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吳中法院審結了一起確認勞動關系糾紛案件,依法當庭宣判配送騎手張某與某服務外包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時有效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019年11月,正在找工作的張某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中介人員張某宏,雙方通過微信溝通,張某宏推薦張某去某網絡買菜平臺位于胥口某處站點上班。經該站點站長面試后,張某自2019年11月9日起至該站點使用電瓶車從事菜品訂單的配送工作。同年11月11日晚,張某騎電瓶車在送完一趟訂單的回途中摔倒受傷。因工作時間短,又未簽訂勞動合同,某網絡買菜平臺站點也只有平臺海報,并未掛有公司牌子,入職時也只是和中介人員聯系的,一時間張某也不知道找哪家公司維權。后因面試填表上有某人力資源公司字樣,張某遂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某人力資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勞動仲裁部門對張某的請求不予支持。之后張某又提起勞動仲裁,認為某服務外包公司向其轉賬的一筆款項屬于工資,認為其與某服務外包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勞動仲裁部門仍對張某的請求不予支持。張某不服遂向吳中法院提起了訴訟,同時列某人力資源公司和買菜平臺的開發運作方某網絡科技公司為第三人。某服務外包公司辯稱,其與原告之間只是合作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并且拿出了其與其他騎手之間簽訂的約定了合作關系的崗位協議。

經審理查明,某網絡科技公司開發運作網絡買菜平臺,并在當地投資公司實際運營平臺站點,還與某服務外包公司簽訂承攬合同,由某服務外包公司向站點提供分揀人員和配送騎手,而某人力資源公司向某服務外包公司推薦人員,中介人員張某宏在外為某人力資源公司尋覓有意向的求職者。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雖然某服務外包公司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的合同系《服務承攬合同》,但從合同內容看,實質上類似于勞務派遣協議;其次,某服務外包公司向張某轉賬的款項符合工資特征;再次,平臺站點對張某有一定的工作要求、包括考勤、分配訂單等,也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符合用工單位的特征;最后,平臺站點站長在接受調查時稱,其與某網絡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下面的配送騎手與服務外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資由服務外包公司發放。基于上述情況,吳中法院從傳統勞務派遣法律關系的角度厘清各方關系,認定事實上張某系被派遣勞動者,某服務外包公司系派遣單位即張某的用人單位,平臺站點運營方系用工單位,某人力資源公司僅負責向某服務外包公司推薦騎手,故與張某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一方應為某服務外包公司,遂當庭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