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證據,被處罰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 陸大川 發布時間:2021-03-25 瀏覽次數:882
近日,常熟法院對一起尚在審理案件中的原告方處以罰款。
朱某是一家超市的實際經營者,其將承租的房屋中一個門面轉租給了盧某。朱某聲稱盧某在2020年初關門跑掉,并拖欠了數月租金10萬元,為此起訴至法院。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簽訂的租房協議原件與起訴時提交的租房協議復印件不一致,要求朱某作出解釋。朱某解釋,其起訴時找不到原件,為順利起訴,憑記憶偽造了租房協議,起訴后找到了真正原件,遂將偽造的合同丟棄。
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法院對朱某偽造證據的行為進行了罰款2萬元的處罰。雖然按照其所述,其并未捏造事實,但其偽造證據、不誠信訴訟的行為確實存在。因其及時承認、并作出了今后誠信訴訟的保證,且考慮到并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法院酌情作出上述處罰決定。
法官提醒
誠信是民法總則第七條確定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重要原則,如今,民法典第七條再次予以確認,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也對當事人不誠信訴訟、包括偽造證據在內的各種情形做了詳細規定并明確了處罰范圍,包括罰款、拘留,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責任。本案中,朱某法律意識淡薄,在起訴時簽署誠信訴訟保證書后仍然提交了偽造的證據,不管最終有無造成嚴重后果,都難逃法律的嚴懲。在對其進行處罰后,法院仍然會根據相關證據,查明事實,對合法的訴請予以支持。