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婚約財產案件調解執行難的問題及建議
作者:朱來寬 王洪娟 發布時間:2013-01-22 瀏覽次數:450
近年來,在審理解除婚約案件中,要求返還彩禮而產生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以某法院為例,2010年受理此類案件21件,訴訟標的61.48萬元,2011年23件,訴訟標的68.62萬元,2012年27件,訴訟標的62.34萬元。此類糾紛當事人矛盾分歧大,對立情緒濃,法院執行工作難,處理不當,矛盾容易激化升級,給社會穩定造成一定隱患,應當引起關注。
一、案件特點
1、案發地域較為集中,主要在落后農村地區。一些農村青年不履行結婚法定手續,僅按風俗舉行訂婚或結婚儀式,形成婚約或同居關系后,一旦產生矛盾就要求解除婚約或同居關系。此類糾紛90%以上發生在農村派出法庭轄區內,多數來自經濟非常貧困的家庭。
2、雙方矛盾分歧大,調解和解工作難。男方往往認為上當受騙,要求全額返還婚事方面的各種開銷,女方認為自己名聲受損,只愿意返還部分現金、首飾,雙方分歧較大,調解和解工作難。此類案件調解率遠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調解率。
3、雙方對立情緒濃,矛盾容易激化升級。男方認為自己人財兩空,對立情緒濃,處理不當,矛盾容易激化升級,形成家族沖突事件,給社會穩定造成一定隱患。如孫某因為趙某拒不返還彩禮,帶領一幫人長期吃住在趙某家,后經過法院多方協調,趙某履行了義務,才避免了沖突升級。
4、當事人年齡較小,經濟履行能力差。此類案件中,男女雙方訂婚、“結婚”時年齡普遍較小,如該院2012年審理的27件案件中,1990年前后出生的占83%,最小的才17歲。他們沒有較穩定的工作或收入來源,訂婚結婚中的聘禮等一般都依賴父母提供。糾紛發生后,聘禮多被女方還債等使用,自身無力返還;父母認為女兒名聲因此受損,也不愿返還。
5、義務人外出躲避多,法院執行工作難。很多義務人,為了逃避失敗婚約帶來的矛盾紛爭及不利影響,長期外出打工,給法院執行工作帶來很多困難。
二、產生原因
1、落后婚俗文化存在,不良生活方式的直接影響。許多農村地區長期存在一些落后的婚俗習慣,男女雙方在訂婚、結婚時,男方給付女方大額彩禮、首飾等物品。貧困家庭的男青年由于在婚姻中處于劣勢,為了取得結親機會,更是不惜代價,往往把積累多年的財產付之一空,甚至盲目對外借債,背上沉重家庭負擔,為后期矛盾的產生埋下隱患。
2、婚姻法律知識匱乏,法治觀念薄弱的不利結果。許多農村居民對結婚離婚的法定程序要求及相關后果并不了解或知之甚少,他們往往重民間儀式習俗,輕視法定手續辦理,為后期不法婚姻關系的有效解除和相關問題的妥善處理帶來困難。
3、不法婚姻管理缺位,早戀早婚增多的不良后果。農村地區普遍重視婚后生育管理,而對于早婚等不法婚姻行為卻疏于管理或處于管理缺位狀態。受影視媒體的不良影響,加上受教育時間短,進入社會早,農村青年早戀早婚現象不斷增多,這些人年齡小、心智弱,往往對婚姻問題缺少慎重性和責任感,生活中稍有不順,便要求解除婚約甚至一走了之,給社會、家庭造成諸多不穩定因素。
4、不良社會風氣影響,好逸惡勞思想的潛在作用。受不良風氣影響,一些年輕人貪圖享受、好逸惡勞,缺乏吃苦奮斗精神,存在依賴父母思想,不積極主動去創造幸福生活,而是被動依賴父母家庭,甚至把婚姻作為撈取錢財的機會,貪占便宜,追求享樂。
5、落后經濟條件制約,貧困生活境遇的無奈選擇。農村地區經濟條件落后,年輕人就業出路少,工作收入低,生活來源少,單純依靠自身努力,較難改變窮困狀況。一些女青年借機向男方索要大額彩禮,為婚后生活獲取一定保障。
三、對策建議
1、加強多個部門聯動,妥善處理當前矛盾糾紛。與地方黨委、鄉鎮機關及村委會等部門加強聯系配合,妥善做好調解工作,促使義務人主動履行義務,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級。
2、加強婚姻法規宣傳,切實增強村民法治意識。婦聯、政府、村委會等部門,應以《婚姻法》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為重點,采取多種手段,加大宣傳力度,切實普及村民的婚姻法律常識,增強村民的法治觀念。
3、加強先進文化宣傳,積極倡導健康婚俗文化。運用影視傳媒等多種力量方式,倡導男女平等和依靠自身誠實勞動獲取婚姻幸福的婚俗文化,反對和禁止一些落后的甚至違法的婚姻習俗。
4、加強婚姻行為管理,及時制止不法婚姻行為。婦聯、婚姻管理等部門,應會同地方部門組織,加強農村村民婚姻行為的規范管理,及時制止早婚等不法婚姻行為,減少相關不良影響的產生。
5、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盡快改變地區落后狀況。通過加大經濟扶持力度、強化就業培訓、鼓勵勞務輸出等多種手段,加快農村地區發展,盡快改變經濟落后面貌,從根源此類現預防現象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