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尋心理軌跡 依法科學量刑?將心理咨詢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經驗
作者: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 發布時間:2009-02-20 瀏覽次數:1712
【內容摘要】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在審判程序上做出了特殊規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但相對于許多發達國家而言,我國尚未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實踐中的許多做法僅處于探索階段,尚無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我省蘇州、鎮江、南京等地法院在借鑒國外做法的基礎上,將心理咨詢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更好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對心理咨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運用的做法、效果、推廣價值及建議等做初步的探討。
【關鍵詞】心理咨詢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審判 經驗
在當代世界各國,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上和心理上的特點,表現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與成年人刑事案件存在許多不同的特點。根據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結合歷年審判實踐以及對162名未成年被告人的問卷調查,發現因自控能力差、認知水平低、過激性強、易受暗示等心理方面的原因而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占有一定比例。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此類存在心理問題的未成年人,簡單地施以刑罰處罰并非解決問題的根本,從深層次去解決他們的心理問題,才能達到預防和控制其再犯罪的目的。近幾年來,我省蘇州、鎮江、南京等地法院先后嘗試將心理咨詢機制引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工作中去,收到了較好的疏導和矯治效果。
一、將心理咨詢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基本認識
心理咨詢(counseling),是指運用心理學的方法,對在心理適應方面出現問題并企求解決問題的求助者提供心理援助的過程,廣義的心理咨詢除了咨詢外還包括心理治療、心理測驗等。【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引入心理咨詢的概念,是采用心理咨詢、心理矯正等相關心理學方法,用以查清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癥結,把握他們負面的心理狀態,了解他們的犯罪原因,找準教育的感化點,有針對性地調整其特殊心理,扭轉偏曲性格,促其心理素質的良性轉化,以增強教育和預防的實際效果。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特質
按心理學對年齡的劃分,“青春期”指年齡范圍是11、12歲至17、18歲,這也是未成年被告人所處的主要年齡階段,是從兒童向成人、從生物人向社會人過渡的時期,這個年齡階段又被稱為疾風暴雨期、躁動期、第二斷乳期、反抗期等。這一階段,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變化迅速,思想波動較大,缺乏正確的人生觀、法治觀和成熟的認知結構,情緒、情感比較強烈且不穩定,容易急躁、激動,好感情用事,希望擺脫對成人的依賴,渴求在同齡人中尋找支持和友誼,但他們分辨是非的能力又較差,容易受別人的引誘和暗示。同時,他們好與別人比高低,有強烈的爭強好勝之心,容易為一時的勝利而驕傲自大,產生很強的虛榮心,也容易為一時的失敗而灰心喪氣,產生很強的自卑感。他們社會閱歷較少,富于幻想,反復性大,容易受到外界的感染,缺乏真正的獨立活動和獨立處理問題的能力。當辨別能力、抵制能力較差與不良社會影響、個人需求與客觀可能性、獨立性意向增強與社會約束、追求理想與客觀條件產生種種矛盾時,即有可能產生未成年人犯罪。【2】
但我們應當看到,未成年人犯罪有別于成年人,由于其自身個性心理尚不成熟,思維模式比較幼稚,具有可塑性強、易挽救的特點。未成年人犯罪后,在面臨審判時的心態比較復雜,往往不能正確處理自己今后與社會、學校、家庭這幾方面的關系,而學校、家長也因缺乏對未成年人心理情況的了解,使未成年人犯罪后得不到正確引導。因此,通過心理咨詢來使未成年被告人緩解在審判期間的焦慮、急躁,這對他們度過這段特殊時期,以良好的心態面對審判直至判決后的執行或緩刑期,克服心理存在的某種障礙,并找到今后自己的前進方向,將有相當大的作用。
(二)借鑒國外科學制度的理念基礎
