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0萬血汗錢回來了
作者:卜巧瑩 發布時間:2013-01-28 瀏覽次數:1090
1月24日,晴空萬里,淮陰區某建筑工地上,坐在臨時樓板房里的農民工老楊高興舉著手機,對著電話那頭的兒子大聲地說:“今年收成好,欠你老爸一年的工錢讓法院給要回來了,你的學費不用發愁啦!”
僅僅半天,68起案件成功調解,370萬元血汗錢回到了農民工手中?;搓巺^法院的法官們為了農民工兄弟嘔心瀝血。
農民工友:漫漫辛酸討薪路
一年前,老楊和幾名工友帶著行囊,被褥,從老家棉花莊來到淮陰城區的某建筑工地,在包工頭的安排下,開始了辛苦的瓦工生活。
和老楊有同樣遭遇的工友大約有300多人,他們在工地上風吹日曬,從項目破土動工那天起,就沒日沒夜的拼命干活,就是沒拿到工資,有的人已經被拖欠了近10萬元。
事情的導火索源自該工地的包工頭吳某的被捕,吳某在河北因拖欠工人工資跑路后被全國通緝,班組長從手機新聞上得知消息后,全體工友們騷動了,吳老板欠的錢,是不是也要不回來了?無數個問號在大家心里浮現,人心惶惶。
樣板房的宿舍里,來自四川省老胡夫婦在工組里是最苦最累的鋼筋工,在零下三四度的寒冷冬天,他們夫妻倆每天長達16個小時的工作量,幾乎除了吃飯睡覺,就在玩命的干,粗糙的雙手已經被粗而冰涼的鋼筋磨出了一道道血紅的口子。四十多歲的他們,等著過年回家給大兒子娶媳婦辦喜事,還有二兒子在重慶上大學,一年的學費生活費加起來就要2萬多。談到心痛處,他們禁忍不住抹了抹眼角的淚花,“這日子難過起來真是把人往死里逼,一年下來一點錢不發,我們活生生被套在這里,坐十幾個小時火車來你們淮安打工,要不到錢,我們沒辦法回家!”
100多名工人曾先后三次圍堵售樓處,場面混到到當地派出所兩次出警處理,有幾個工人還帶上板凳到淮陰區住建局和信訪辦反映情況,因涉案金額較大,群眾反映強烈,接訪的領導高度重視農民工的態度和反應,把每一位上訪者的心聲和困難都記錄在案。
通過處理農民工案件“綠色通道”,淮陰區法院快速予以立案,厚厚的一沓沓卷宗迅速地擺在了民一庭庭長劉斌的案頭。
人性司法:現場調、現場結、現場發
案件受理后,劉斌庭長帶領辦案法官全力以赴、先后4天常駐工地進行摸底調查,與工友代表約談了解,并邀請淮陰區公證處進行公證,在2天之內就成了三方清算小組。
不厭其煩的與開發商溝通協調,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三次,終于取得了開發商的信任和配合。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及工地的用工情況,法官們將法律規定的正規討薪流程規范如下:第一步先根據實際作業面核對對賬單;第二步查看原發放方建筑公司財務額度及應付工資;第三步由班組長上報證據材料;第四步對無爭議部分進行調解,簽署協議,爭議部分再次核對證據,進行折中處理。一套完整的流程走下來,每位工人只需要不到5分鐘就可以辦完所有手續,且在法律上能得到有足夠的效力承認。
把錢打到工人卡上還是發現金?如果到卡上,要先設立專有賬戶,劃撥到每位工人的工資卡中,再由勞動者前去清算小組進行審批,然后工人去銀行拿錢,這樣需要很長的時間;發現金,370萬現金擺在那兒,出了狀況怎么辦,安保誰來負責?
一系列的問題,困擾著法官們!
“發現金!”劉斌庭長只說了三個字。
接下來的工作量繁重且存在風險,立即向院領導匯報取得支持,安排法警維持現場秩序,與公安局聯系,請求協助,與銀行聯系,安排會計幫忙發錢。
1月24日下午,民一庭4名法官來到了建筑工地。在施工現場的樓板房里,導訴臺、調解處、兌現處幾分鐘內便一字排開,做好了調解、兌現的準備工作。
用最快的速度,最短的時間,68名農民工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字,領到了足額的工資。
一句句“謝謝法官,辛苦你們了!”可能是砥礪辦案法官們最堅實的力量,天色黑了仿佛都沒有阻擋法官們辦案的熱情,晚上9點多時,仍然奮斗在第一線。家住淮陰區南陳集鎮頭堡村的老王,拿到錢后開心的數著,笑著說:“今天冬天特別冷,過年回去給我那兩個小子裝個大空調,讓一家人過一個溫暖年!”
“只要涉及農民工工資案件,只要農民工有需求,一律開通“綠色通道”,隨時立案,盡快審判、盡快執行。”劉庭長告訴大家!
法官建議:挺起腰桿子維權
“暴力討薪”和“玩命討薪”是農民工在討薪過程中采取的兩種極端方式,這兩種方式其實得不償失。劉斌庭長提醒大家,可以運用以下兩種方式進行合理維權。
支付令屬于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督促程序,它僅適用于債權債務比較清楚的案件,請求給付的標的僅限于已到期并數額確定的金錢和有價證券。《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規定,將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提供了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
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終局判決之前,為解決權利人生活或生產經營的急需,依法裁定義務人預先履行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財物等措施的制度。《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對于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勞動者可以在起訴的同時,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在案件審結前,拿回自己的工資。申請先予執行應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是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類似急需普及的法律知識在走訪中,農民工這一群體非常欠缺。該樓盤項目部總負責人既對淮陰區法院的辦案效率和司法為民的精神理念大家贊賞,同時坦言:“新的勞動法實施,住建部也出臺了新的工程管理規章,我們工地上雖然有法律顧問,但是工友們對這一塊幾乎一點都不了解,你們法院要是能經常來宣講給我們咨詢下,就更好了!”
淮陰區法院的黨組成員、副院長武建國表示:“只要是農民工需要的法律知識和法律援助,我們一定全力以赴送到每一位農民工兄弟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