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家庭的生活方式、價值取向都發生了深刻變化。一方面,追求民主、平等、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絕大多數家庭的共識。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離婚率居高不下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當前離婚案件出現的新特點

1、傳統道德觀念受到沖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家庭在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也受到了不少西方觀念的沖擊,非法同居、試婚、包二奶、未婚先孕、找情人等現象已時有所聞。因婚外戀導致的家庭糾紛日益增多。  

2、家庭暴力有增無減。由于受封建思想的影響,一些大男子主義、重男輕女等思想仍在作崇,他們認為毆打自己的妻子是自家的事,別人無權干涉也不犯法。再加上目前社會總體道德水平呈下降趨勢,一些人受個人主義、享樂主義、拜金主義的影響,對家庭不負責任,至使第三者插足和“情人現象”日益增多,賭博、酗酒、吸毒等現象越來越嚴重,這些原因使家庭暴力越過以住文化層次較低的人群,擴展到社會各階層中,而且帶有強烈的敵對性和攻擊性。

3、夫妻關系日趨個性化。目前“性格不合”是居首位的離婚理由,這是現代社會尊重人的個體價值,人的個性得到張揚的反映。然而在家庭生活中過分強調個性,必然影響家庭關系的和諧。但許多家庭對此缺乏認識,結婚后仍過分強調個性,經常抱怨對方不能滿足自己的心理需求,卻很少考慮如何去適應對方和彼此適應,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養和交流,致使雙方出現觀念和情感的落差,最終導致感情的破裂。

4、當事人雙方多選擇“調解”方式解除婚姻關系。這從一個側面也顯現出了現代男女面對婚姻家庭糾紛時越來越理智的態度。

5、借離婚逃避共同債務現象愈演愈烈。近年來,因離婚后清償共同債務出現的糾紛越來越多,這也是處理離婚案件以及在執行案件中經常遇到并且比較難以解決的問題。有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大量借債投資,一旦投資失敗就協議離婚,將家庭有價值的一部分乃至全部財產協議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承擔債務,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6、訴請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取證難。新婚姻法頒布實施以來,無過錯方訴請法院判令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過錯行為的一方賠償損失的離婚件增多。不少當事人也提出因對方與婚外異性同居而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因舉證不能而未獲法院支持,使得身心受到實際損害的無過錯方的一些請求難以得到支持,這不僅使無過錯方尤其是女方受到的損害得不到國家司法救濟,而且使過錯方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此種現象的普遍存在,深深地困擾著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公正審理。

二、當前離婚案件增多的原因

近年來離婚案件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歷史的因素,也有現實的因素,既有社會的原因,也有個人的原因。綜合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經濟的發展給婚姻的穩定性帶來一定程度的沖擊。在市場經濟制度下,市場主體的競爭越來越大,不少家庭成員面臨著分流、下崗以及快節奏、高效能、高風險職業帶來的經濟壓力和精神壓力,不少夫妻本來懷著美好的向往進入婚姻,但由于不善于化解社會壓力和家庭矛盾,致使本該有希望挽救的婚姻一步一步走向滅亡。市場經濟對當代婚姻家庭關系的沖擊還表現在利益驅動迫使現代人的婚戀觀、價值觀受到影響,以能否賺到大錢作為擇偶標準、以賺錢多少決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為了金錢不惜作為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有了錢就尋找刺激等現象屢見不鮮。

2、女性綜合素質整體偏低。女性的整體素質較以前盡管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從總體情況來看,女性的素質仍不盡如人意。不少女性在外與男性一樣在職場上拼搏,但回到家里卻生活在傳統封建思想的陰影下而不能自拔。有的女性在家庭矛盾沖突中往往走向極端。還有為數不少的女性法制觀念淡薄,明知婚姻法已不再保護事實婚姻,仍愿意與其他男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明知做第三者不合法,仍與有婦之夫同居。還有不少女性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社會監控不力。家庭暴力的發展,往往有其產生--積累--爆發的過程,如果能在出現之初或發展之時,由有關組織出面給予必要的疏導、教育和制止,往往能有效避免不良后果的發生。婚姻法對此盡管作出了規定,但在現實社會中,公安派出所、村(居)委會對家庭糾紛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怕麻煩,不愿管“家務事”,致使矛盾一步步激化。另外,《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條款原則性較強,不便操作。比如,民法中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而刑法對重婚罪的界定可以包括事實婚姻,家庭暴力程度的認定無據可依。  

三、審理離婚案件的對策

1、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調解工作體現了互諒互讓、以和為貴的文化傳統,也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這一現代法制的基本原則。為了有效減少家庭矛盾的發生,提高廣大家庭的婚姻生活質量,必須加大調解力度。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為千百年來人們的信條,日常生活中,一些調解部門遇到一些家庭糾紛,也往往采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甚至以“這是家庭內部矛盾,我們無權干涉”為由,不作調解或推諉給其它部門。而婚姻家庭糾紛,一般都有種種感情糾葛,它“剪不斷,理還亂”,有的甚至經年累月,深藏久蓄,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相煎甚急,走上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2、進一步加大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宣傳力度。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法庭可以利用公開審判、巡回開庭的大好時機,以案說法,就地普法,大力宣傳新婚姻法和民事訴訟證據規則以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當事人及旁聽群眾解疑釋惑,促使當事人增強法律意識,特別是要使人們了解未辦結婚登記和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要在立案和審理等訴訟環節積極主動指導當事人舉證,使當事人在增強意識的同時,學會證據的收集和保存,增強舉證的合法性、針對性和有效性,提高依法舉證的能力,增強自我保護的能力,實現無過錯方訴請損害賠償的可靠性和實效性。

3、堅持共同債務共同清償的原則。法院對于離婚案件審理的主要是“能否離婚”,而非“怎樣償還債務”,當然,對已經查明的共同債務及雙方已經協議一致的應當一并處理。夫妻債務清償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雙方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法院應判決雙方對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4、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單靠一個部門,孤掌難鳴,心有余而力不足,有必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這樣才能凈化社會空氣,形成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確保家庭朝著穩定、健康、和諧的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