各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的創建和發展過程中,都積累了許多成功經驗和科學做法,某些基本理念已經達成了共識,我們認為我國的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制度應當是一個開放式的制度,在堅持我國特色的前提下,更應當有選擇的借鑒國外已有的科學、合理的思想經驗,甚至可以直接移植一些具體的措施和做法。
在美國,心理專家在法官定罪之后、量刑以前,緩刑官的職責是把適應各個少年犯的診斷、治療方案與有效的社會監督結合起來,由他負責調查少年犯的社會經歷,作為法庭和行為科學專家之間的紐帶,并根據心理學家、精神病專家所提供的情況做出適合各個少年犯特點的診斷和治療方案。【3美國的青少年法規定,未成年人罪犯在接受所謂以社會為基礎的矯正之前,首先會被送進接收與診斷中心,由心理分析專家、精神專家、社會工作者、學者和牧師一起進行,經過分析和診斷,心理專家要對該未成年人的智力、能力、成熟度以及感情等方面的問題進行測試,以決定將未成年人送往最適合的設施,施予最恰當的處遇方式。在日本,根據日本青少年法的規定,對進入少年院的少年進行各種心理上的處遇,如精神狀態分析、看心理劇等,以促進他們早期適應院內生活,對某些屢次違反紀律和行為粗暴的少年來說,則能穩定他們的情堵,緩和在院者之間人與人的緊張關系。【4】日本的青少年法是在二戰后制定的,當時針對青少年犯罪日益嚴重,其生理、心理還不成熟之特點,認為青少年的犯罪是環境造成的,不僅是社會環境還有家庭環境,因此對青少年進行心理工作,例如,采取看心理劇、精神狀態分析等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三)我國法律的制度支撐
多年來,我國對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貫采取“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針,并制定了一系列正確的方針、政策。近年來,根據未成年人犯罪中出現的新問題,我國又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關于預防和防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條指出:“預防未成年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治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因此,治理青少年犯罪要采取政治的、經濟的、思想的、組織的、文化的、教育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種手段,其中法律手段對于懲治違法犯罪,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具有決定性作用,但是,法律手段并非唯一手段,只有在其他手段的密切配合下,互相補充,才能發揮其作用,特別是心理咨詢手段的介入與運用,更將成為防止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一種有效方法。
雖然我國尚無專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對于心理咨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的運用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各地已經開始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心理咨詢的運用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由此可見,心理咨詢介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已經成為實踐發展的客觀要求,并將進一步地向規范化和法制化方向發展。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引入心理咨詢的具體做法
(一)嚴格篩選咨詢對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對心理咨詢的運用并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在何種情況下、對何人可以運用心理咨詢進行必要的規范和界定,這是心理咨詢介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法制化和規范化的前提條件。心理咨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的特殊作用,決定了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咨詢的必要性,但并不意味著對任何未成年被告人都必須進行心理咨詢。心理咨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符合一定的適用條件才能進行。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對此進行了積極探索,規定對涉案的年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心理咨詢:
1、犯罪動機不明、犯罪動因有違常理、行為人有明顯心理偏差的;
2、行為反差較大,與平常表現不一致的;
3、存在對某些問題的心理困惑,無法處理好與學校、家庭、社會方面的關系而導致犯罪的;
4、家庭教育存在嚴重缺陷的;
5、有必要進行心理咨詢的其他情形。
