不僅僅是"執行難",它還使市場經濟的其他法律無法實施。
三、對改善當前執行環境、加強立法的建議
1、嚴格財產登記制度和完善信用交易體系。首先,實行嚴格的財產登記制度,強化社會主體對不動產和依法應當進行登記的動產進行如實登記的義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虛假登記現象的發生。其次,嚴格企業和個人銀行賬戶管理,通過加大對企業和銀行雙方的處罰力度,杜絕一個企業在同一銀行有數個賬戶的現象;在銀行存款實名制的基礎上,對個人在同一銀行的所有賬戶實行強制合并。再次,實行強制票據交易,減少現金流。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超過一定金額的支付必須通過簽發銀行票據進行,禁止大額的現金支付。通過
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債務人在財產的有無和多少方面弄虛作假,便利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程序中查明債務人的財產狀況,真正實現"使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無處藏身、無法逃避"。
2、完善征信體系。征信體系不完善,不僅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存在的重大缺陷,也是造成民事執行實踐中債務人財產難尋的重要原因。完善征信體系,健全征信指標,將有助于全面反映社會主體的信用能力和信用水平的指標完整地納入到社會征信體系之中,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面臨的首要任務。筆者認為,從民事執行實踐的需要來看,完善的征信體系應當對個人或者企業的信用交易、出資置產、繳費納稅、日常消費、違法犯罪等信息進行全面、準確、連續、及時、完整的記錄,為個人和企業信用評價打下良好基礎。
3.強化執行理念,樹立法律權威。法治文化的形成是法院有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的根本保障,并啟發我們從法治文化的層面上去探究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成因。在執行過程中首先要建立正確的執行理念,簡而言之就是十個字。
(1)獨立。即法院獨立,法官獨立。在獨立執行中上下垂直領導,必要時交叉執行,提級執行。
(2)高效。執行應特別強調效率,采用"速決程序"即要求法律在進行審判時可以不受各種期限限制。
(3)公正。在執行中保持中立立場,不偏不倚,公正執行。
(4)透明。通過法院監督來增加執行過程的透明。
(5)窮盡。用盡執行措施,而且在執行過程中廣開思路,深入探索,創新執行方法。
4. 要加強普法教育,提高人口素質,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鄧小平曾經深刻指出了法制宣傳和教育的必要性,他說: 我們國家缺少執法和守法的傳統。法制觀念與人們的文化素質有關。現在這么多青年人犯罪,無法無天,沒有顧忌,一個原因是文化素質太低。所以,加強法制重要的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
5.進一步加強和改善人民法院自身的工作,不斷開創執行工作的新局面。第一,要建立執行工作由法院統一管理、統一協調的新機制,以發揮執行隊伍的整體效能。第二,加強執行隊伍建設,提高執行人員的素質,以便更好地執行案件。 第三,結合當前形勢,不斷探索新的執行思路,創造新的執行方式和方法。
執行工作的立法滯后,有關強制執行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也是造成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行則無矩,使執行工作隨意性很強;但如果法條不全,處理某些問題時,也會無法可依。采取了制定強制執行法的體例。制定獨立的強制執行法,吸納更具體、更確實、更充分的內容,以適應日趨復雜的執行工作的需要的觀念已在許多國家形成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