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日的歡快氛圍被一場突如其來的火災打破,這是怎么回事呢?讓我們來一探究竟。王某前往東臺某小區探望其父母,將其所有的小型轎車停放在小區北側地面處,車輛右前側約2米處有斗香在燃燒。王某剛剛鎖車離開不久就聽到有人喊“起火啦,起火啦”,王某好奇的下樓觀望,哪知原來自己的車被熊熊大火包圍了,經過小區群眾及消防隊員的合力滅火,哪知火是被撲滅了,車子被全部燒毀了。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車輛起火原因為燃燒的斗香高溫引燃轎車可燃物所致。王某又急又氣,尋找斗香燃放者未果準備自認倒霉,轉而又想小區物業對斗香燃放未進行管理,于是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組織雙方作了大量的調解工作,最終未能調解成功,最終依法判決物業公司對王某的車輛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物業公司又沒有燃放斗香,憑什么賠償?”物業公司負責人氣憤的說到。承辦法官耐心的對法律進行解讀:“物業公司小區簽訂《鹽城市物業服務合同》,基于該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相關物業使用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產生了安全保障義務。此處受物業公司保障的人員應作擴大解釋,不僅包含居住于小區的業主,還應包含經過物業公司允許進入小區的訪客,王某父母居住于該小區,王某作為訪客,其車輛進入小區,該車輛應在物業公司安全保障范圍之內。物業合同約定物業公司對車輛進行有效管理和疏導,確保進入小區的車輛有位可停且停放有序。本案中,王某車輛進入小區后停放在距離斗香不遠處,物業公司未能引導王某的車輛有序停放,對該車輛的停放疏于管理,應當認定物業方公司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安全巡查合同義務履行不符合約定,存在違約行為。物業公司并非直接侵權人,承擔責任是基于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比例不宜過大。綜合考慮物業公司違約程度、王某遭受的損失后果,物業公司的違約與損失后果的關聯度,物業公司對王某的車輛損失承擔10%的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負責人聽了法官的解釋后心悅誠服,積極履行了賠償義務,并表示今后會加強小區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