這一規定使心理咨詢的適用對象進一步明確化和具體化,有利于心理咨詢程序規范、專業地進行操作。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在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后,在進行充分閱卷的基礎上,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經歷及犯罪原因進行社會調查,結合上述心理咨詢適用對象的規定,啟動心理咨詢程序。在心理咨詢的提起程序上,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亦做出了明確規定:一是通過社會調查、與當事人初步談話,由法院提出心理咨詢的建議后,在征詢當事人意見并得到同意的前提下,啟動咨詢程序;二是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出申請心理咨詢的要求。這一規定體現了未成年人案件審判的民主性和人性化,更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矯正。
(二)確定咨詢介入的階段
1、量刑以前
在法院確定心理咨詢的適用對象后,由心理咨詢員在充分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案情的同時,通過對其本人、家庭、學校、所在社區等方面的調查,依托法院編制的“未成年人違法原因測試卷”、“家庭情況調查表”、“庭前社會調查報告”等,了解其生活環境、人際交往等客觀因素,挖掘其犯罪的心理動因,掌握其心理狀況,將被告人心理特點、犯罪原因、改造的可能性等做出科學的分析和判斷,并制作成書面的心理評估報告遞交法院,并當庭宣讀、出示。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充分參考心理評估報告的內容,以此對未成年被告人再犯可能性以及人身危險性進行預測,對量刑的輕重、緩刑的適用、被告人悔罪態度的認定等方面做出參考,并在法庭教育階段,充分利用評估報告,針對其心理問題重點突出地進行教育,增強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
2、判決之后
未成年被告人在被法院審理判決以后,針對其產生的不同情緒,心理咨詢員對其進行心理壓力的疏解,協助其規劃今后的人生道路。同時,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及所在學校的老師進行心理輔導,避免因老師、家長不懂未成年人心理特點而造成未成年被告人的一蹶不振甚至再犯罪。理由是,在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做出判決特別是適用緩刑之后,學校老師和家長是被告人的一級監護人,針對不同被告人的不同心理特點,對
3、服刑期間
未成年被告人在判處緩刑或實刑后,除了建立幫教檔案、定時跟蹤回訪外,心理咨詢員也將繼續保持與未成年被告人的聯系,并對其在服刑期間心理狀況的變化及存在的心理問題進行持續的心理關注,包括了解被告人的需要、判刑后的心態、心理恢復的程度、應對現實的處理能力等方面,撰寫一份總結性報告遞交法院,以便承辦法官掌握其心理,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鼓勵、表揚或告誡,以促進他們真正意義上的轉變和改造。
(三)心理咨詢三法
從目前心理咨詢的實踐來看,心理咨詢主要是價值評斷、價值澄清與價值導向三種方法論的具體運用。通過價值評斷,心理咨詢員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價值觀作好壞、正誤判斷,通過灌輸或操縱的方式做價值的裁判;價值澄清是心理咨詢員在咨詢歷程中幫助未成年被告人澄清其價值追求,幫助未成年被告人了解與體察自身價值觀之間存在的矛盾及其行為的代價與后果;價值導向則是指心理咨詢員在必要的時候引導(而不是代替) 未成年被告人作出價值選擇,有時甚至引導(同樣不是代替) 未成年被告人作出相應的改變選擇。心理咨詢員通過將價值和認知結合起來,以認知為先導,通過論理、辨析、質疑、啟發、說服、駁斥、剖析、合理化等方式,堅持個別性與靈活性的原則,幫助未成年被告人在理性層面上把握住最有價值的東西,并逐漸幫助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有效而積極的人生哲學。
具體而言,一方面心理咨詢員運用心理學的知識、理論和技術,通過與存在心理問題的未成年被告人進行談話,回答問題,提供建議,商量討論等方式,為其解決心理問題。這種談話不涉及案件事實,而是一種純粹的心理交流,從心理學的角度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心理矯正和引導。案件的承辦法官不介入談話,保證心理咨詢的私密和空間。咨詢時間亦可根據需要由心理咨詢員和法官商定,次數不限。除了個案矯治和訪談外,還輔之相關的心理測驗的實施、心理檔案的建立等,用以預測和發現不良行為的傾向,防止矛盾激化。
另一方面,針對具有同一類問題的未成年被告人,比如情緒問題,采用團體心理咨詢的方式,在一種信任、溫暖、支持的團體氣氛中,使參加咨詢的未成年被告人以他人為鏡,反省自己,深化認識,同時成為他人的社會支持力量。在當前審判壓力大、心理咨詢力量不足的現狀下,團體心理咨詢效率高、療效鞏固強的優勢能夠得以充分體現。
(四)完成心理評估報告
從形式上看,心理咨詢的過程和結果應以書面的形式表現出來,即形成心理評估報告。心理評估報告的制作是心理咨詢過程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其制作質量直接影響到其在刑事案件審判中作用的發揮。
