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該案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執行
作者:董正遠 前進 發布時間:2012-01-06 瀏覽次數:487
李某與王某系同學關系,2009年8月10日,王某因購房向李某借款70000元整,雙方約定二年內還清。后由于王某未按約定向李某履行義務,2011年9月李某將王某告上法庭。法院經庭審調解,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王某于2011年11月30日前一次還清李某借款70000元。調解協議約定的期限到期后,王某以無款償還為由拒絕履行義務。李某于2011年12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中,法院查明,王某系農民,在縣城居住,家庭中除一些普通的生活用品和電器外,無其他貴重財產,經向銀行查詢,也無存款可供執行。經查,王某所住房屋系2004年在縣城購買的商品房,價值約16萬元,并且其在原居住村內有一塊閑置的宅基地,價值約8萬余元。
在執行過程中,就王某在村內的這塊閑置地能否執行問題,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不能強制執行。作為宅基地的使用權是農民享有的一項特殊權利,它與農民身份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在一生中只能行使一次,也就是說,作為一個農民家庭,只能有一處宅基地,如果該宅基地能作為執行標的被處分,就沒有機會再申請取得。因此,就意味著被執行人一輩子面臨“無家可回”、“背井離鄉”的局面,這在我國這樣一個傳統理念非常強烈的國家里,當事人是非常難以接受的,他們會對法院、對社會產生很大的抵觸情緒,不利于社會的穩定,人民群眾對此也會產生誤解。同時由于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享有人有著特殊的規定,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所有,如果允許強制執行,則購買人的行為可能會侵犯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支配的權利。因此,這種觀點認為宅基地的使用權作為一種農民特殊的權利,不能作為執行標的。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執行。其理由是,宅基地使用權是被執行人作為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員所依法享有的,其目的是為農民解決居住問題,維護廣大農村的穩定。就本案而言,被執行人在縣城有房屋居住,宅基地本身閑置,完全可以執行。并且,宅基地被執行后既不會對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帶來不利,也不違背社會公德;同時還可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使用價值,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村居民及少數城鎮居民為建造自有房屋對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使用的權利,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的功能。宅基地雖然依附于本經濟組織農民存在,與其身份有特殊的關系,但這種依附是相對而非絕對。本案中所涉及的宅基地一直閑置,且被執行人有房屋居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不動產可以查封,在不影響被執行人生產生活的情況下可以處理變賣。因此,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完全可以通過對該宅基地的使用權進行評估后,在其本村村民中進行公開處理。
如果將房地產做廣義的理解,那么地產還應包括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和鄉鎮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土地使用權。作為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享有的特殊權利,它與其它土地使用權的區別在于:一是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本經濟組織農民所有,二是宅基地使用權一戶農民只能取得一次,即在該宅基地被處分后,權利人無權再申請獲得。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依附于農民自身的一項特殊權利,在一般情況下(如被執行人賴以居住和生活的唯一房屋就是農村宅基地)其不能作為執行的客體進行執行,也并不無道理。
但是,雖然農民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的一項特殊權利,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傳統的農民概念和形象有了很大的改變,如果我們再用陳舊的眼光去界定農民的身份或用傳統的思維方式去看待農民的宅基地問題,必然會影響到我們對這種問題的處理。目前,已經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因經濟相對富有到城里購買商品房并搬到城里居住,于是其原有的在村里的房屋閑置,這就使得農民對宅基地使用權的依附性和特定性產生了相對性。正如該案例中被執行人王某一樣,筆者認為,如果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此類情況,應當另當別論,就可以對該宅基地使用權進行執行,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目前我國法律規定,農村私有房屋是允許買賣、轉讓的,按照“地隨房走”的基本理論,宅基地的使用也會隨著房屋的轉讓進行流轉。更何況,本案中的被執行人在喪失宅基地使用權后,對其生產和生活并沒有造成巨大的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在現實執行過程中如何對該宅基地使用權進行變價,是拍賣還是作價變賣,還是以物抵債,也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過程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對財產進行處理的首選途徑應該是拍賣,但由于宅基地的特殊性(因為畢竟宅基地屬于村集體的土地,其使用權也只能為本經濟組織農民所有),又使得它與其他財產的拍賣產生了很大的不同。因此筆者認為,針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拍賣時,應當嚴格限定參與競買的主體,也就是說應當限定在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進行;當村委會參與競買時,應當在同等價格下給予優先購買權,以便于村委會行使對村集體土地的管理和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