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
作者:李軍輝 發布時間:2013-01-22 瀏覽次數:1189
家庭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夫妻產生糾紛就是家庭不穩定,家庭不穩定最終會引起社會秩序的不安定。我國自古以來都有重視婚姻家庭穩定的傳統,如果有人有婚姻糾紛大家也都是勸和不勸離。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然而在現實的生活中,有些夫妻在一方患病、遭慘禍害、身陷困境后,另一方就通過離婚手段達到逃避扶養的義務;有的離婚案件中,年老婦女為家庭辛勤操持大半輩子,人老珠黃時卻被男方狠心拋棄無家可歸,生活陷入貧困狀態,基本的生活條件難以維持。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很多遭遇此種不幸的都無法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導致一系列社會問題。
一、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涵義和重要意義
扶養是指根據身份關系,在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有經濟能力的人對無力生活的人給予扶助以維持其生活的法律制度。我國婚姻法依據輩分的不同,將廣義的扶養分為長輩對晚輩的撫養,晚輩對長輩的贍養,配偶之間和兄弟姐妹之間的扶養三種。我國《婚姻法》中所指夫妻扶養是指狹義的扶養,專指夫妻在生活上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律責任。
夫妻關系屬于親屬關系范疇,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則屬于法定義務。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四十二條規定之精神,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3個方面來理解夫妻扶養義務:(1)夫妻扶養義務是一項法定義務,屬于生活保持義務,具有強制性。當一方沒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難,或者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對方扶養而另一方不履行該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就有權請求對方扶養。如果對方不履行扶養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對方支付扶養費。(2)夫妻扶養義務隨著婚姻關系的締結而產生,隨著婚姻關系的結束而終結,其是夫妻締結婚姻所當然產生的一項法定義務,只要有婚姻產生,就有夫妻扶養義務的存在。 (3)夫妻扶養義務是雙向的,都有扶養對方的法定義務,也都有要求對方扶養自己的法定權利。夫妻扶養義務屬于法定的人身權利,夫妻間的扶養權利與義務是配偶身份權的重要內容,也是配偶身份關系和婚姻共同體的物化表現。夫妻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內容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在生活上互相照應,在經濟上互相供養,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為支柱。夫妻間的扶養義務是無條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關系的責任而產生的法律行為,這種扶養關系,是保持婚姻家庭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進夫妻間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間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強夫妻間在物質上的幫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進社會的穩定。
我國《婚姻法》將夫妻間扶養義務法定化具有重要的意義:(一)保障了夫妻正常生活,加強了夫妻間在物質上的幫助和生活上的相互照料的責任。通常情況下,夫妻間一般不會發生扶養問題,只有在一方無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來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時才會發生。一旦一方發生了扶養問題時,另一方就應當自覺履行其扶養義務,而不能怠慢。(二)增強了夫妻之間的責任感,促進了夫妻財產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夫妻間扶養義務對于夫妻雙方是對等的。就是說,夫有扶養妻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受妻扶養的權利;妻有扶養夫的義務,同時也享有受夫扶養的權利。夫妻無論哪一方在喪失勞動能力或生活發生困難時,都有向對方要求給予經濟上或物質上扶助和生活上照顧的權利,對方不得推卸責任。即使夫妻約定財產,對方也不能因此而不盡扶養義務。除非一方有勞動能力而不參加勞動,有足夠的財產而不開支,一味依賴對方,對方才能拒絕。(三)更有利于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保障男女平等原則的實現。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就業環境的惡化,使男女兩性在經濟能力上仍存在一定的差別,男方就業比例、男方的收入通常都高于女方,而女方就業的機會少,生活消費有時卻高于男方,體弱多病的多于男性,尤其在農村夫妻間,這種情況特別多見。因此,夫妻間扶養義務法定化就能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二、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范圍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主要是從物質方面來說的,現實生活中的扶養糾紛也主要集中在此,然而夫妻關系的建立并不僅僅是物質的融合,更是精神、情感的融合。我國《婚姻法》把夫妻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的法定條件,說明建立婚姻關系的根本并不在于物質方面,主要還是在情感方面,這也符合人性需要。