從內容上看,心理評估報告應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個人資料、個性特征、人際交往、興趣愛好、自我認知、家庭情況、個人成長經歷、犯罪事實、既往病史、家庭病史等)、咨詢原因、咨詢目標、咨詢方案、咨詢過程、咨詢效果等方面,最后提出傾向性的意見。心理評估報告的內容應當明確、具體,能真實反映咨詢的步驟、方法,特別是對咨詢結果的分析和結論部分,應用準確、簡練、規范、科學的語言來表述。
從效力上看,心理評估報告是根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特殊需要而設置的,它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而是表明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動因,同時包括對該心理動因的分析和評價,因而心理評估報告不能認定為一種證據材料,不具有獨立的證據價值,但它反映的這些因素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出發,可以構成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對法官量刑予以參考。
從審查程序上看,對心理評估報告的運用必須作全面的審查,包括未成年被告人對咨詢的態度、內容的科學性及規范性、咨詢人員的資格等方面。對不符合法律程序或違背心理咨詢原則的報告不得加以運用。經過嚴格審查后,對于符合形式和實質要件的心理評估報告,可以在審判中加以認定和運用。
三、心理咨詢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效果
在司法實踐中,心理咨詢介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通過直接的、面對面的溝通方式,依托接納、尊重、真誠、關心、信任等心理學價值理念,與未成年被告人建立一種平等、真實、開放、自助的關系,以法官的真情實感和心理咨詢員的專業技巧調動被告人的情緒,讓未成年被告人勇于表達自己的內心感受,協助他們疏解不滿、沮喪或害怕的情緒,并引導他們理性地面對問題,尋求自我了解,進而改變偏差行為,使其順利恢復良性社會功能。這一機制,通過蘇州、鎮江、南京各地法院的實踐,已經初步取得成效。另外,在未成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處理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具體而言包括:
1、降低了重新犯罪率。心理咨詢并不是為未成年人犯罪做法律解釋,而是鼓勵他們主動承擔責任,做好自我調整與改善。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刑后的許多焦慮,都產生于不能正確對待犯罪所面臨的懲罰。這樣嚴重阻礙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加上家長的縱容或放任,導致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反復率高。心理咨詢對未成年被告人開展了更具人性化的幫教嘗試,心理咨詢員從專業的角度幫助他們打開心結,成為他們的朋友和傾聽者,協助和引導他們認識錯誤,重塑信心。據統計,經過心理咨詢機制疏導的未成年被告人重新犯罪率為零。
2、提高了被告人的服判息訴率。判決后,被告人因對判決結果的不滿而產生各類情緒問題,在此情況下,作為法律職業者的法官,雖然做了必要的釋法工作,但因無法完全掌握應對被告人各種復雜心理問題的心理學專業理論和對策,所以面對其情緒問題,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這樣就容易造成被告人的上訴。通過心理咨詢員的心理疏導,為被告人的情緒提供了一個發泄的渠道,在經過疏導后,被告人的心情趨向平和,重新對自身的問題進行思考,逐步在心理上對判決結果接受,從而認罪伏法,認真改造,大大降低了未成年被告人的上訴率。
3、提高了未成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調解率。從司法實踐中可以了解到,在當事人情緒激動,敵對態度明顯的狀態下,是無法進行調解和說理工作的。因此,在處理未成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過程中,通過心理咨詢員的介入,有效地緩和了當事人的情緒,促進了工作的開展,提高了調解和撤訴率。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通過引進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專業人才,未成年人案件審判法官全部參加心理咨詢師培訓的途徑,使這些法官在作為裁判者的同時,同時具有心理學專家的基本素質,掌握一定的心理咨詢知識、方法和技能,并運用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中去,進一步增強了少年法官寓教于審的工作能力,保證了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詢工作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做到發現問題即有人解決問題,避免了因經費、專家的限制而影響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問題的及時干預。2006年4月第一次運用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即成功叩開了一名具有強烈逆反心理和自閉傾向的未成年被告人的心扉,使其認罪伏法,并開始愿意與法官、家長進行溝通和交流。目前,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工作中,已多次成功實踐了心理咨詢機制,二十余名未成年被告人順利回歸社會。
