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曾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受到刑事處罰,卻仍不思悔改,再次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最終鋃鐺入獄。近日,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依法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2018年5月至2020 年6 月,張某在未經“夢之藍”“五糧液”“貴州茅臺”等注冊商標所有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自行購進低價白酒,經灌裝包裝后制造上述品牌白酒,銷售給他人,從中獲利,非法經營數額累計人民幣212250元。張某曾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2年被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之后,張某就以跑車拉客為生。但是跑了幾年之后,張某感覺這樣掙不到什么錢,就想著繼續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于是張某在吳江租了房子,將低價的白酒灌裝到品牌酒瓶,再包裝好后銷售。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且張某有前科,酌情從重處罰,故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

法官提醒, 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刑法規定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代表了國家的意志,具有強制性、嚴厲性、懲罰性,經營者們切不可像被告人張某那樣為了“掙錢”走上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