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合同糾紛中當事人肆意規避管轄的現象及原因
作者:葉倩黎 葉霞 發布時間:2013-01-23 瀏覽次數:456
近兩年來,儀征法院在立案工作中發現,合同類糾紛中當事人刻意規避管轄的現象普遍增多,被告為外地的案件大幅攀升,致管轄權異議增多,增大了法院工作量和工作難度,不利于矛盾糾紛化解,應予以高度關注。
一、主要情形
1、虛列住所地在本地的被告。當事人采取多列、虛列與案件無關聯或實際并不承擔責任的本地當事人為共同被告以達到本地管轄目的。如,在某公司訴外地企業欠款糾紛中,將本單位經辦此業務的業務員作為共同被告;"虛設擔保"的案件中,在原被告間虛設住所地在本地的擔保人。
2、改變合同性質以符合本地管轄。將買賣合同故意定性為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在本地來規避案件管轄權。在某購買機械的糾紛中,因合同對產品的性能進行體描述,以承攬合同起訴。但對方提供本地公司的廣告與合同約定基本一致,約定僅是產品描述,其性質仍是買賣合同。
3、違反規定的協議管轄。合同中管轄法院的約定違背民訴法中關于選擇管轄的范圍。如兩外地企業的買賣合同糾紛,其合同中的任何條件都與本地無關,卻在合同中約定由本地管轄,原因為其代理律師為本地律師,但該約定卻不在協議管轄中關于選擇管轄的范圍內。
4、擅自添加修改合同條款。當事人自己擅自添加修改合同約定,偽造管轄協議條款,騙取本地法院行使管轄權。如,合同約定的管轄方式是"需方法院管轄",但本地當事人所持合同的"需方"被改成"供方",本地法院據此認定有管轄權。
5、濫用請求權競合規避管轄。因合同糾紛無本地管轄權,以侵權起訴,從侵權行為地在本地取得管轄權。如,某糾紛中合同明確約定管轄權在外地,本地企業以產品不符合合同約定侵犯其權益,要求以侵權行為地確定管轄。如,買賣合同的標的物質量瑕疵,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以產品責任侵權起訴。
6、其他規避管轄的情形。以與案件無關或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來規避管轄權;在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中,債權人將自己對債務人所享有的債權轉讓給受讓人,然后受讓人作為原告起訴原債權人和債務人等情形。
二、原因分析
1、立案形式審查的局限。立案僅對訴訟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無法辨別當事人提供信息的真實性,難以甄別證據復印件真偽;不涉及案件的實體問題,定性易產生偏差;立案工作人員對管轄權規定掌握不全面,被一些表觀材料所迷惑。
2、相關法律規定不完善。關于合同糾紛中管轄權的法律規定還不盡完善,對于可以選擇管轄權的情形規定過于籠統,難以適用層出不窮的合同類型和復雜的法律關系,個別律師玩弄訴訟技巧,法律卻難以規制。
3、當事人逐利驅動。當事人為節約訴訟成本,給對方當事人增加訴訟負擔、設置訴訟障礙;甚至個別當事人依賴本地法院開展的訴前調解工作,服務地方企業經濟發展的司法服務措施,將自身利益最大化。
4、代理人專業化參與。少部分律師為節省自己代理成本,爭取更多案源,發揮熟識本地法官和法院的優勢,便于代理的開展,千方百計地爭取本地管轄。律師熟悉管轄規定,玩弄訴訟技巧,偽裝或更改管轄權的關鍵依據,立案時法院難以有效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