四、心理咨詢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推廣價值
(一)評估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注意掌握未成年被告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依法準確及時地查明起訴指控的案件事實。在具體量刑時,不但要根據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如犯罪手段、時間、地點、侵害對象、犯罪形態、后果等,而且還要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后有無悔罪表現,個人一貫表現等情況,從而決定對其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從輕、減輕處罰的幅度,使刑罰有利于未成年犯的改過自新及健康成長。”因此,通過心理咨詢的方法,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個性特征、人際交往、興趣愛好、自我認知、個人成長經歷等方面進行綜合的分析和評估,有助于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找準其心理因素與犯罪行為之間的關聯,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從而對其是否構成酌情從輕處罰的情節正確把握。
(二)調節作用
未成年被告人在觸犯了法律即實施犯罪行為以后,要經歷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判、司法機關服刑等一系列過程,在此期間其心理也在發生著劇烈變化。特別是法院審理前后,判決前未成年被告人大多存在緊張、恐懼、焦慮等情緒,待判決后又會轉向茫然、抵觸、抑郁等心理狀態。這些消極情緒的存在,必然會影響未成年被告人配合法院審判和今后改造的態度及行為,使一些被告人表現出抗拒改造、不思上進的行為,或者萌生自傷自殘、輕生的念頭,情緒的長期壓抑還會使個別被告人的一般心理問題轉變成心理異常或精神疾病,有的甚至會出現獄內再犯罪或刑釋后重新犯罪的現象。所以,引入心理咨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負性情緒進行調節、疏導必不可少。
(三)矯正作用
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存在共性,亦存在個性,因此,其犯罪原因亦有所不同。運用心理咨詢的方法,在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特征、成長環境、犯罪誘因等方面進行分析評估后,有針對性的制定咨詢目標和咨詢方案,采用最適合、最有利于解決被告人心理問題的方法來糾正其不合理思想和行為,從而可以使法院準確、有效地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和挽救,最大程度上保護其合法權益。
(四)預防作用
一般來說,初犯年齡越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英國的犯罪學家曼亥姆在對博斯特感化院的少年犯所做的調查中發現,初次犯罪年齡在11歲以前的人,其再犯率為65%;在12歲至15歲間的初犯,其再犯率54%;初犯年齡在16到21歲之間的,其再犯率為46%。這種關系說明如果把未成年人的工作做好,在未成年人中杜絕違法犯罪現象的發生,就可以有效地預防犯罪。另外,從某種程度而言,許多成年犯罪是從未成年時開始違法而逐漸發展起來的,尤其是部分主觀惡性比較深的犯罪人往往都是從未成年時就開始違法犯罪,待到其成年以后,己經具有相當長的違法犯罪歷史和相當深厚的犯罪意識。因此,心理咨詢介入到未成年人案件審判中,解決的不僅是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問題,更是做好了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工作,相當于直接減少了犯罪。
五、心理咨詢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推廣建議
心理咨詢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的運用在我省尚處于初創階段,心理咨詢的訴訟地位和訴訟價值有待進一步的提高和顯現,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問題急待解決。不斷地健全和完善心理咨詢制度,將有利于更快地推動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的發展。
1、心理咨詢的法律依據有待明確
至今我國尚無獨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因此這一針對未成年人特點而開展的特殊工作也就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目前,尚無專門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如何開展心理咨詢、如何采納心理評估報告、如何參考咨詢結論做出恰當的量刑裁決進行規范,這樣就導致了心理咨詢工作的目的性難以完全保障和體現。