因此,夫妻間的相互扶養義務,其內容不僅包括物質供養,生活扶助,也包括精神扶養。夫妻間扶養的完整涵義應該包括物質供養、生活扶助和精神扶養。物質供養是指為對方提供經濟和物質幫助,以滿足家庭的物質生活需要。生活上的扶助是指夫妻同居生活、家務的代理和分擔、生活中的關心和體貼等。精神扶養指在家庭生活中,相互間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使雙方情感上得到的慰藉、精神上得到的安慰,相互關心、相互尊重、相互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幸福。綜觀以上各國婚姻立法,我們認為夫妻間的法定扶養義務是以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的相互安慰為內容,它是婚姻內在屬性和法律效力對主體的必然要求?;橐鼍哂凶匀粚傩?/span>,但更重要的是具有社會屬性,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男女雙方締結婚姻以感情為基礎,感情破裂是夫妻離婚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夫妻間的婚姻生活應當包括感情生活,它也是夫妻間相互扶養義務的重要內容之一。目前,人們較關注的家庭"冷暴力"問題,說明了夫妻間的精神扶養正在引起越來越多人的關注,隨著人們物質生活的提高,夫妻精神扶養的要求將會更為迫切,我國立法應在此方面作出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如夫妻間的扶養方式可規定為包括物質給付和精神扶養,物質給付是指夫妻一方定期提供一定數量的金錢或物品,以滿足對方基本的生活需要的扶養方式。精神扶養是指夫妻在生活中的相互關心和體貼,情感上的慰藉、精神上的安慰。否則,將構成夫妻間的遺棄、不履行夫妻同居義務等行為,從而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新修訂的《老年人權益保護法》也擬將子女"常回家看看"寫進去,體現了精神需求的重要性,因此,夫妻之間扶養義務除了物質條件的基本生活保障外,還包括人的精神需求。
三、夫妻扶養義務與離婚經濟幫助的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規定,可知夫妻間扶養發生在法定的夫妻關系之間,非法同居關系不產生夫妻扶養義務,由于離婚而使婚姻消亡后的男女雙方也不存在夫妻扶養關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結論:夫妻扶養義務是以合法的婚姻關系存在為基礎,并隨著婚姻關系結束而終結。那么,夫妻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對方承擔扶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又做了規定,離婚時,一方生活有困難的,另一方應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適當給予幫助??梢姺蚱揸P系終止后,夫妻間的扶養義務雖然隨之終止,但夫妻一方有責任向對方提供適當經濟幫助,用于彌補因離婚而造成各自生活條件的太大差異,其性質是夫妻扶養義務的延伸,是離婚的附帶事項,而不是離婚的法律后果,離婚后的經濟幫助不以對方有過失為必要條件,而是基于公平原則承認離婚連帶產生的效力,以保障婚姻當事人中弱者在離婚后的基本生活條件,這種幫助屬于離婚后的夫妻扶養,也稱為"救助性的扶養",它是指夫妻一方在離婚后將陷入經濟困難而他方又有能力提供援助之情況下,后者對前者所承擔的救助義務。救助的形式主要有給付金錢和提供住房、家庭生活用品兩種形式。它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扶養有著本質的區別,主要是:(1)產生的時期不同離婚后的扶養是發生在夫妻離婚后,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扶養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2)扶養的內容不同,離婚后的扶養僅限于物質上的幫助,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扶養應包括物質、生活和精神等方面;(3)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不同,離婚后的扶養源于因離婚而造成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又有能力提供幫助,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扶養是因為他們締結婚姻,是合法婚姻本質屬性的要求,是無條件的;(4)法律效力不同,離婚后扶養是屬于酌定效力,由當事人協商,當事人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判定,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扶養是屬于法定效力。但目前法律對于離婚后的經濟幫助,幫助的內容、幫助的程度、幫助的時間、幫助的方式等均未作出具體的規定,導致實踐中難以執行。如一方生活困難無房居住,另一方應當予以幫助。這種幫助是提供房屋所有權,還是使用權;是臨時居住權,還是長期居住權,我國立法并無明確規定。實踐中我們只能根據實際情況,我國立法精神,對離婚后一方生活陷入困境,喪失勞動能力、就業機會,不能維持正常生活;或與原來生活條件相差懸殊,而本人在離婚中并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該經濟幫助,可以是臨時的,也可以是較為長期的經濟幫助。如《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第14條,明確規定了需要經濟幫助的具體條件:"城市居民離婚時,女方因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年齡超過50周歲收入低于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男方應給予力所能及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律對弱者的保護,才能嚴懲利用離婚手段達到逃避夫妻法定扶養義務的行為,才能對忍氣吞聲過著"一夫二妻"生活的家庭婦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從而真正實現離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