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日前,南通開發區法院當庭依法確認相關的人民調解協議書有效,這是該區第一例人民調解協議被法院確認合法有效的案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在南通市醫患糾紛調處中心調解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故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理應按照協議的約定,切實履行義務。

200923,產婦張某某因停經41周入住南通市開發區某醫院,于25進行剖宮產術,娩出一女嬰,即送NICU治療。張某以醫院在生產過程中存在過錯為由要求經濟賠償,與該醫院發生糾紛。2009213雙方在南通市醫患糾紛調處中心的主持調解下,合法自愿地達成了賠償協議,由醫院一次性支付張某65000元,張某某自愿放棄其他要求。

據悉,自20021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一規定首次明確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對于維護人民調解協議的權威,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該院依法維持人民調解委員會所作出的調解協議書,顯示了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也提升了人民調解協議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