從目前心理咨詢發展的情況來看,我們認為可以在一些心理咨詢開展較為普遍、技術運用較為成熟的地區通過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的心理咨詢機制率先做出司法規定,在理論上予以明確,從制度上加以完善,為這一制度的發展奠定基礎。通過加強地方性統一規定,可以使心理咨詢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走向法制化、規范化。
2、心理咨詢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有待提高
一般的心理診斷理論和技術尚未能夠形成完整的東西,對犯罪的本質尚未充分弄清楚,這得到了從事犯罪臨床的心理學家們的一致認可。在心理咨詢過程中,咨詢的效果會受到許多誤差源的影響,例如在判決以前,大多數未成年被告人趨利避害的心理會本能地從有利于自己的方面與心理咨詢員進行交談,或者故意提供歪曲的信息,從而提升其在心理咨詢員心中的印象,降低了心理咨詢的準確性和有效性。心理咨詢員應以非法官的形象出現,保持中立態度,創造一種自然、和諧的氣氛,解除他們的防范心理,同時在咨詢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上應適當進行選擇。我們認為,應當對心理咨詢進行程序化的框架確定,明確心理咨詢應當采取的必不可少的流程,以此來保證心理咨詢的相對準確性。
影響心理咨詢準確性和有效性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審判人員對心理評估報告的理解程度。在美國,少年審判的法官首先應先當律師,取得實際司法經驗。此外,法官還必須做到:關心公民的權利;對兒童和家庭問題有濃厚的興趣;充分認識現代心理學、精神病學和社會工作的作用,對這些科學和專業的新發現給予應有的重視;能客觀地判斷證據、估計形勢,量刑時不受個人偏見的影響;好學;同時是一位出色的行政管理人員;主持審判時和藹可親,對青少年及成人講話時富有同情心,適合他們的理解能力,同時又不失去法庭的尊嚴。【5】因為心理咨詢涉及到諸多心理方面的專業知識,假若沒有足夠的訓練和心理學知識,很容易對心理咨詢的結論做出錯誤理解。《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8條規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并且應當保持其工作的相對穩定性。”這就為保證心理咨詢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判中準確有效地適用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們認為審理被心理疏導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審判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還應懂得心理學、教育學等多方面知識,熟悉少年心理、生理發展的規律,這樣才能有的放矢地開展審判工作,才能最終使心理咨詢達到預期效果。
3、心理咨詢員的選擇有待確定
柏拉圖說過:“執法優劣,最重要的是選擇法律監護官,首先選出他們并且要謹慎的選舉……”。專業化的要求必然要求人員的專業化和知識的專業化。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心理咨詢員的專業資格是確保公正、有效地執行心理咨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對于這些人員,我們認為都應當具有最低限度的法律、社會學、心理學、犯罪學等相關行為科學的知識。實踐中,我省未成年人審判庭中心理咨詢員的來源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一是具有心理咨詢資質的人民陪審員;二是法院專門聘請的心理學專家;三是獲得心理咨詢資質的法官。
我們認為,法院作為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咨詢的承擔主體機構,還可以邀請或選擇包括學校、青少年工作委員會、團委、心理咨詢機構等機構參與,便于心理咨詢工作的開展;具體人員方面,應當確定不參與刑事訴訟程序的具有心理學專業知識的人員主導開展具體工作,同時可以邀請未成年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某種程度的參與,來確保心理咨詢的客觀性和程序的正當性。
總之,心理咨詢介入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在我省還是新生事物,它是我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不斷發展、完善總結出的成果,是未成年人案件審判庭的法官們在工作實踐中所做的進一步探索,也是建立和完善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一種有益嘗試。在少年司法體制尚不完善的情況下,借鑒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的先進經驗,并加以總結和完善,必將進一步體現我國“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方針政策,切實預防青少年犯罪,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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